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学科建设,充分发挥学科建设在学院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龙头作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院成立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科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若干名,办公室主任1名。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办公室主任由研究生处负责人担任。
第三条 主任委员全面负责学科委员会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主任委员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开相关工作会议。办公室主任负责学科委员会日常管理。
第四条 学科委员会委员分为校内委员和校外专家两部分。
校内委员一般由思想政治素质好,热爱教育事业,学术水平高,工作能力强,教学经验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组成。
校外专家由对口学科支援单位选任,要求在某重点建设学科内有较大影响力的专家担任。
学科委员会委员由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推荐,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由院长聘任。
第五条 学科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超过两届。根据实际情况,个别委员可以在任期内作适当调整。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科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上级相关部门颁布的学科建设工作的相关政策、决议和要求;
2.审议学科设置、调整、交叉、整合等方面的重要事宜;
3.制定学院学科建设规划与管理的措施、制度、机制,审查学科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经费预决算,审核学科经费的执行情况;
4.审议与学科建设有关的资源(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实验设备等)配置方案。监督、检查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划拨与使用;
5.组织开展各级重点学科的立项评审、指导建设等相关工作;
6.制定重点学科建设的评估方案,组织重点学科的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 学科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其工作职责如下:
1.根据主任委员的要求,联络和组织各委员召开工作会议;
2.负责学科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送主任委员审批并发至各位委员及相关部门;
3.根据学科会议精神,起草、修改提请审议的文件;
4.负责落实与督办学科会议的各项决定;
5.负责处理休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6.完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八条 学科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校内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增加会议次数。
第九条 学院每年邀请校外专家委员,为我院相关学科提出具有建议性的指导意见,进行短期交流与现场指导。
第十条 学科委员会根据学科建设工作的需要,可不定期召开研讨、评审等专项会议,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会议。
第十一条 学科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应到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出席方可召开。审议事项表决时,以实际到会人数为准,超过到会人数三分之二表决同意即为通过。学科委员会投票决议,涉及当事委员或亲属的,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学科委员会会议情况以《纪要》或《简报》方式通报校内相关部门。评审或鉴定意见报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