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我校专业建设更加适应西藏经济社会跨跃式发展需要,充分体现办学特色,建立健全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能力培养为中心的教育体系,创新产、学、研结合发展新模式,大力推进学校与社会双向参与、双向服务、双向受益的新机制,不断增强学校专业建设和教学工作主动性、灵活性,积极参与服务西藏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学校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全面指导全校专业建设发展。为明确其职责范围,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和各专业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两级构成。
第三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对学校本科、高职高专的专业建设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服务的专家组织。
第四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深入调查研究国家和地方经济及产业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对学校的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实训、产学研结合等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4名、秘书1名、委员若干名。
第六条 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教务处。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按照本学院专业目录,分别建立各专业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各专业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秘书1名、委员若干名,总人数不少于5名。
第八条 各专业应从区内外相关行业或区内外高校聘请校外委员,人数不得少于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 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校内委员由学校领导、各二级学院和教务处负责人、校内专家组成,由学校聘任并颁发证书;校外委员由各二级学院推荐,经学校审批,由学校聘任并颁发聘书。
第十条 各专业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中,校内委员由各教研室推荐,二级学院审批,学校颁发聘书;校外委员由各二级学院推荐,经学校审批,由二级学院聘任,学校颁发聘书。
第十一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连聘连任。若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可在任期内做出调整。
第十二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应由热爱高教工作、热心于西藏高等农业教育、关心支持我校建设发展,有较高学术水平、丰富教学经验和较强实践能力的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本校教师及校外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如长期无故不出席会议或有不端行为者,经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可中止其聘任。补充人选由各专业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推荐,经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批准后由学校聘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职责。
1.指导各二级学院(部)建立产学研结合的长效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
2.负责学校中长期专业建设规划的论证和审定。
3.负责学校优化专业结构的论证。
4.制定和调整专业建设方案。
5.负责各二级学院(部)新申报专业的论证和审核。
6.负责全校招生计划的审定。
7.负责学校教学改革试点专业、示范专业及其它重点专业建设的宏观指导与管理。
8.协助各专业选择实践教学场所,推荐兼职教师。
9.负责审议全校各专业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五条 各专业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职责。
1.积极引入市场机制,筛选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加强专业与企事业单位间的联络,建立校企合作长效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
2.负责新上专业的市场调研、论证和申报。
3.定期召开专业咨询论证会,了解社会行业对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教学内容、实验实训等方面的改革意见和建议。
4.负责各专业的专业人才市场、学生就业情况等信息的跟踪调查与反馈。
5.协助各专业选择实践教学场所,推荐兼职教师。
6.根据校企合作内容,围绕如何根据企业(行业)需要办学、与企业(行业)联合办学、以企业化理念办学等,建立系列规范,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
7.负责制订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
8.参与学校其它相关教学改革与建设。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对在学校专业建设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或紧迫性任务,不定期召开特别会议讨论。
第十七条 各专业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对在本专业建设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或紧迫性任务,不定期召开特别会议讨论。
第十八条 各专业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计划,由全体委员讨论制定并实施。
第十九条 各专业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定期向委员通报专业建设情况,听取委员对专业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建立与行业专家定期联系制度,并通过行业专家加强与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交流,了解相关专业发展和岗位对人才需求的新动向。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的权利。
1.委员有权对专业的建设工作进行咨询和监督,有权检查各类课程、各教学环节的教学质量,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校外委员依据本人意愿,学校可同时聘任其为相应专业兼职教授。
3.校外委员所在单位可利用我校的教学资料和教学设备,联合开展科研和培训工作,可以聘用我校教师参与企业的培训和兼职工作,可共同承担研究项目。
4.校外委员和所在单位可与我校联合申报、共同承担科研技改项目,优先参与我校组织的“产学研结合、校企合作”等活动,优先挑选毕业生。
5.在不影响我校正常教学的前提下,优先安排校外委员所在单位,有偿使用我校教学资料和教学设备,进行员工轮训和客户培训。
6.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和委员工作实绩,每年给予受聘委员适当的工作津贴。
第二十一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的义务。
1.组织专业建设、改革发展的战略研究,提出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专业结构调整和教学管理机制改革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支持和帮助学校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为学生实习实训提供便利条件。
3.参与编制专业主干课程教学大纲和实践课教学大纲,对课程体系建设提供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4.指导、协助建立校内外实验实训基地,推荐兼职教授、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到学校讲课,开展专业科技信息方面的讲座,指导、协调产学研结合、校企合作。
5.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工作,为毕业生就业提供信息、咨询等帮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