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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大学农牧学院学生工作研究基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藏农院字[2008]66号
2008年度  加入时间:2016-2-27 14:02:35     点击:173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工作研究基金使用和管理,鼓励我院广大教职工积极参与学生工作科学研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促进我院学生工作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切实提高学生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课题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以全面提升学生工作水平为目标,坚持科学研究与实践应用相统一,积极探索和解决学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我院学生工作更加健康发展。

第三条  研究基金立足学生工作系统,面向全院,长期开展,体现公平竞争、规范管理的要求,以多出成果、多出精品为目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经费资助

第四条  学院每年在年初预算中安排2—5万元作为年度学生工作研究基金。研究基金由院学生工作处负责管理。邀请院内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研究的专家和与学生工作相关的部门负责人组成研究课题评审委员会,负责研究课题的立项、评审工作。

第五条  为保证课题研究的顺利进行,对获准立项的研究课题给予经费资助,原则上每个项目不超过5000元,按照立项时70%、结题后30%的比例划拨;经批准的项目资助预算一般不作调整。

第六条  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由课题负责人统筹使用,超支不补。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批、报销,限用于图书资料费、文具费、调研费(含差旅费、交通费等)、成果打印费及发表论文版面费等项开支。

第三章  选题与申报

第七条  课题选题要紧密结合我区和我院实际,以我区特别是我院大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中的突出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作为主要研究方向,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研究成果可用于直接指导我院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课题每年申报、评审一次。立项课题研究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每年3月25日开始受理申报。研究成果形式可为研究报告、论文、工作方案、规章制度等。

第九条  课题研究实行负责人制,课题负责人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是硕士以上学位,负责人必须真正承担课题研究的组织、领导,并从事实质性的研究工作。负责人不得同时申报两个以上(含两个)课题;已承担的研究项目尚未结题,不得再申报课题。

第十条  课题申报人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填写申报书,并于4月10日前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过期不再受理。学生工作处收到申请后,对课题负责人进行资格审查,签署初步意见。

第十一条  由学院学生工作研究基金项目评审委员会根据下列条件对所申报的课题进行复审:

(一)该课题的理论、实践意义;

(二)设计的创新性,论证的规范性,方法的恰当性;

(三)预期科研成果的形式及数量标准的合理性;

(四)经费预算是否合理;

(五)申请者的能力水平及课题组成员的构成状况。

评审委员会经充分讨论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最后产生立项项目建议名单,报主管院长审批,每年4月25日前公布评审结果。获得立项批准的课题,由课题负责人填写课题任务书,交学生工作处。

第四章  中期管理

第十二条  已经获得资助的课题,须随时接受评审委员会的阶段性工作检查,评审委员会要跟踪课题研究的进度和质量,定期通报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每年10月初,评审委员会对各项课题进行中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课题负责人及参加者是否按计划投入了力量;

(二)研究进度表是否符合项目计划的要求;

(三)资助经费是否真正用到研究工作上,开支是否合理。

第十四条  凡立项课题,课题负责人不得擅自对其加以变更。如确有转题必要,负责人须向学生工作处写出理由充分的申请,经学生工作处研究同意后方能实施。

第五章 成果验收与奖励

第十五条  凡完成任务的课题均需进行项目验收,验收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组织。课题组要填写《西藏农牧学院学生工作研究课题结题报告书》,于每年3月中旬就课题完成情况做公开汇报。

第十六条  课题结题后,课题组要及时将课题全部资料整理好,交学生工作处归档。归档资料不全者,学生工作处不受理课题的成果登记。

归档材料包括:

1、课题准备阶段的归档材料:课题的审批文件、任务书、合同书等。

2、总结验收阶段的归档资料:工作总结、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

3、成果和奖励阶段的归档材料:成果和奖励申报材料、审批材料、获奖证书、奖状等。

第十七条  验收合格的课题,其成果必须在我院学生管理工作中应用一年后方可申请成果鉴定,鉴定合格后方可申请院级、省部级、国家级有关成果奖评选。在此基础上,推荐申报区教育厅、科技厅、教育部该类研究项目。

第十八条  凡验收不合格或未完成任务的课题,课题负责人应申报延期,延期后仍不能完成者,将撤消该课题经费。学院鼓励并支持已结题的科研项目开展后续研究,以形成长久持续的核心能力。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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