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科建设是高等学校建设的核心和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的关键。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支配与使用对学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障学科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包括:国家级及自治区级高校重点学科资助经费,学校重点学科资助经费(是指学校年度预算中安排的和其它渠道筹集的专门用于重点学科建设的经费)等。
第三条 学科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四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坚持“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发挥优势、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的原则,优先扶持有希望上国家级、自治区级的重点学科。
第五条 学科建设经费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实行责任人负责制,原则上严格按照项目批准的实施方案执行。在制定项目实施方案过程中,须认真组织项目的论证及方案的编制。
第六条 凡由学科建设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均纳入学校国有资产进行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学科建设经费应根据申报计划制定年度实施方案。经费支出须根据本学科建设实际需要,填写学科建设年度计划及经费预算申请表,报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教务处)批准执行。对学科建设额度大的,确有需要的,须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决定。
第八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根据年度实施方案执行。
第九条 图书资料和设备购置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登记入账。
第十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
第十一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支付,应严格按照学科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凭合法报销单据由学科带头人签署意见、注明用途,学科管理单位领导审核签署意见,经教务处负责处长签署意见,学校主管领导“一支笔”审批,研究生科进行备案后,由计划财务处统一报销。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每年12月初,各重点学科对本学科建设经费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取得的成果和实际执行中存在的不足,认真撰写学科建设年度总结报告,报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学科建设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定期进行经费使用情况的中期和年终检查与评估,对遵守规定并取得显著成果的学科在资金上给予优先考虑,并加大投入比例。对不按规定使用经费的学科视其情节予以扣减经费、停止拨款等处理。
第十四条 每年年底,由学校纪委监察室牵头,组织计划财务处等部门对学科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