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职工住房分配工作,涉及到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也是全院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职工住房管理,全面做好职工住房分配各项工作,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我院在职职工分配住房,实行量化打分。具体评分标准为:
1、职称、职务分:
(1)正高: 25分
(2)副高、正处: 20分
(3)中职、副处: 15分
(4)初职、科级、高级工: 10分
(5)教员、科员、工人: 5分
2、在藏工龄分:每年1分,按院人事处核定的在藏工龄计算
3、学位分:学士5分,硕士10分,博士15分
4、双职工补贴分:
(1)正高: 5分
(2)副高、正处: 4分
(3)中职、副处: 3分
(4)初职、科级: 2分
(5)教员、科员、工人: 1分
5、特殊加分:
(1)户口(仅指我院职工的配偶、子女在八一镇的户口) 2分/人
(2)独生子女: 3分
(3)军人家属: 4分
(4)专职辅导员、宿管科工作人员在本岗位上连续工作5年以上,正科级加8分,副科级加5分,其它工作人员加3分。
(5)全国劳模、国家级专家加5分,自治区劳模、专家加4分,全国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加3分,自治区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加2分。
此项分房加分,以获得的证书为准;若一人获得多项荣誉,按最高荣誉进行加分,不再进行累加。
二、所有纳入分房范围的空房,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7:1.5:1.5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对同一序列住房分配分数相同的教职员工,按以下顺序进行优先分配:职称、职务、提职时间、工龄、年龄。
四、为引进高层次人才,从新建职工周转楼中预留若干套,提供给引进的硕士及以上研究生和高级人才居住。
五、凡已经参加分配并居住在2002年以后新建职工周转楼的教职员工,不再调换住房。
六、除土木结构单间平房由后勤管理处研究分配外,其余学院职工住房的分配,一律必须经学院房屋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未经学院房屋管理委员会研究批准,任何教职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搬入学院职工周转楼居住。
七、本办法解释权在学院房屋管理委员会。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的住房分配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