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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大学农牧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  加入时间:2016-2-19 13:32:12     点击:25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院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基本宗旨是: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在院党委的领导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学院发展需要,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适时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挂靠在相应职能部门;可根据需要,在二级学院(部、所)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保留独立设置,依法履行学位评定和授予职权,但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等涉及学位制度整体设计的事项,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二级学院(部、所)学术分委员会是二级学院(部、所)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当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委员人选由二级学院(部、所)推选、二级学院(部、所)学术分委员会推选、各专门委员会推荐(一般为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三种方式产生,经院党委会讨论确定。人数应当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所)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经院党委会讨论确定。

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院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或有突出学术创建和潜力的学生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报院党委会讨论确定。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

第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人数按照实际工作需要设置,一般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由二级学院(部、所)推选和各二级学院(部、所)学术分委员会推选产生,经院党委会讨论确定。委员名额分配须兼顾学科和二级学院(部、所)的平衡。

第十条  二级学院(部、所)学术分委员会由5-9人组成,其委员人选采取民主推荐的方式产生,由二级学院(部、所)在征询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报院党委会讨论确定。二级学院(部、所)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专门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二级学院(部、所)学术分委员会的任期与学术委员会保持一致。因委员退休或调离我院出现空缺时,相应的委员会须按照该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一名教师原则上在同级学术委员会中最多担任两个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可邀请非学术委员会委员的相关院领导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邀请非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国家、自治区级专家列席相应的专门委员会会议,允许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二级学院(部、所)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和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政治立场坚定,坚决反对分裂,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2.能够认真学习并贯彻好高等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西藏实际开展好工作;

3.具有正高级职称(有突出学术成就的青年教师,可适当降低专业职务要求);

4.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5.关心学院的发展,热心学科和专业建设,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1.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4.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5.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落实相关事务。秘书处设在科研处,秘书长由科研处处长兼任,并随科研处处长的任免而任免。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由学院统一预算并下拨至科研处事业经费中。各专门委员会、二级学院(部、所)学术分委员会应根据职责,指定专人配合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2.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3.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4.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5.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享有学术委员会委员同等权利。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及法律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2.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3.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4.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6.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9.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九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当事人对专家组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权限应在各自章程中作出详细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依据各自章程独立地处理与其相关的学术事务及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二级学院(部、所)学术分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权限应在各自章程中作出详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依据章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应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公平地发表学术意见,并对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事项保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委员会议。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会议组织工作,须提前1周确定议题并将相关会议材料发放给与会人员。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全体委员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须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并在秘书处备案。一年2次未经批准不出席者视为自动退出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二级学院(部、所)学术分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职责和需要自行安排。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情况由主持人选择举手、记名投票、不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获得不少于与会者2/3的票数方可通过。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或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时,相关委员须回避。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相关单位和当事人须在1周内提出复议申请,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年度报告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院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院党委会核准后发布执行,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二级学院(部、所)学术分委员会章程不得与本章程相违背。

第三十三条  未尽事宜参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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