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充分展示新时期教师新形象新风貌,弘扬尊师重教的传统美德,增强广大教师的光荣感、使命感和责任感,表彰我院广大教师在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书育人和教学管理方面做出的成绩,鼓励和引导更多教师投入教学工作,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祖国观、文化观,坚持唯物论和无神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坚决维护祖国统一,旗帜鲜明反对分裂;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种活动,品德高尚、为人师表,争做“四有”好老师。
二、其他条件
评选对象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优秀教师
1.教龄在3年以上的我院在职专兼任教师;
2.严谨治学、品行端正、教书育人,师德良好、教学效果优良;
3.积极主动承担教学任务,认真进行教学研究,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努力从事教学建设(含课程建设、教材和教学辅导材料编写、实验、电教、课程网站建设等),在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书育人和教学研究等方面都取得优秀成绩;
4.近三年至少五个学期承担本专科层次的课程教学任务,完成学院规定的基本学时数,同时在各级各类学术期刊上发表教学研究或科学研究论文不少于1篇;
5.近三年未出现任何教学事故(含教学事故连带责任);
6.近三年年终考核在合格以上等次,教学质量为优秀等次。
7.近三年至少担任一年以上班主任工作。
(二)优秀教育工作者
1.工龄在5年以上的我院教育科研人员、教育行政人员、后勤服务人员和教辅人员(含学生专职辅导员);
2.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态度端正,积极承担工作任务,服从组织分配,刻苦钻研业务,能理论联系实际,工作成绩突出;
3.近三年年终考核在合格以上等次;
4.教育科研人员在近三年里有较好的科研成绩,对教育教学工作有明显促进作用;
5.教育行政工作人员近三年里在教育管理中勇于改革创新,做出优秀成绩;
6.后勤服务人员、教辅人员在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中做出显著成绩。
(三)先进教研室
1.科学制定和实施教研室工作计划,针对教学方法、教学内容、课程体系、人才培养及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等积极开展教研活动,教研活动有记录、有结果,对提高教学质量起到了明显促进作用;
2.教研室全体教师按照教学大纲,根据教材和学生的特点认真备课,经常组织同行教师集体备课,并针对教学中带有普遍性或倾向性的问题开展教学讨论;
3.教研室经常组织教师相互听课,有详细的听课记录,并能针对听课中的问题进行讨论,讨论有记录、有结果,有改进措施,教学效果有明显提高;
4.在长期人才培养实践中形成教学团队,成员相对稳定,建设目标明确,合作氛围浓厚,队伍结构合理,有强大的团队凝聚力和创造力;
5.教研室组织教师积极开展教学改革研究(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有教学研究论文发表,并将研究成果应用到教学实际中;
6.教研室关心新教师成长,有详细的“传、帮、带”计划并很好地实施;
7.教研室全体成员连续三年年终考核在合格以上等次、教学质量评价在良好以上,且未出现任何教学事故(含教学事故连带责任)。
(四)师德标兵
1.模范遵守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近年来在教书育人、爱岗敬业、严谨治学、关爱学生、团结协作、为人师表等方面有典型的模范事迹,受到师生的广泛赞誉;
2.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精益求精,勇于创新,有较新的教育教学理念和方法,无教学事故,教育教学效果突出;
3.具有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尊重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诲人不倦;模范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无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4.在教育教学及学生教育管理一线工作满五年以上,教学质量为优秀等次,近三年至少获得一次年终考核优秀等次,且获得校级以上各类教育优秀表彰。
第三章 评选名额及表彰时间
一、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教学科研单位按单位教职工总人数10%的比例分配名额(按四舍五入计)。行政管理部门按单位教职工总人数8%的比例分配名额(按四舍五入计)。
二、优秀教研室的评选,学院坚持“优中选优”原则,根据各单位、各部门推荐情况确定适当的比例。
三、师德标兵的评选,每届表彰名额不超过5名。
四、表彰工作在每年教师节期间集中开展。
第四章 评选要求
一、评选过程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宁缺毋滥,真正把优秀人选评选出来。
二、评选工作须由各县处级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本单位候选人。
三、在各单位上报的基础上,报经学院研究同意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
四、对于通过弄虚作假等不道德行为骗取荣誉者,一经查实,学校将撤销荣誉,收回证书、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一、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藏农院党字〔2007〕33号和藏农院党字〔2009〕46号文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