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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大学农牧学院教职工慰问暂行办法

藏农院字〔2014〕42号
困难教职工帮扶  加入时间:2016-2-25 19:02:57     点击:253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慰问工作,建立长效机制,体现学院党委、行政的关心和爱护,调动教职工建设美丽农院的积极性,根据学院实际及以往惯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慰问事项及标准

第二条 教师节、国庆节及元旦、春节、藏历年期间,统一安排组织庆祝和对全体教职工的慰问活动。

第三条 元旦、春节、藏历年期间,统筹安排组织开展送温暖活动。对部分劳动模范、生活困难教职工进行慰问,劳动模范慰问金为每人1000元,生活困难的教职工根据困难程度分为每人1000元和800元,长期生病和生活困难的离退休教职工慰问金为每人1000元。坚守在生产一线的教职工慰问金为每人200元。

第四条 “三八”妇女节期间,召开女教职工座谈会并发放纪念品,纪念品价值每份不超过200元。

第五条 “七一”期间,对部分困难党员和老党员进行慰问,慰问金为每人600元—1000元。

第六条 对生活特别困难的教职工实施特殊困难补助。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工会分会审核同意后报送院工会。经院工会讨论通过,提交学院审核同意后,给予一次性特殊困难补助,补助金控制在1000元—8000元之间。在职教职工因患疾病导致生活比较困难的,按学院在职教职工重大疾病生活扶助有关办法申请扶助金。

第七条 教职工离退休时赠送纪念品,纪念品价值不超过1000元。

第八条 教职工生病住院探望慰问,慰问品一般不超过300元。

第九条 教职工工伤慰问,一次性慰问金为600元。

第十条 离退休教职工去世慰问,一次性慰问金为1500元(抚恤金和丧葬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慰问,一次性慰问金为800元。

第十二条 其它慰问事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慰问金数额。

 

第三章  慰问组织与方式

第十三条 由组织部(人事处)、院工会及院办公室等职能部门细化慰问工作责任,区分工作性质和内容,适时开展慰问工作,并做好工作总结,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第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每年春节、藏历年前,在八一、拉萨、成都和咸阳等离退休教职工居住相对集中地(含周边)进行统一慰问;组织部(人事处)可安排人员利用出差、开会、学习、休假等机会,对居住分散的离退休教职工进行个别慰问。

第十五条 各种送温暖活动,由学院统筹安排组织部(人事处)、院工会等部门一同开展。其余人员的慰问品、慰问金由组织部(人事处)、院工会分别送达。

第十六条 看望慰问生病住院的在职教职工,由院工会安排,其中慰问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或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组织部(人事处)领导需同往。看望慰问生病住院的离退休教职工,由组织部(人事处)安排。

第十七条 在职教职工去世,由院工会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前往吊唁,并看望慰问家属、协助处理善后事宜,其中异地去世的,由院工会拟定吊唁方案并请示学院同意后落实。离退休教职工去世,由组织部(人事处)牵头安排(也可委托当地代管机构或离退休支部)。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慰问发生的规定性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从学院年度财务专项经费预算及院工会福利费中支出。重大疾病生活扶助经费,从筹措的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十九条 各责任部门在费用报销时应严格履行程序,按学院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凭据报销。组织部(人事处)主要负责老党员、困难党员、坚守一线的教职工、工伤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生病(去世)、在职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的慰问经费管理与使用。院工会主要负责在职教职工生病(去世)及生活困难教职工、劳动模范的慰问经费及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院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部分差旅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上级有关部门对我院教职工(含离退休教职工)的慰问,由职能对口部门负责组织和落实。

第二十一条 慰问事项及慰问标准如需调整,由组织慰问部门拟定方案,经学院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组织部(人事处)和院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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