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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农牧学院教职工慰问暂行办法

藏农院字〔2016〕129号
2016年度  加入时间:2016-9-30 18:49:29     点击:437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慰问工作,建立长效机制,体现学院党委、行政的关心和爱护,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根据《西藏自治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慰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藏政办发〔2015〕106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慰问活动,必须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区党委“约法十章”及各项要求,坚持以人为本、节约务实的原则,严格控制慰问次数和规模。

第三条  慰问对象包括学院离退休教职员工,劳动模范和专家,职工遗属,工伤、生病及生活困难教职员工,驻村工作队员,村党支部第一书记,节日期间坚守生产一线的教职工及值班人员,以及其他需要进行慰问的团体和人员。

第四条  各项慰问活动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二章  慰问活动分类和审批

第五条  慰问活动的分类

一类慰问。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求,或经自治区教育工委、教育厅、强基惠民办、党委组织部等上级部门批准,由学院组织开展的慰问活动。

二类慰问。经学院批准,由组织部(人事处)、教育工会对职工遗属、生病及生活困难教职工等组织开展的慰问活动。

第六条  慰问审批程序

一类慰问。经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报自治区教育工委、教育厅等上级部门批准。

二类慰问。由组织部(人事处)会同院办公室、教育工会拟订年度慰问计划,提交学院审核批准后开展。计划外慰问,由相关单位填写计划外慰问活动申请表(附件1),报组织部(人事处)或教育工会审核,学院同意后开展。

因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等原因安排的慰问,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慰问活动开展时间

一类慰问活动原则上在周年庆、“三大节日”(元旦、春节、藏历新年)期间开展。

二类慰问活动原则上在“三大节日”、劳动节、建党节、教师节、国庆节等传统节日、重大纪念日开展,或在教职员工工伤、生病住院、去世时开展,或视其他具体情况确定。“三大节日”期间,对部分生活困难教职工、长期生病和生活困难的离退休教职工、驻村工作队及队员、村党支部第一书记、坚守在生产一线的教职工及值班点人员进行慰问;劳动节期间,对劳动模范和部分专家进行慰问;建党节期间,对部分困难党员和老党员进行慰问;教师节期间,对教职员工进行慰问、召开教职工代表座谈会。

 

第三章  慰问经费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八条  慰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发放慰问金、慰问品,召开座谈会等开支。

第九条  慰问金、慰问品实行分项定额管理,座谈会开支实行综合定额管理。

(一)对个人开展的慰问

劳动模范及专家慰问金为1000元/人;困难党员和老党员慰问金为1000元/人;长期生病及生活困难的离退休教职工慰问金为1000元/人;生活困难的在职教职工根据困难程度分为1000元/人和800元/人;教职工去世(含退休人员)慰问,一次性慰问金为1000元(抚恤金和丧葬费按有关规定执行),慰问品不超过300元;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慰问,一次性慰问金为800元;驻村工作队员、村党支部第一书记慰问金为1000元/人;教职工工伤慰问,一次性慰问金为600元;坚守在生产一线的教职工慰问金为300元/人。“三大节日”期间向每名离退休干部发放1000元慰问金。教职工离退休时赠送纪念品或发放慰问金,纪念品价值或慰问金不超过1000元/人;教职工生病住院探望慰问,慰问品价值不超过300元/人。

(二)对团体开展的慰问

驻村工作队慰问金为每队2000元;节日期间安全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各值班单位慰问金为2000元;“三八”妇女节座谈会和教师节座谈会费用标准为200元/10人。

对同一团体的慰问,一年内不得重复开展。

(三)其它慰问事项,根据规定及实际情况确定慰问金额。

 

第四章  慰问组织与方式

第十条  各种慰问活动,由学院统筹安排,组织部(人事处)、教育工会等部门具体落实。

第十一条  看望慰问生病住院的在职教职工,由教育工会安排,其中慰问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或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组织部(人事处)领导需同往。看望慰问生病住院的离退休教职工,由组织部(人事处)安排。

第十二条  在职教职工去世,由教育工会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前往吊唁,并看望慰问家属、协助处理善后事宜,其中异地去世的,由教育工会拟定吊唁方案并请示学院同意后落实。离退休教职工去世,由组织部(人事处)牵头安排(也可委托当地代管机构或离退休支部)。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组织部(人事处)主要负责老党员、困难党员、坚守一线的教职工、工伤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生病(去世)、驻村工作队、村党支部第一书记、在职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的慰问经费管理与使用。院教育工会主要负责在职教职工生病(去世)及生活困难教职工、劳动模范和专家的慰问经费及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慰问发生的规定性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从学院年度财务专项经费预算及院教育工会福利费中支出。慰问期间,工作人员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按学院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责任部门在报销费用时应严格履行程序,按学院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凭据报销。慰问个人的需提供花名册,慰问团体的需提供合法票据,对未列入年度慰问计划以及超标准、超范围开支的经费,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上级有关部门对我院教职工(含离退休教职工)的慰问,由职能归口部门负责组织和落实。

第十七条  慰问事项及慰问标准如需调整,由组织慰问部门拟订方案,经学院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组织部(人事处)、教育工会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藏农院字〔2014〕4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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