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强化时间观念,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严格履行领导干部的责任义务,现就学院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参加各类会议和相关工作,制定如下考勤办法。
一、考勤对象和考勤负责单位
1、考勤对象:按通知要求或相关工作安排,需要参加会议或执行某项工作任务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县处级干部助理)。
2、考勤负责单位:通知会议或作出相关工作安排的职能部门、单位。其中,院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由宣传部负责考勤;院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行政办公会由院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负责考勤;学院安排的其它会议或相关工作由通知会议的单位负责考勤;职能部门召集的会议或相关工作由召集单位负责考勤。
3、考勤表采用统一表式(见附件),需填写会议或工作安排名称、考勤单位、考勤记录人和会议召开时间。
二、请假和考勤
1、请假
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参加各类会议或相关工作,均实行请假制度(非极特殊原因,不得请假)。凡因公出差、因事、因病不能按时参加会议或相关工作的,均需提前履行请假、批假手续,原则上不得由他人代为请假。本人确无法履行请假手续的,必须向会议召集人或工作安排负责人电话请假,事后书面说明请假事由。
院党委中心组学习时间,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它工作(含课程安排)。经学院批准需要在该时间办理其它事务的,需至少提前一天履行请假手续(突发紧急事项除外)。
通知指定各县处级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参加会议或相关工作,必须本人参加;未经召集会议的领导同意,不得指派其他领导或非领导代替。
需要履行请假手续的,须向召集会议(或相关工作)的主要校级领导请假;没有校级领导参加的会议(或相关工作),须向召集会议(或相关工作)的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请假。
请假需要提交书面申请,并由批假人在申请书上作出明确批示。不能及时提交书面申请的,事后出具专项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负责召集会议(或相关工作)的职能部门,要提前做好会议(或相关工作)通知工作;属于紧急事项的,要同时用多部电话通知,确保会议(或相关工作)参加人员按时到位。要做好请假书面申请的存档、备查工作。
2、考勤
未经批准而擅自不参加会议(或相关工作)、不按时参加会议(或相关工作)或中途退场的,按旷工、迟到、早退处理。
召集会议(或相关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及时准确通知会议(或相关工作)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指定具体人员考勤。
召集会议(或相关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在当次会议(或相关工作)结束前核实并通报考勤情况。考勤表由参会的校级领导签字确认;没有校级领导参加的,由召集会议(或相关工作)的职能部门领导签字确认。
各职能部门考勤表于会议(或相关工作)结束后一日内报院党委宣传部汇总,并于每月将月汇总情况送交院组织人事部门。
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关闭通讯工具或将其调至振动状态,不得影响会议正常进行。
三、处罚
凡未及时履行请假手续,导致未参加会议或未按时参加会议的,分别按旷工、迟到、早退进行处理。
1、未参加会议的,按旷工处理。旷工处理,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2、未按时参加会议,迟到的按迟到处理。迟到5分钟以内的,每人次处罚30元;迟到5分钟以上15分钟以内的,每人次处罚50元;迟到15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的,每人次处罚100元;迟到超过30分钟的,每人次处罚200元。
3、未经批准会议中途退场的,按早退处理。早退5分钟以内的,每人次处罚30元;早退5分钟以上15分钟以内的,每人次处罚50元;早退15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的,每人次处罚100元;早退超过30分钟的,每人次处罚200元。
4、未按要求关闭通讯工具,对会议(或相关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每人次处罚50元。
5、因召集单位工作失误,造成参会人旷工或迟到的,由召集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相应处罚责任。因其他人工作失误,造成参会人旷工或迟到的,由相应责任人承担相应处罚责任。
6、召集单位工作失误,未进行考勤的,主要负责人每人次处罚100元;未及时报送考勤结果的,主要负责人每人次处罚50元;考勤结果与事实不符的,主要负责人每人次处罚200元。
7、全年累计迟到、早退5次以上(不含5次)的,与本人政绩挂钩,不得参加当年度各类评优、评奖。
8、院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院党委宣传部提供的考勤月汇总表,每月出具罚单,受处罚人按罚单限定时间自行到院组织人事部门交纳罚款,交纳的款项由院组织人事部门进行管理。
四、本办法由院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宣传部、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考勤表
会议(或相关工作)名称:
考勤单位:
考勤记录人: 时间: 年 月 日 点 分至 点 分
分管校级领导(或召集单位负责人)签字:
应参会人姓名 |
实际参会人
姓 名 |
出勤 |
迟到 |
早退 |
旷工 |
备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出勤的在“出勤”栏中打“√”;(2)迟到、早退的在“迟到”或“早退”栏中打“√”,并在“备注”栏中注明迟到(早退)时间;(3)旷工的在“旷工”栏中打“√”;(4)请假的在“备注”栏中注明“请假”;(5)旷工、迟到、早退、请假、替代的均需在备注栏中注明事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