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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藏大学农牧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藏农院党字〔2015〕11号
发展党员工作  加入时间:2016-2-25 10:30:39     点击:27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员发展工作,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念、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尤其做好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一线发展党员工作,把优秀青年教职工、学术(学科)带头人、优秀大学生发展入党。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二章  申请入党

第四条  要求加入中国共产党,必须由本人自愿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党支部要指导要求入党的同志正确书写入党申请书。入党申请书的一般书写格式分标题、称谓、正文、署名和日期四部分。标题为“入党申请书”;称谓写“敬爱的党组织”;正文开头应写“我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表明自己的愿望和态度。正文内容主要写入党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的政治、思想、学习、工作、纪律等方面的情况,主要优缺点及今后努力方向,并表明入党愿望、政治立场和如何以实际行动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的措施等。署名写“申请人:×××”;日期写“×年×月×日”。入党申请人对党组织要忠诚老实,不隐瞒自己的政治观点和历史问题;对本人的实际表现要实事求是。

第五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人的申请书后,应在两周内与申请人谈话,了解其申请入党的动机和对党的认识,给予鼓励并指出努力方向。

第六条  各级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特别是对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业务能力强、现实表现突出的青年教师、学术(学科)带头人和优秀大学生,要主动关心,经常启发教育,逐步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引导他们积极申请入党。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七条  按照“早选苗、早教育、早培养”的工作思路,从新生入学开始进行,切实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为党员发展和更好地发挥学生党员在校期间的骨干作用打下坚实基础。

第八条  党支部通过对申请人一段时间的帮助教育,对要求入党迫切、动机端正、信念坚定、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同志,经班级推优、团组织推优或党员推荐,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二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并备案后,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九条  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工作任务,开展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各二级党组织要抓好党章学习小组学习,举办好本单位党课培训,以《党章》、形势政策为主要内容,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比较系统的教育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30学时)。要组织培训内容测试,测试结果报院党委组织部备案,作为组织发展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应定期向培养联系人或党支部以书面和口头形式汇报思想,书面思想汇报每季度不少于一份。思想汇报要紧密结合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实际。党支部每季度应当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主要考察他们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和现实表现,考察情况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各二级党组织每半年对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同时,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现实表现等情况,对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进行调整,把表现优秀的申请人继续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把表现一般和较差的调整出去。

第十二条  各二级党组织要注重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的衔接,特别是学生入党积极分子从中学到大学、从本科生到研究生(或工作单位)的衔接。入党积极分子毕业、升学或调动工作时,所在各二级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和培养、教育、考察的有关材料整理归入本人档案,转给接收单位党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以及审阅入党积极分子档案材料的基础上,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各二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可列为发展对象。发展对象要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并报院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四条  列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必须具备以下标准和条件:

(一)发展对象标准

1.政治思想标准。理想信念坚定,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时刻与达赖集团划清界线;在维护稳定、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这个大是大非问题上头脑清醒、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行动坚决;肯吃苦、乐奉献,能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

2.学习成绩标准。能积极主动学习政治理论和专业知识;学生要求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努力,成绩良好,在班级中排名中上,没有补考不及格或重修科目。

3.工作能力标准。主动承担各级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

4.群众基础标准。团结同学、尊重老师,乐于帮助和关心身边人,与各民族老师、学生和职工互相尊重、和睦相处。

5.日常表现标准。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各方面表现良好;在公益活动和志愿服务中,表现积极。

(二)发展对象条件

1.参加过各二级党组织党课培训,并测试合格。

2.个人经历和家属、主要社会关系清楚。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第十六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2.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工作和学习经历等情况,并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3.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4.向支部大会负责任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5.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负责其预备期考察。

第十七条  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各二级党组织要对其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情况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以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发函给发展对象家庭所在地党组织,了解发展对象主要家庭成员和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八条  学院党校定期举办培训班,对各二级党组织党课培训合格、已列为发展对象的人员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合格者颁发学院党校结业证书。

没有经过各二级党组织党课培训和学院党校培训的,一律不能发展入党。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九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实行发展党员预审制度。党支部要定期研究发展对象成熟情况,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广泛征求班级、团组织、群众意见,并整理其入党材料、填写《预备党员推荐表》,二级党委所属党支部需报二级党委预审;其他二级党组织报院党委组织部后提交学院党委预审。

预审材料主要包括:①入党申请书;②思想汇报;③政审材料(附家庭所在地党组织的回函);④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要求每个季度填写一次考察情况);⑤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⑥预备党员推荐表;⑦党校结业证书复印件;⑧学生入校以来学习成绩报告单;⑨在校期间荣获各类奖项的证书复印件。二级党委要严格审核预审材料,不断提高所属党支部党员发展质量和水平,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报学院党委组织部备案,领取《入党志愿书》;其他二级党组织报送的发展对象经学院党委预审通过后,由党委组织部以书面形式通知二级党组织,并向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一条  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度。预审通过后,各二级党组织应当在全院范围内对拟吸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进行公示,进一步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公示情况报院党委组织部。

第二十二条  经预审合格、公示无异议的发展对象,由支委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支部大会前,支委会应当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方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支部大会时,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三条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会前准备工作:①通知应参会人员到会;②邀请部分入党积极分子参加;③布置会场,悬挂党旗。支部大会程序:①党支部书记主持会议;②发展对象宣读自己的入党志愿书,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③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相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④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审查的情况;⑤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方可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党支部应当指派专人做好支部大会记录,内容包括:①会议时间、地点、内容、主持人和记录人;②应到和实到党员情况,缺席党员情况和原因,发展对象和列席会议情况;③会议发言情况、表决结果、有何不同意见、支部大会决议。

支部大会讨论两人以上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支部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写入《入党志愿书》。主要内容为: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党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应在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一周内将发展对象的《入党志愿书》、支部大会的记录报上级党组织审查。二级党委下属党支部发展对象材料由二级党委审查;党总支下属党支部发展对象材料由党总支审查后,将党总支审议情况填入《入党志愿书》并报院党委组织部;直属党支部直接报院党委组织部。

二级党委(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审批(审议)工作必须在十五天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议时间,但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六条  二级党委(党总支)在审批(审议)前,要指派专人(一般为二级党委、总支委员会成员)与发展对象谈话;院党委审批前,党委组织部派组织员与职工发展对象谈话。通过谈话,详细了解发展对象入党动机、对党的认识、政治历史情况、现实表现及对党的基本知识掌握程度,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入《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七条  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逐个审议,逐一表决。党委(二级党委)审批意见写入《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始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收到审批通知书后,要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二级党委审批党员必须在审批后一周内到院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八条  二级党组织应及时将已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支部组织进行,二级党组织应对其下属党支部进行指导。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预备党员考察制度。党支部要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考察人(一般为入党介绍人)至少每个季度找预备党员谈话一次,了解其各方面的表现情况,并将考察情况填入《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预备党员至少每半年向党组织书面汇报一次自己各方面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正程序:①由本人在预备期满前一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②党支部根据预备党员平时考察情况,在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能否按期转正的意见,提交支委会审查和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做出同意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连同本人转正申请书、预备期的思想汇报、《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等材料报二级党委审批或党总支审议;③二级党委审批转正党员报学院党委组织部备案;其他二级党组织签署审查意见后,报院党委组织部审查,并报学院党委审批;④二级党委审批转正党员由二级党委通知党支部,院党委审批转正党员由院党委组织部下发转正通知书。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程序:①党支部书记主持会议;②本人宣读自己的转正申请书,向支部大会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和主要优缺点,以及应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③支委会向支部大会介绍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和理由;④支部大会充分讨论;⑤正式表决,做出决议。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的要求与讨论接受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二条  批准预备党员转正后,有关单位应在一周内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三条  各二级党组织应对转入我院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学院党委组织部备案,不予承认。

第三十四条  各二级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和转正申请书、思想汇报、政审材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等及时归入本人档案。预备党员毕业、升学或调动工作时,各二级党组织、院党委组织部应及时将以上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转至接收单位党组织。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

第三十七条  各二级党组织每年年底向院党委组织部报告当年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下一年发展党员工作计划。院党委组织部每半年检查一次全院发展党员工作,检查结果向学院党委汇报,并向各二级党组织通报。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组织要严肃查处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和不正之风。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和相关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必须予以取消,并在支部大会上通报。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共西藏大学农牧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藏农院党字〔2014〕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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