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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大学农牧学院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

藏农院党字〔2013〕19号
发展党员工作  加入时间:2016-2-25 10:28:43     点击:2382

为更好地开展我院发展党员工作,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明确发展党员工作责任,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员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等规定,结合我院发展党员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院党委组织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职责

(一)制定全院发展党员工作规划和年度发展党员工作指导意见,指导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发展党员工作。

(二)举办党校培训班,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进行党的理论知识及形势政策方面的培训,对党支部书记进行发展党员工作培训。

(三)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拟发展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进行预审,对预备党员转正进行审核。主要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条件是否成熟、程序是否规范。

(四)对全院发展党员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分类指导和组织检查,每半年向院党委汇报一次全院发展党员工作情况,每年组织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研讨、总结和交流。

(五)负责预备党员入党材料的管理、归档、档案转接工作。

二、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发展党员工作“十六字”方针,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西藏大学农牧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等规定,全面负责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为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提出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总体要求,定期主持召开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检查、研究发展党员工作。

(三)制定本单位年度党员发展计划,并按要求报院党委组织部备案;全面负责本单位教职工、学生的党员发展工作,审查确定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

(四)抓好本单位党章学习小组的学习,举办好以《党章》为主要内容的党课培训,负责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五)做好发展对象公示工作,以及预备党员吸收、转正前的公示工作。

(六)主持召开党总支委员会(直属党支部)会议,研究讨论教职工预备党员吸收和转正事宜,讨论审批学生预备党员吸收和转正事宜。根据规定在有关材料上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按照要求报院党委组织部审核、盖章。

(七)处理本单位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来信来访。

三、党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职责

(一)积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提高党外师生员工对党的认识,不断培养、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二)对申请入党人员的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人,明确培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的具体要求,认真组织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三)及时召开支委会,研究讨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确定事宜。

(四)组织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广泛征求群众对拟发展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和拟转为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的意见,并按要求分别形成文字材料。

(五)组织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事宜,并形成决议。根据规定在有关材料上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后,报党总支审查。

(六)严格执行预备党员考察制度,对预备党员定期进行考察,组织填写《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

四、责任追究

(一)责任追究的内容及对象

1.出现以下情况,追究院党委组织部的责任。

(1)未定期举办党校培训班;

(2)未能认真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拟发展党员进行预审和对预备党员转正进行审核;

(3)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未能进行认真审查;

(4)预备党员入党材料在管理过程中丢失;

(5)对全院发展党员工作情况不掌握、不了解。

2.出现以下情况,追究党总支的责任。

(1)未将发展党员工作纳入本单位重要工作日程,未做到定期研究、布置和检查工作;

(2)未按照计划发展党员,未按要求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和政治审查;

(3)未严格审查发展对象标准条件,确立发展对象后和发展党员预审通过后未进行公示;

(4)未按要求召开支委会,对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事宜和预备党员转正事宜未按时审批;或在审批两名及以上人员入党时,未逐人进行审批;

(5)未按照要求在预备党员审批前与发展对象谈话,对发展对象情况了解不清、考察不细致,将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发展入党;

(6)未及时将审批通过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组织新党员面对党旗进行宣誓;

(7)对所属预备党员未及时加强教育,党员违纪率高于学院党员违纪率平均水平;

(8)发展党员程序不规范,违规操作发展学生党员。

3.出现以下情况,追究党支部的责任。

(1)未及时与申请入党人谈话,详细了解掌握申请入党人员政治表现,按照要求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2)未按规定确定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和定期考察,并如实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3)未按发展党员程序或不召开支委会(支部大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

(4)未按要求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吸收和预备党员转正事宜,或支部大会在讨论两名及以上人员入党时,未逐人进行表决;

(5)讨论发展新党员之前,未广泛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未如实填写支部大会决议,尤其是在填写到会和表决情况时弄虚作假;

(6)对预备党员教育考察不力,新发展党员出现违纪现象。

(二)责任追究方式

1.对党支部的问题调查、责任认定和组织处理,由所在党总支委员会负责并报院党委组织部备案。

2.对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问题调查、责任认定和组织处理,由院党委组织部负责并报院党委审批。

3.对院党委组织部的问题调查、责任认定和组织处理,由院纪委负责并报院党委审批。

(三)责任处理办法

1.在查清责任的基础上,责任个人和党组织要写出书面材料,在支部或总支委员会上作深刻检查,必要时有关情况要在全院范围内通报。

2.有责任的党支部和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向上一级党组织写出书面检查材料并制定改进措施。

3.对通过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以及《中共西藏大学农牧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接收的预备党员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处理结果。

4.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失职、渎职、搞不正之风的党员和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给予党内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学习掌握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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