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成人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使学员受到严格的培养和训练,确保学院成人教学工作质量,结合我院实际和成人在职业余学习的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学注册
第一条 凡被录取到我院函授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按《入学须知》的要求,在规定日期内办理注册手续(可以函办)后,方可取得正式学籍。逾期两周不注册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持单位证明向我院说明理由,经批准后补办注册手续。
学员在注册时要接受复查,凡发现有舞弊者,取消其学籍。
第二条 凡取得学籍的新生,由教务处建立学籍档案。
第三条 每期面授时,本人须按时到校办理有关报到手续,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报到学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处理。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成绩考核
第四条 计划内所有课程必须参加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员成绩卡,毕业时归入个人档案。学业成绩考核一般采取考试、考查两种方式。
考试或考查不及格者,应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可在毕业前再补考一次。每期的正常补考一般安排在下期面授前进行。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累计达四门者,作退学处理。
第五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考试成绩和面授考勤成绩综合评定。考试成绩占70%,考勤成绩占30%。
按教学计划的规定,学员必须参加面授学习和考试(考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面授学习或考试者,须持单位证明,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作为缓考处理。
第六条 考试成绩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是:90—100为优秀,80—89为良好,70—79为中等,60—69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即不合格)。
第七条 对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注上“旷考”或“作弊”字样。考试作弊按《西藏农牧学院学生考试管理规定(修订稿)》之第二十八条执行,无论其情节轻重,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旷考的,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八条 函授学员无故不参加面授或不缴费者,不得参加相应课程的考试或者考查。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九条 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在学院内转专业:
1.学员确有某种困难,不转专业无法学习者;
2.学员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审核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但尚能在学院其他专业学习者; 学员转专业的范围和条件如下:
1.从其它专业(含工科专业)转入工科专业,经学院组织考试,高等数学成绩、物理学成绩60分以上者,可转入相关专业;
2.从非热门专业转入热门专业,经学院组织考试,拟转入专业的专业基础课或基础课60分以上者,可转入相关专业;
3.从非热门专业转入非热门专业,经学院组织考试,拟转入专业的专业基础课或基础课60分以上者,可转入相关专业;
4.从其它任何专业转入动物医学、动物科学专业者,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和学院批准后可直接转入相关专业。
因转专业发生教材费用由转专业学员个人承担。
第十条 学员确有某种困难,不转学无法学习者,允许转学。
第十一条 学员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员在学院内转专业,由学员本人申请,经教务处同意,参加转专业考试,考试成绩合格,报学院审核批准;
(二)转入其它学校者,由学员本人申请,经两所学校同意,由两所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批准。申请转入我院的学员在上报转学材料时,须出具学生登记表和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并经所在学校教务处审核、盖章;
(三)学员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原则上在每学期期未办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转学:
(一)原则上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专科转入本科的;
(三)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
(四)应作退学的;
(五)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章 纪律与处分
第十三条 学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重教师,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物。
第十四条 学员要自觉遵守学院及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学习纪律,按时参加教学活动,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席。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学院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1、违反学校纪律、破坏学校公物情节严重者;
2、道德品质败坏,屡教不改者;
3、无视国家政策法令,违法乱纪,触犯刑律者;
凡开除学籍者,学院不给任何情况证明。凡受到纪律处分的学员,其有关处分决定报送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毕业和结业
第十六条 学员毕业前,需填写毕业生鉴定表,任职单位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表现作出全面鉴定,并将“评语”填入毕业生鉴定表寄还学校。
第十七条 学员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及格(或合格)并通过思想政治鉴定的,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获得毕业资格的本科学生,符合《农牧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规定的条件,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十八条 学员学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经补考仍有一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期的按结业处理;
凡结业处理的学生,一律不再办理换证等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在教务处。
第二十条 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