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内各类培训班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效益,更好地履行社会服务职能,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人教育部承办的各类培训工作。
第三条 培训工作在学院的领导下,由成人教育部统一组织承办并负责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配合实施。
二、培训类型
第四条 根据工作实际,成人教育部承办的培训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类:
1.按培训主办方分类:一是上级行政部门(如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人社厅、科协等)下达我院的各类培训;二是与地区(市)、县、乡(镇)、企事业单位等沟通洽谈的各类培训。
2.按培训地点分类:一是在校内举办的各类培训;二是在校外举办的各类培训。
三、职责分工
第五条 成人教育部的职责
1.联系、承办各类培训任务,代表学院签订协议。
2.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提前组织做好培训方案(含教学计划、经费预算和后勤保障方案等),报学院审批。
3.负责组织培训工作。根据培训实际,加强与各相关教学单位的沟通,聘请教学和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授课,协调准备好教室、实验室、外出实习车辆等相关教学资源与工作,确保培训顺利进行。
4.负责校内培训班的日常食宿等管理(校外培训班日常管理由主办方负责),派专人实行班主任跟班制,确保安全稳定。
5.通过召开座谈会、讨论会等方式,了解学员对培训工作的需求与建议,并及时向有关单位和授课教师进行反馈,以改善和提高培训质量。
6.为培训合格学员颁发培训证。
7.培训结束后,将培训工作资料汇总存档。
第六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及二级学院的职责
1.积极支持、配合成人教育部开展各类培训工作。
2.在保证我院正常教学的前提下,按要求支持和提供培训所需教室、实验室、师资等教学资源。
第七条 授课教师的职责
1.授课教师必须是相关专业的骨干,对授课内容有深刻理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根据培训内容,选定或编写培训教材、课件、参考资料等,认真备课,保质保量完成所承担的培训教学任务。
3.授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遵纪守法、遵守师德,自觉维护学院声誉。
四、经费管理
第八条 培训经费纳入学院财务统一核算。经费使用须符合学院财务制度,接受财务监督。
第九条 培训经费由学院资源占用费、办班经费和成人教育部业务管理费三部分组成。
第十条 在校外承办的各类培训班总经费的5%、在校内承办的各类培训班总经费的10%分别上缴学院,作为学院资源占用费,列入学院基金科目。
第十一条 办班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学员食宿费。
2.教师课酬。
3.班主任津贴。
4.教材编写、复印、装订、实验实习费(包括实验材料费、门票费、交通费等相关学杂费)。
5.其他单位或个人联系培训提成费3%—5% (由成人教育部根据办班成本掌握提成比例)。
办班经费超支不补,结余部分转作成人教育部业务管理费。
第十二条 业务管理费用于成人教育部联系培训班的差旅费、业务接待费及日常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 授课教师课酬标准:
1.教授:80元/课时。
2.副教授:70元/课时。
3.讲师:60元/课时。
4.助教:50元/课时。
凡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各类培训的,学院承认授课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仅用于职称评审及各类评优、考核)。
五、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各相关单位因工作配合不到位、推诿扯皮,导致培训无法顺利开班、培训质量不高,影响学院稳定,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学院将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授课教师在培训过程中出现教学事故的,参照学院全日制本科教学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六、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成人教育部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藏农牧学院各类校内培训班管理办法(修订稿)》(藏农院字〔2011〕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