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院本专科教学工作,为本专科生提供优质教学资源,提高本专科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本规定所涉及的教授、副教授,是指受聘我院教授、副教授职务的在编专业技术人员。
二、专职教授、副教授原则上应承担3门本专科课程的教学任务,兼职教授、副教授原则上应承担1—2门本专科课程的教学任务,同时教授应承担本专业核心课程的教学任务。
三、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为本专科学生讲授一门课程。
四、教务处每学年公布教授、副教授为本专科生授课情况,并列入学院教学评估指标和学院教学工作考评体系。
五、各教学单位应按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的顺序安排本科教学任务,优先保证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
六、如因特殊原因,教授、副教授某一学年内不能为本专科生授课,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部、所)签署审查意见、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经组织批准外出学习、驻村一学年的,由人事处直接统计备案。人事处应及时向教务处反馈备案情况。
七、教授、副教授无故在一学年内不承担本专科生课程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累计两个学年不承担本专科生课程的,予以低聘。
八、学院鼓励教授、副教授为本专科生开设选修课、讲座类课程。
九、本规定由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