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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大学农牧学院学生学业警示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藏农院字[2009]119号
教务管理  加入时间:2016-2-27 14:57:07     点击:2593

对学生进行学业警示,既是对学生学习质量的评价,也是对学生学习状况的检查与督促,便于学生及时了解自己的学习状况,并针对实际情况调整学习状态,以便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农牧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稿)》(藏农院字[2009]118号)和《农牧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藏农院字[2009]7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学业警示只针对补考不及格课程门数接近学籍处理标准的学生。学校授权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对学生的学业状况进行评估与警示,学生有责任向所在二级学院主动询问自己的学业状况及学业警示结果。

第二条  学业警示分书面警示、留级警示、退学警示和无学士学位警示四种。学业警示每学期进行一次,时间为补考结束后。

第三条  各二级学院教学办对凡有补考不及格课程的学生都下达学业警示单。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教学办在补考结束后,根据学生补考成绩,统计学生未通过补考课程门数,同时填写《西藏农牧学院学生学业警示通知单》,经由分管教学的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加盖公章下达到各班班主任。

第五条  班主任将结果通知每个需警示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后送交所在二级学院教学秘书处存档,并在5个工作日内电话告知其家长,同时由所在二级学院将学生学业警示单复印件随家长信一并邮寄给学生家长。

第六条  二级学院教学办及时将本学院学生学业警示情况汇总表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  学业警示是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是纪律处分,不归入学生档案。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全面抓好本单位学生学业警示制度有关工作。对因责任不到位而出现失误的,学校将严格追究所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教务处。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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