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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大学农牧学院教职工艺术团管理办法(试行)

藏农院字〔2011〕113号
职工之家  加入时间:2016-2-27 15:15:10     点击:234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我校教职工艺术团的管理,促进教职工艺术团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充分发挥教职工艺术团在丰富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引领校园先进文化方向、培养高雅兴趣、增进团结与交流、展示教职工风采等方面的特殊作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艺术团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由校教育工会(以下简称“校工会”)具体组织、管理。

第三条  教职工艺术团必须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开展活动,以服务教育教学发展、活跃校园文化为目标。

第二章  活动与管理

第四条  教职工艺术团采取日常排练与短期集训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活动,每月须有固定的活动时间,活动次数不少于两次。重要演出活动前,以短期集训的形式进行排练,排练时间不得占用正常工作时间。

第五条  教职工艺术团须在固定的排练室进行排练活动,不得干扰学校教学工作及教职工正常生活。

第六条  教职工艺术团活动实行考勤制。每次活动情况(包括参加人员姓名、迟到早退情况、排练情况等),须进行详细登记。校工会将各分会组织领导,支持配合教职工艺术团工作及艺术团成员考勤、表现等综合情况,纳入学校科学发展综合考评工会工作考评办法进行考评。

第七条  教职工艺术团成员要自觉爱护艺术团财产(包括服装、道具、乐器等)和活动场所内的设施;造成损坏,照价赔偿。

第八条  教职工艺术团及成员个人以西藏农牧学院教职工艺术团名义对外开展活动,须报经校党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  奖励与处罚

第九条  教职工艺术团设立文艺标兵奖。对在平时排练中勤奋刻苦、表现优秀及积极参与重大演出的成员,学校年终予以适当补助和奖励。

第十条  教职工艺术团设立先进集体奖。对在日常排练和重大演出活动中表现突出、节目优秀、组织纪律观念和团队协作精神强的表演分队,学校年终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除将各分会组织领导,配合支持校教职工艺术团活动,艺术团成员考勤、表现等情况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评工会工作考评办法外,各分会必须将本单位所属人员在教职工艺术团及校工会组织活动中的综合表现纳入本单位教职工年度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与本单位第十三个月奖励工资和科学发展综合考评奖励资金发放挂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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