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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大学农牧学院支教教师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藏农院字[2008]77号
2008年度  加入时间:2016-2-27 14:08:19     点击:1926

为进一步提高我院教学质量、办学水平,规范聘请支教教师有关程序和支教教师的教学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支教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反对分裂,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遵纪守法,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无私奉献和敬业精神。

3、积极承担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勤奋、求实、团结、创新;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为不断提高我院教学质量、学术水平献计献策。

4、应具备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是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讲师。

二、支教教师的职责

按学院要求从事并完成所承担的教学工作及其它相关工作,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三、申请使用支教教师程序

1、各二级学院、公共教学部根据教学工作任务,在本学期教学任务完成前2个月内,对下一学期紧缺师资专业(学科)课程提出支教教师人数、授课课程、支教时间申请,报教务处审查。

2、教务处在认真审定、核查的基础上,根据全院教学工作安排,及时确定支教教师人数、承担的教学工作任务、教学工作任务完成时间等,提交学院行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所聘支教教师须从事主干课程(必修课)的教学工作。

3、经学院行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的支教教师人数、授课课程、支教时间等,由人事处与对口支援院校(科研院所)协调落实到位,教务处负责支教教师的聘书发放。

四、支教教师管理

1、支教教师在我院任课期间,由用人单位纳入本单位教师进行管理,并协调帮助解决他们在教学、工作、生活中存在的困难。人事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他们学习、工作、生活等情况。

2、用人单位应与支教教师签订教学工作目标协议(协议由用人单位具体制定),明确支教教师的具体工作任务、责任和目标,并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3、支教教师所在单位及相关教研室,须主动向支教教师介绍课程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教学任务及有关教学规定;负责督促检查支教教师完成相关教学工作任务情况。

4、院教务处、人事处、用人单位应安排听课,不定时检查其教学质量,及时发现和处理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5、支教教师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用人单位应及时向院人事处汇报。经核查属实者,解除工作关系。

6、支教教师工作结束时,应向用人单位提交教学工作总结。用人单位要对其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情况以书面总结形式报人事处。

五、支教期间待遇

1、学院报销支教教师从派出单位到我院的直线交通费、住宿费(内地交通、住宿等费用,按学院现行规定报销)。返回的各项费用由派出单位解决。

2、学院提供住宿。

3、学院按20元/人·天标准提供生活补贴。

4、课时津贴按农牧学院课时津贴发放办法发放。

5、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被解除工作关系的支教教师,应在告知规定的时间内离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六、本办法由院人事处负责解释、修订。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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