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我院在职教职工困难帮扶体系,解决在职教职工因重大疾病不能坚持上班、领取病假工资导致生活特别困难问题,体现学院对教职工的关心与爱护,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职教职工重大疾病生活困难补助资金来源为学院在职教职工事病假扣款,由计划财务处专账单独核算,统一管理。
第三条 学院在编在岗教职工,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或必须在家休息一段时间,领取病假工资导致生活困难的,均可申请在职教职工重大疾病生活困难补助。
重大疾病主要包括:肿瘤、心脑血管疾病、器官移植手术、慢性病、帕金森病、精神类病、脑损伤、深度昏迷、瘫痪的疾病、特殊性疾病。
以上疾病的确认以地区医疗保险中心确定的医院诊断结果为准。
第四条 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不超过个人全年累计病假工资扣款总额的95%。
第五条 申请审批程序:家庭主要成员或本人凭住院(或治疗)全部手续凭证、地区医疗保险中心的转院手续(异地住院治病)等资料,向院教育工会提出困难补助书面申请(需填写申请表,所在单位审核、签章);院教育工会初审,核定补助金额;工会主席出具意见、院长审批;工会开具支出单;本人或委托人到计划财务处领取补助金。
院教育工会于每年10月初至11月10日集中办理困难补助;11月10日后提出申请的,放在次年办理。无书面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六条 院教育工会应建立在职教职工重大疾病生活困难补助个人档案,并将每年受理情况在学院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 办理在职教职工重大疾病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审批,或者索贿受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将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 申请生活困难补助的教职工,应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积极配合工作人员调查核实。采用虚构、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在职教职工重大疾病生活困难补助资金,一经查实,取消其补助资格,已领取经费的由院教育工会负责追回;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由院教育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西藏大学农牧学院在职教职工重大疾病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
编号: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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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状况 |
本人年工资收入(元): |
家庭年其他收入(元): |
家庭全年总收入(元): |
家庭月人均收入(元): |
申
请
原
因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所在单位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院工会
意见 |
(盖章)
审核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院分管领导意见 |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院主要领导批示 |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