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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大学农牧学院在校学生婚育管理规定

藏农院字[2008]117号
2008年度  加入时间:2016-2-27 14:13:22     点击:184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在校学生婚育管理和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藏计育字[1992]06号)、《自治区人口计生委、教育厅、公安厅关于我区高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藏人口发[2007]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院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

第三条  为确保学生集中精力完成学业,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学院不提倡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结婚生育。学生应慎重考虑结婚、生育问题,自觉实行晚婚晚育、计划生育。

第四条  院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是学生婚育的管理部门,负责出具学生婚育相关证明以及在校学生婚姻状况的管理、登记工作,全面掌握在校学生婚育情况,并及时统一报学院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计生委”)备案。

第二章  婚育登记

第五条  户口在我院的学生,因结婚需由学院出具户籍等证明的,学生本人须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证明用途,保证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报二级学院审核、学生工作处审批同意后(研究生直接报教务处,下同),由院派出所(保卫科)出具户籍证明。

第六条  在校学生结婚或发生婚育变更(如离婚、再婚、生育)后,须在一个月内持《结婚证》或《离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到所在二级学院登记【新生入学后,已婚者须持《结婚证》及本人原单位(学校)或原户籍地街道(乡镇)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有效证明到所在二级学院登记】,由二级学院报学生工作处登记、学生工作处统一报学院计生委备案。

第七条  符合生育条件的女生,在怀孕3至6个月内,须凭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妊娠证明,申请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为一年,按两个完整学期计算),然后持妊娠证明和休学证明到学生工作处登记,学生工作处报学院计生育委备案。《生育服务证》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未报学生工作处登记并在学院计生委备案建立个人婚育信息档案的或所提供婚育信息资料和本人实际情况不符的,我院不提供本人在校期间婚育情况证明。

第九条  新生入学时,凡已怀孕者,须提供婚姻证明及原户籍地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准许生育的有效证明到二级学院登记,由二级学院汇总后及时报学生工作处登记,由学生工作处报学院计生委备案。怀孕学生必须提交暂缓入学申请,经学院批准后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对政策外生育或非婚怀孕、生育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生生育后,须在一个月内向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处、学院计生委报备婴儿出生情况。婴儿入户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以婚育为由申请在校外住宿、请假或将配偶、子女带入校园同住、生活。

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我院学生的,必须遵守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等一切学院学生管理制度,不得在校内以任何方式同住、生活。

第十三条  凡因学生个人原因造成婚育情况证明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四条  学生毕业后,我院不再提供婚育管理和服务,毕业生应及时将户口迁出至就业单位或有关档案管理部门,学院派出所及时做好毕业生户籍转出工作。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婚育状况发生变更(如结婚、离婚、再婚、生育),不按规定到学生工作处登记、学院计生委更改备案的,学院将不予出具任何计划生育相关证明。违反婚姻法规定结婚、发生非婚生育或政策外生育等违法生育情形的,按照自治区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同时学院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或劝其退学;中共党员,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团员还按照团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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