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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大学农牧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藏农院字[2010]59号
安全生产  加入时间:2016-2-27 15:02:41     点击:247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单位(部门)及师生员工,校园内的其他单位及个人的消防安全事宜。

第三条  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人,建立落实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四条  经常性地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计划,使师生员工掌握防火、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等知识、技能。

第五条  预防和扑救初起火灾,是全体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师生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八条  学校设立防火安全委员会,下设防火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负责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校保卫科设消防专职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帐;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和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的防火安全工作,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负责,除应当履行本规定第九条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与的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建立宿舍安全员制度;

(三)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管理;

(四)保障学生宿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部位)是学校防火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实行严格管理: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实验楼、卫生所、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学生服务楼、圣浓公司及文体活动、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部门;

(三)车库、油库等要害部门;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

(五)水、电、气、热等生活要害部门;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处置部门;

(七)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担负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研究所、实验室;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空间;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防火委员会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  学校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并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工程竣工后的验收报告及与消防工作有关的图纸、资料等报学校档案馆和消防办各一份备案。要求做到:

(一)学校消防办参与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施工招标。

(二)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接受学校消防办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地下空间不准用作学生宿舍。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合格,报学校消防办备案,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承包、出租房屋必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防火工作由房屋使用单位(人)或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负责;外来务工人员防火安全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处置预案和各项防范措施。

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人员,须经过专项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不得移作它用,并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  学校对动用明火的单位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动用明火单位应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消防办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一条  发生火灾时,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为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提供协助。

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及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三条  学校防火委员会对学校的消防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防火委员会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监督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防火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各单位(部门)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自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通道、消防供水系统运行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场所的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因堆放物品而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卫生所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指挥人员疏散和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学校将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编制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保持未保持完好有效地;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八)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九)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十)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一)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二)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十三)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十四)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切实重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条  存在火灾隐患但又不能及时消除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存在隐患的单位应当积极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及时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危险部位。

第三十一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学校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由学校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教育厅报告或与林芝地区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三十二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积极整改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四条  学校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对师生员工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每名师生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各单位(部门)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宣传、教学、学工等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学生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并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对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学生进行实验课前,必须接受必要的安全技术和操作规程教育,提高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扑救初起火灾、自防自救逃生技能。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一)学校及各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和化学危险品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七条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必须制定相应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学校各类实验室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其中,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必须报消防办备案。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加强组织领导,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条  消防经费包括日常消防经费、专项消防经费等。消防经费使用要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四十一条  日常消防经费是指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所需的基本经费,由消防办管理使用。主要用于公共场所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奖励。日常消防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十二条  专项消防经费是指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隔离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的维修及检测和改造所需经费。专项消防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三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等活动。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四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行政纪律处分、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等处理;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学校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行政纪律处分、限期整改、停业整顿及责令赔偿等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发生重特大火灾的单位(部门),学校实行“一票否决”制,即取消当年该单位(部门)各类评优资格和有关责任人晋职晋级的资格。

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而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二级单位,包括各二级学院,其它各县处级单位。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从下发起实施。同时《西藏农牧学院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藏农院字[2005]116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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