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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农牧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藏农院党字〔2017〕9号
2017年度  加入时间:2017-3-13 15:15:12     点击:2994

(2017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保障广大学生在校内组织、参与各类社会活动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习生活、成长成才中的应有作用,根据《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中青联发〔2015〕39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社团”,是我院学生在校内成立的、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各类学生群众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是高等教育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必须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及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学院有关规定,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坚决反对分裂,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学生,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发展学生健康兴趣,提升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成长成才,在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各级各类学生社团要积极宣传科学的理论知识,加深广大学生对科学理论的认识和理解,让大学生学会用科学的理论指导实践;积极传播科学知识、科学精神、科学思想、科学方法,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形成学科学、用科学、爱科学、讲科学的良好校园氛围;积极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帮助广大学生树立报效祖国、奉献社会的远大志向,促进大学生良好品格修养的形成。

第五条  学院禁止成立或变相组织任何带有狭隘地方性质及带有宗教色彩的学生社团,如:同乡会、同学会、战友会、佛学研究会等。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简单明了,其全称应为:西藏农牧学院大学生**社团(协会)或西藏农牧学院**学院(部)大学生**社团(协会)。学生社团组织开展活动时,必须使用全称。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全院学生社团工作。学院团委履行学生社团的主要管理职能,承担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和工作保障等职责。

第八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协助学院团委做好学生社团的管理、统筹、协调、考核和服务工作,并负责建立、保管完备的社团档案,接受学院团委的指导、管理、监督、检查。学生社团联合会主要负责人须由院学生会负责学生社团工作的学生兼任。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与登记

第九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机关为学院团委。成立学生社团,必须逐级递交书面申请,办理有关审批、登记手续。

第十条  学生社团成立程序:

(一)校级社团

1.筹备阶段:由发起人向校级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经社团联合会初审并报学院团委研究同意后(挂靠单位为校内其它职能部门的,须经该职能部门同意),开展筹备工作。筹备期间,须制定社团章程,确定社团宗旨、指导教师、规模、学生负责人和活动内容、范围、方式等。

2.申请报批阶段:筹备完成并经学院团委会议研究,认为可行并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后,方可宣布成立。

(二)二级学院(部)级社团

1.筹备阶段:由发起人向所在二级学院(部)团组织提出初步申请,经团组织同意并报所在二级学院(部)党组织审核通过后,开展筹备工作。筹备期间,须制定社团章程,确定社团宗旨、指导教师、规模、学生负责人和活动内容、范围、方式等。

2.申请报批阶段:筹备完成并由二级学院(部)团组织报学院团委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后,方可宣布成立。

成立涉外背景的学生社团,须经学院外事办同意,并由学院团委报学院党委研究同意后,方可宣布成立。

第十一条  发起成立学生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10名以上学生自愿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备开展该社团活动所需的基本素质,模范遵守校纪校规,无违纪行为。

(二)有规范的社团名称、章程和相应组织机构。

(三)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社团管理制度(含社团经费管理制度)。

(四)有直接管理或挂靠管理的单位及指导教师。指导教师由直接管理的单位指定,或由挂靠管理的单位聘任。原则上指导教师应为直接管理或挂靠管理单位的正式员工。

(五)社团发起人、负责人和会员必须是我院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

第十二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向直接管理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成立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其内容包括:社团名称、宗旨、任务、组织机构、经费来源与管理、会员资格、入会手续、会员权利与义务、负责人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程序及其它必要事项;

(三)发起人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及同意担任指导教师的书面说明;

(五)按照规范填写的《西藏农牧学院学生社团申请成立登记表》;

(六)社团筹备期间和成立后两个月内的活动计划;

(七)拟挂靠其它职能部门的学生社团,须提交该职能部门同意挂靠的书面材料。

 

第四章  学生社团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校级学生社团由学院团委直接管理(挂靠在职能部门的校级学生社团,日常事务如年审登记、活动审批、社团评优等由学院团委直接管理,具体业务由挂靠单位负责指导);二级学院(部)级学生社团由二级学院(部)党团组织直接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团委、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部)要加强对所属学生社团的管理,强化指导,并对学生社团各项工作负责,包括:社团的年审登记注册、社团招新、财务监管、档案管理、活动审批及成员教育管理和违纪处理等;对社团工作进行指导、教育、引导、管理;上报审批重大活动,评估社团工作,组织社团评优推荐,提供社团工作咨询服务及培训主要负责人等。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实行理事会负责制。理事会由会长(社长)、副会长(副社长)、秘书长和若干理事组成,组成人员一般不超过9人,内设机构一般为3—5个。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理事会每学年第一学期前三周内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理事会成员须经会员大会民主选举并经学院团委批准后产生。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每年度开学第一周报送本社团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度12月第一周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及经费收支报告。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管理实行日常管理与年审登记并行的原则。每年12月份,学院团委、各二级学院(部)团组织要会同挂靠单位对学生社团进行全面年审,根据年审结果作出准予登记、限期整改、予以注销或强令解散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学院可以对学生社团直接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团委将对其进行注销或强令解散:

(一)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违反国家及自治区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学院相关规定的;

(二)已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使命宗旨的;

(三)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四)分立、合并的;

(五)社团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六)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学期不开展活动的;

(八)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每学期第一周对会员进行注册登记。会员不按时注册登记的,以自动退会论处。会员退会的,两年内不得重新加入原社团。

校级学生社团招新工作由学院团委统一安排部署,二级学院(部)级学生社团招新工作由二级学院(部)自行安排。

校级学生社团可面向全校学生招收会员,二级学院(部)学生社团仅可面向本二级学院(部)招收会员。

除青年志愿者协会、大学生艺术团外,校级学生社团人数不得超过80人,二级学院(部)级学生社团人数不得超过60人。

第二十一条  因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或理事会失职,造成本社团工作受影响甚至出现错误的,由直接管理或挂靠管理单位党团组织提出整改意见,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注销社团资格或强令解散。

第二十二条  曾经受到学院纪律处分或上学年学习成绩有不及格科目的学生,不得担任学生社团会长(社长)、副会长(副社长)、秘书长。会长(社长)、副会长(副社长)、秘书长任职期间,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学习成绩出现不及格科目的,不得再担任以上职务。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会长(社长)、副会长(副社长)、秘书长卸职时,要全面交接工作,履行书面交接手续。因失职造成社团工作遭受严重影响的,由学院团委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罚;违反校纪校规的,由学院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学生社团活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活动严格实行审批、备案制。

校级学生社团一般性活动,报学生社团联合会、学院团委审批,并报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即可开展;特殊性或大型活动,必须报学生社团联合会、学院团委同意,并由学院团委报学院党委研究同意后,方可开展。

二级学院(部)级学生社团一般性活动,报二级学院(部)团组织、党组织审批同意后即可开展;特殊性或大型活动,由二级学院(部)团组织报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学院党委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

参与人数超过80人的大型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同时报安全保卫处备案,提前做好安全检查。特殊时期开展活动的,不论活动规模大小,还须报学院维稳办审批备案。涉及校外开展活动、校外单位赞助或有校外人员参与的,须报经学院同意。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社团,由学院团委或二级学院(部)党团组织视情节相应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注销,直至强令解散等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或经批准后擅自变更活动方案的;

(二)违反社团管理规定,超范围开展活动的;

(三)活动中出现事故的;

(四)未经管理单位同意,擅自向个人或单位拉赞助的;

(五)未经管理单位同意,擅自刻制、使用社团印章的;

(六)组织开展其它非法活动,或有其它违反校园秩序和社团正常管理秩序情况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得以社团名义创办刊物。学生社团确需创办刊物,须经逐级审核、学院党委批准。刊物须经指导教师、直接管理和挂靠单位党团组织审查后方可印刷。未经批准,学生社团刊物不得在校外传播、出售;违者,对该刊物予以停办,同时根据情节轻重,对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要妥善保管社团资料及开展各类活动形成的文字、音像等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复制、宣传和外传。

 

第六章  学生社团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活动经费来源为学院拨款、社会赞助和会员会费等合法渠道。严格落实经费管理制度,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集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如收取会费,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收费标准,经社团内部民主决定,分别报学院团委或二级学院团组织审核后进行公示,并写入社团章程。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要建立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每学期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学院团委和二级学院团组织要对社团经费的来源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  学院团委、二级学院团组织要会同学校相关部门,加强对学生社团接受校外资金特别是境外资金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和管理。

 

第七章  学生社团印章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不得私刻印章。因开展活动确需刻制的,校级学生社团须报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学院团委同意,二级学院(部)级学生社团须报经所在二级学院(部)团组织、党组织同意并在学院团委备案后,方可刻制、使用。

学生社团刻制印章前必须向管理单位提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刻制印章的目的、使用范围、管理办法、印章小样等。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印章形状为椭圆形,不得带有国徽、团徽、五角星等图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印章仅限学生社团内部使用,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得对外使用。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印章必须由专人管理。若因管理不善,导致不良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社团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印章若遗失,须在全院范围内声明作废后,方可再次申请刻制。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注销或解散后,印章须上交管理单位团组织。

 

第八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八条  学院团委在每年专项经费中划拨社团工作经费,在活动场地、器材、设备等方面提供支持,加强对指导老师的管理,并通过工作交流、专门培训、评比表彰等方式,指导、支持学生社团发展,提升社团活力和工作水平。

第三十九条  学院每学期根据指导老师指导学生社团的规模、效果、次数等,计算相应课时量或给予适当的工作补贴。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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