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科研项目,主要包括“十二五”以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和民口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等纵向科研项目。
第三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项目预算(书)中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 间接费用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15%—20%编报;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8%—13%编报;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5%—10%编报。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得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在进行项目预算编报时,如不按以上规定编报间接费用预算,学院可不予承认该项目,其后果由项目承担者自负。
第六条 间接费用的使用
1.学院将除绩效支出以外的间接费用统一一次提取,纳入学院预算,用于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相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外以任何名义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2.绩效支出:项目负责人应结合项目执行过程中各成员实际,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分年度向各二级单位、科研处和财务处申请,审核通过后方能发放。绩效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预算批复额度,并在项目结题前1个月内执行完毕。
第七条 有合作单位的项目,应及时按预算向合作单位核拨经费,并加强对外拨经费的监督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
第八条 本规定由科研处和计划财务处共同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藏农牧学院科研间接经费管理若干规定(试行)》(藏农院字〔2012〕8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