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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大学农牧学院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藏农院党字[2010]71号
年度考核  加入时间:2016-2-27 15:07:20     点击:26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53号)、《西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转发〈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藏组字[1998]168号)和《西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藏组发[2007]2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目的:正确评价我校工作人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其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并为晋职晋级、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

第三条  考核原则: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

第四条  考核对象:学校全体在编工作人员。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考核内容: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工作实绩为重点。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坚决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爱岗敬业,具有很强的奉献和改革创新精神。

(五)在本职岗位上工作实绩突出。

(六)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坚决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爱岗敬业,具有较强的奉献和改革创新精神。

(五)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六)廉洁自律。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完不成工作任务(含脱产攻读学位未能完成学业)。

(三)在工作中发生特大教学事故,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四)受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最多不超过总人数的15%。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  考核基本程序:

(一)学校成立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校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委员会由各处级单位主要领导和三分之一群众代表组成。各单位、各部门成立考核小组,负责本单位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小组由单位领导和三分之一群众代表组成。

(二)被考核人员按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岗位职责和相关要求,进行个人总结(处级以上干部须在本单位全体职工大会上做述职报告),同时进行民主评议和民意测验,确定被考核人员的考核等次。

(三)本单位考核小组根据被考核人员的工作总结、民意测验结果写出考核评语,确定考核等次,填写在《年度考核登记表》中。

(四)被考核人对自己的考核结果签署意见。

(五)考核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将考核工作总结及时报校考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校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由校考核工作委员会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被考核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在确定考核结果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单位考核组织申请复核,本单位考核组织在三日内给出复核意见并告知本人。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在三日内向校考核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年度考核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五条  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并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具有晋升职务(职称)的资格。

第十六条  考核中不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不晋升工资档次,不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可给予降职、低聘或解聘处理。

(三)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考核不确定等次:

(一)在见习期内的人员。

(二)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三)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

(四)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

(五)受开除党籍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

(六)受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七)发生重大教学事故受处理的。

第十八条  不参加考核人员:

(一)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以上的人员(工伤除外)。

(二)待岗半年以上人员。

第十九条  本年度发生教学事故、工作事故受处理的人员,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条  正常休假、产假的人员均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

第二十一条  单位派出学习、进修、培训时间超过半年的人员,根据学习成绩和表现确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二条  校内工作调动的人员,到新单位工作不到半年的,在原单位考核。从外单位调入我校工作不满半年的人员,在原调出单位考核,并将考核表交校人事处。

第二十三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二十四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原《西藏农牧学院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藏农院字[1996]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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