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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大学农牧学院教职工休(事、病、产)假管理暂行规定

藏农院字〔2014〕39号
2014年度  加入时间:2016-2-26 16:38:19     点击:3135

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针对教职工休(事、病、产)假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修订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休  假

第一条  休假假期、范围

1.休假假期,是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的休假假期。我院正式职工(含援藏干部、内地到我院挂职锻炼的干部、合同制工人)均实行一年一次的年度休假制度,年度休假原则上统一安排在每年寒假,假期按当年寒假期限执行。

2.我院党政主要领导休假以轮休方式进行,每人每年轮休最多不超过2次,假期按上级部门及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3.寒假值班人员应在当年10月1日前申请休假,未申请均视为自动放弃,假期按当年寒假期限执行。

4.援藏干部休假期间,需要向派出单位汇报对口支援工作或争取项目、资金的,应在休假期间完成。确需延续时间的,须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续假,续假最长不得超过一周。

第二条  休假地点

1.休假地点:本人或配偶籍贯或双方父母户籍所在地之一。

2.夫妻双方休假地点不同的,按最远地点实际最短距离计算。

3.休假地点一律以人事档案最原始记载的籍贯为准(我院正式职工配偶是家属的,以正式职工为准),并在全院进行公示,无特殊原因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第三条  休假经费

休假经费实行包干制。地厅级干部和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基数为3000元,其他人员基数为2500元,在此基础上核算包干费,即基数+交通费。包干费年初计发,实行倒追机制。

1.休假地在区外的交通费

(1)林芝至成都往返交通费按飞机票计发,成都至休假地区(各省会城市、直辖市)间的往返交通费按0.60元/公里(铁路)计发。

(2)铁路里程按中国铁路商务网《全国铁路主要客运站间里程表》测算。

2.休假地在区内的交通费

林芝至区内各地(市、县)政府所在地往返交通费,按1元/公里(公路实际里程)计发。

第四条  未正常休假或未休满假期人员相关规定

各单位应尽可能安排教职工按规定休假。

1.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除享受休假包干费外,一次性按月核发本人200%岗位津贴作为补助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指本人书面申请休假,本单位领导签署“工作离不开,不安排休假”意见,学院主要领导签署批准意见。截止当年10月1日,未递交书面休假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2.确因工作需要,学院要求延期离校或提前返校,超过半个月不满一个月的,由学院按天数核发本人200%岗位津贴作为补助费,不另行安排休假。

3. 确因工作需要延期离校或提前返校,超过一个月的,可安排补假,但不再核发交通费及补助费。

    第五条  独生子女随父母休假或探望父母计发交通费规定

1.在职职工(含合同制工人)未满14周岁的独生子女,随父母休假或来单位探望父母,每年可按公路及铁路实际里程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需提供子女的机票或火车票)。

2.父(母)亲一方不在我院工作,按50%计发;一方无工作,按100%计发(需提供子女的机票或火车票)。

第六条  休假审批程序与权限

1.学院主要领导休假,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报批;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休假,由院党委主要领导审批。

2.县处级干部、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休假,由个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审查、组织部(人事处)签字、分管院级领导签署意见、学院主要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3.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干部和工人休假,由个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专任教师寒假值班后休假的,另需教务处签署意见。

4.每年寒假放假前集中办理休假手续,由各县处级单位汇总后报人事处审批。

第七条  休假期间承担出差任务的有关规定

休假期间一般不交办任务。若需休假人员代办,应由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提出书面报告(限定时间、地点),报人事处审核、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学院主要领导审批(或直接批准)。承担任务所花费时间在30天以内(含本数,下同)的,不另行补假;超出30天的,按实际超出天数补假。休假期间,非单位安排的出差(如学术会议、课题)等原因所耽误的时间,不另行补假。

第八条  休假期满(含暑假离校期满等)不按时返校的处理规定

1.休假期满,因事不能按时返校的,申请事假并经组织批准,除本条第2款、第3款情况外,一律先扣发请假当月全部工资的20%,再依时间长短按事假处理。

2.休假期满,因直系亲属去世不能按时返校的,按事假规定执行。

3.休假期满,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火车停运、飞机停飞1天以上(含本数,下同)不能按时返校的,按事假规定处理,但须在恢复通车、通航的第一时间返校。停运、停飞时间较长时应选择其他交通工具及时返校。

4.休假期满,因病不能按时返校申请病假的,按下列条款处理:

(1)正在住院或急病需要住院且经批准同意的,返校后携带入院、出院手续,发票及费用清单原件,经学院卫生所审核属于必须当时住院的,按病假相关条款处理。不能提供上述材料原件的按本条第1款处理;不属于当时必须住院的按如下处理:工龄在1-4年的,从寒暑假结束的第二天起直接执行相应的病假工资;工龄在5年以上的,扣发应返校当月工资的20%,从次月起执行相应的病假工资。

(2)病愈出院确需休养且经批准同意的,自出院之日起,凭医院休息证明申请病假,病假时间以一般病情不超过1周、重大病情一般不超过1个月为限(1 个月按30天计,下同),少于医嘱时以医嘱为限。超过期限的时间段,按事假处理,横跨开学日期的,先扣应返校当月工资的20%,再依时间长短按事假处理。

(3)因怀孕保胎、慢性病休养,不能按时返校且经批准同意请病假的,当月起直接执行相应的病假工资。

(4)小病在门诊治疗不能按时返校且经批准请假的(凭门诊治疗全部手续原件),扣应返校当月工资的10%,超过7天后,再视情况按病假或事假处理。

5.休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组织未批准续假申请而超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根据旷工天数处理如下:3天以内的,扣发当月全部工资的30%;4-9天的,扣发当月全部工资的60%;10-14天的,扣发当月全部工资的70%;15天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工资并予以开除。

第九条  休假其他事项

1. 新录用人员未满见习期或见习期满未能通过考核的,不享受休假待遇(包括休假假期及包干费等);见习期满,从考核通过后的第一个寒假起享受休假待遇。

2.经组织批准,安排赴内地脱产学习一年以上的教职工,其休假期限按学习前与学院签订的协议执行。

3.区外干部职工与区内少数民族同志结婚的,离退休后无论安置在区内还是区外,夫妻双方(我院正式职工)每3年可报销一次探视父母或子女(任选一处)的往返交通费。区外进出藏按飞机票经济舱、内地按火车硬卧标准报销(需提供机票或火车票);区内按火车硬卧标准、客车车票报销(需提供火车票或客车票)。

4.离退休职工定居后,报销一次从定居地前往探视父母或配偶、子女(任选一处)的交通费,进出藏按飞机票经济舱,内地按火车硬卧标准报销往返交通费(需提供机票或火车票);区内按火车硬卧、客车车票报销往返交通费(需提供火车票或客车票)。

5.休假地点为区内的在职少数民族职工,其子女属国家计划内招生,在区外就读初中、高中期间,夫妻双方(我院正式职工)休假期间前往探视,可凭票据计发一次到子女就读学校所在省份的休假包干经费(当年不再计发区内休假包干经费)。

6.不得跨年度休假、计假、补假;休假假期(含未休完假期)不得转由他人使用。

7.教职工休假期间应乘坐有客运资质的交通工具,违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二章  事  假

    第十条  事假审批程序与权限

请事假在3天以内,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审批、人事处备案,请事假4天以上,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审查、人事处同意并备案。县处级领导干部、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按以上程序办理,经组织部(人事处)签字并报学院分管院领导同意、主要院领导审批(不论时间长短)。

第十一条 事假管理

事假4-9天的,扣发当月全部工资的5%;10-14天的,扣发当月全部工资的10%;15-19天的,扣发当月全部工资的20%;20-30天的,扣发当月全部工资的50%;超过30天的,扣发当月全部工资,次年不安排休假,不核发休假包干费。事假期满,未经组织批准,逾期未归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  直系亲属及配偶父母去世申请事假的规定

直系亲属及配偶父母去世申请事假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最长时间不得超过30天,按天数扣发事假期间岗位津贴。直系亲属去世请事假的,凭票据按职级待遇报销往返交通费;配偶父母去世请事假的,交通费自理。

休假期间,直系亲属去世所发生的交通费用不再报销。

 

第三章   病  假

第十三条  病假审批程序与权限

1.请病假4天以内的,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审批、人事处备案。超过4天的,凭医院的诊断证明、病休证明或入院证明等,经所在单位同意,人事处审批备案。属县处级领导干部、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按以上程序办理,经组织部(人事处)签字并报分管院领导同意、主要院领导审批(无论时间长短)。

2.在职职工和区内离退休人员因病需到异地治疗者,凭县级及以上医院转院证明及医保中心同意的转院手续,经所在单位同意(区内离退休人员由离退休人员管理科同意)、人事处审核、学院主要领导批准,按就近原则,首先在区内治疗。在区内无法治疗者,凭转院证明及医保中心的同意转院手续,经所在单位同意、人事处审核、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到区外指定城市的县级及以上医院治疗。异地就医的请假手续按本条第1款办理。

第十四条  病假时间的区分与认定

病假时间,是指住院或者确诊生病后根据医嘱须专门恢复身体健康而申请不上班的时间段。

需转异地医院治疗或确诊病情的,须持医院和医保中心的转院治疗或进一步检查证明,视不同情况按下列条款处理。

1.确诊病情后,须住院治疗的,按病假处理;出院后的恢复性病休期:一般病情不超过1周、重大病情一般不超过1个月,少于医嘱时以医嘱为限;病休期满后应按时返校上班,不按时返校的,按本规定第八条相关条款处理。

2.确诊为一般病情,不需住院治疗的,可给予含路途在内20天以内的门诊治疗期(后续治疗回本地进行),期满后应返校、不按规定返校的,超过时间段按事假处理。

3.确诊为无病的,可给予含路途在内12天以内的检查期,期满后应返校,不按规定返校的,超过的时间段按事假处理。

4.病情较严重,但又不需住院治疗的特殊情况,提供门诊连续治疗的凭证,可适当延长病假时间,但病假时间最长不超过30天,不按规定返校的,超过的时间段按事假处理。

第十五条  病假人员异地治疗交通费

1.凭票据按规定报销交通费时,应提供入院和出院手续(或检查清单、门诊治疗凭证等)、发票及费用清单原件、车票、机票等相关材料。

2.未经学院批准,擅自改变治疗地点的,交通费自理。

3.在区内异地检查治疗的,凭车票全额报销交通费。

4.到区外检查治疗的,以林芝至成都(或重庆)飞机经济舱和区外火车硬卧标准,按工龄区别报销(本规定工龄按周年推算,第一个周年为工龄1年,1周年后为工龄2年,以此类推):

(1)工龄1年的不报销交通费。

(2)工龄2年至5年的,报销林芝至成都(或重庆)进出藏单边机票的60%。

(3)工龄6年至10年的,报销林芝至成都(或重庆)进出藏单边机票。

(4)工龄11年至15年的,报销林芝至成都(或重庆)进出藏往返机票。

(5)工龄16年以上的,报销全部交通费。

    第十六条  病假期间工资

申请病假批准后,按工龄区别扣发工资。

1.工龄1年的,病假20天以内的不扣发工资,超过20天的,从第21天起按日标准(全额,下同)的50%扣发工资,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日标准的60%扣发工资;超过1年的,从次年起按日标准的70%扣发工资。

2.工龄2年至4年的,病假30天以内的不扣发工资;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按日标准的50%扣发工资;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按日标准的60%扣发工资;超过1年的,从次年起按日标准的70%扣发工资。

3.工龄5年至9年的,病假40天以内的不扣发工资;超过40天的,从第41天起按日标准的40%扣发工资;超过4个月的,从第5个月起按日标准的50%扣发工资;超过1年的,从次年起按日标准的60%扣发工资。

4.工龄10年至14年的,病假50天以内的不扣发工资;超过50天的,从第51天起按日标准的30%扣发工资;超过5个月的,从第6个月起按日标准的40%扣发工资;超过1年的,从次年起按日标准的50%扣发工资。

5.工龄15年至19年的,病假60天以内的不扣发工资;超过60天的,从第61天起按日标准的20%扣发工资;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日标准的30%扣发工资;超过1年的,从次年起按日标准的40%扣发工资。

6.工龄20年至24年的,病假70天以内的不扣发工资;超过70天的,从第71天起按日标准的10%扣发工资;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日标准的20%扣发工资;超过1年的,从次年起按日标准的30%扣发工资。

7.工龄25年以上的,病假90天以内的不扣发工资;超过90天的,从第91天起按日标准的10%扣发工资;超过1年的,从次年起按日标准的20%扣发工资。

8.职工全年病假(含零星)累计超过本人不扣发工资天数的,超过的天数按规定扣发病假工资。

第十七条  病假其他事项

1.生病住院及在门诊治疗的,须及时报告所治病医院及其联系方式,便于管理部门协调联系和主动帮扶。

2.休假或暑假结束申请并同意请病假的,病假时间从前假结束时计算。

3.病假结束直接申请休寒(暑)假的,须按程序报经组织批准同意,不同意的必须按时返校;同意的,只能与正常开始放假时间相隔20天以内,其假期(指相隔时间段)按事假处理。在岗工作与正常放假时间相隔20天以内请病假离校后,直接申请休寒(暑)假,属保胎或其他休养性病假的按事假处理。

4.凡弄虚作假,虚假住院、无病养病或小病大养欺骗各级组织的,一经查实,扣发请假期间全额工资,假期按旷工计,不报销交通费,并视情节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的处理,同时追究所在单位的管理责任。

5.病、事假合并累计超过半年的职工,当年不参加考核。

6.我院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住院、转院、医药费报销等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住宿费等其它费用自理。

7.建议全院教职工尽量在公立医院看病治疗。

 

第四章   产  假

    第十八条  产假

1.汉族女职工年满24周岁,少数民族女职工年满22周岁,生育第一胎并在小孩出生5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可享受一年的产假(含路途时间),一年中前6个月享受全额工资,后6个月享受70%的工资。区内少数民族职工已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后要求生育二胎的,收回学院发放的奖励性资金和后6个月全部工资的20%(即两次扣款总额为后6个月全部工资的50%)。

2.汉族女职工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的,产假为6个月(含路途时间);少数民族女职工年满22周岁生育第一胎不办理《独生子女证》并保证终生只生两胎、每胎间隔三年以上者,每次可享受6个月的产假(含路途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产假期间享受全额工资。

3.女职工休产假,只能批准一个地点。女职工在休假期间生育,或正常休假结束直接休产假,一律按产假规定执行。产假期满当年,不再享受休假。

4.产假结束,因病不能按时返校工作并按规定批准病假的,当月起直接执行相应的病假工资;因事不能按时返校批准事假的(直系亲属去世事假例外),先扣当月工资的20%,再按事假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需提供机票的,均须提供登机牌。

第二十条  对籍贯、票据故意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无论何种假期,超过组织所批准假期的,有规定的按规定处理,无规定的,一律按本规定第八条相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原《西藏农牧学院职工休(事、病、产)假管理规定(修订稿)》(藏农院字〔2012〕179号)及补充通知(藏农院字〔2012〕2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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