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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大学农牧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

藏农院字〔2014〕40号
2014年度  加入时间:2016-2-26 16:39:38     点击:19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教职工素质和能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育教学和综合管理水平,推进学院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根据学院发展需要,统筹安排,逐步提高,在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有计划、有目标、有步骤地推荐在职教职工攻读研究生,重点培养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和管理中坚。

第三条  学院专任教师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原则上均须接受研究生教育,提高学历水平。

 

第二章  条件

第四条  我院在编在岗职工,身体健康。

第五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坚决反对分裂,志愿献身西藏高等教育事业。积极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完成工作任务,未出现重大教学事故或其它工作责任事故。

第六条  本科学历报考硕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报考博士研究生,需在岗工作2年以上。同等学力报考,需在岗工作5年以上。在职硕士研究生毕业后攻读博士研究生的时间间隔需在2年以上。

第七条  教师须报考与目前所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其他人员报考的专业可与目前所从事工作相关或与原所学专业一致,鼓励报考学院师资紧缺专业。

 

第三章 程序

第八条  申请人填写《西藏大学农牧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申请审批表》,经所在单位遴选推荐,报送人事处(辅导员报考还需经学生工作处审查同意)。人事处报学院批准后,通知报考者本人,并协助办理有关报考手续。

第九条  申请人凭录取通知书到人事处签订《西藏大学农牧学院在职攻读研究生协议书》后,方可参加学习。需与自治区有关部门签订协议书的,应一并签订。

 

第四章  培养方式

第十条  采取定向或委托培养方式,学习期间不转户口与人事关系。

第十一条  根据学业进展情况确定离岗脱产学习期限,但离岗总时间不超过3年(即控制在6个学期之内),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工勤技能人员攻读研究生,原则上不能离岗学习。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二条  教职工攻读研究生期间,实行就读院校、学院人事处和所在单位多重管理,具体管理关系仍保留在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教职工离岗学习期间的学习成绩及考勤等学习情况鉴定(须经就读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领导签字、盖章,导师亲笔签名)原件或复印件,及时送交学院人事处,作为参加年度考核的依据。未提供上述材料、年度学习成绩经补考仍有课程不及格、违反就读院校规章制度且情节严重的,年度考核均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教职工学业结束后,应及时返校到人事处报到,同时将毕业证、学位证交人事处审查,学籍材料交人事处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教职工离岗学习期间,学院按月发给本人70%的工资作为基本生活费,剩余30%的工资由人事处代管至本人完成学业,待获得所学专业毕业证、学位证并返校工作后,一次性返还(不含利息)。从返校工作后的下月起,恢复发放全额工资。

第十六条  教职工学业结束并获得所学专业毕业证、学位证的,按票据报销学生公寓费和两次从学院到就读院校的往返交通费。

第十七条  教职工学业结束并获得所学专业毕业证、学位证的,学习期间连续计算在藏工龄。

第十八条  未获得所学专业毕业证、学位证的人员,中途自行退学、被劝退、开除学籍等中断学业人员,脱产攻读期间不计算在藏工龄,享受了正常工资晋升的,工资标准须降至晋升前的标准。除按上级有关部门要求追索费用外,同时追收其在学习期间已发生或应发生的培养费,人事处代管的工资不再返还。

第十九条  培养费按照“国家资助一点、学校支持一点、个人承担一点”的原则解决。纳入中国人民大学等八所院校单考单录及教育部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教育对口支援单独招录计划的,学院不承担培养费。就读其他院校的,协商减免剩余部分,学院按70%的比例报销。就读我院的,学院根据办学实际减免,剩余部分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条  教职工完成学业后,须回校工作8年以上(含8年,服务期从取得学位回校工作之日起计算)。服务期未满人员申请调离或辞聘、辞职(政策性调动除外)属违约行为,根据回校工作年限和工作业绩,按总额逐年递减12.5%的标准和办法,赔偿攻读研究生期间学院支付的培养费、交通费等费用,学院发放的工资、其它各类津贴补贴、福利(均不含利息),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为1万元)。所有费用未缴清者,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习期间申请调离或辞聘、辞职的,须先退学,再议其请求。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1. 未经学院同意考取研究生的;

2. 经学院同意考取后未与学院签订协议书的;

3. 未经学院同意擅自改报其他专业的。

第二十三条  经学院批准的报考请求,只对当次报考有效。此后如再报考,须重新提出申请。当年如未考取或私自弃考者,次年应适当限制其报考。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期间,不影响申请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聘任事项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西藏大学农牧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申请审批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政治面貌

 

单位

 

进校年月

 

工号

 

现岗位

/专业

 

现学历学位

 

工作及

学习简历

 

报考学校

 

攻读学位

 

报考专业

 

攻读学历

 

入学年月

 

研究方向

 

联系电话

 

培养方式

 

签名/时间

 

一、是否同意在职攻读研究生                  是     否    

二、是否已纳入本单位培养计划                是     否    

三、申请人学习期间工作是否已安排妥当        是     否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主管单位意见(如有)

 

人事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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