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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大学农牧学院公务车辆管理规定

藏农院字[2009]151号
2009年度  加入时间:2016-2-27 13:50:03     点击:2330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公用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保障行车安全,确保学校正常工作用车,提高服务质量,降低运行成本,经学校研究,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车辆管理

第一条  学校公用车辆按学校指定分别由校办公室和后勤管理处管理。校办公室管理的公用车辆专门用于学校领导,根据学校领导所需派车;后勤管理处管理的公用车辆用于全校教学、科研和行政工作。学校公用车辆由管理部门按车号设册登记管理,实行出车登记制度。

第二条  车辆有关证照和有关手续随车由该车辆驾驶员妥善保管。车辆移交时应办理车辆移交手续,并将该车各种资料及所配置的全部工具随车移交。车辆保险费由管理部门协同驾驶员办理,车辆年审由驾驶员掌握办理时间并负责办理。

第三条  车辆严格实行下班入库制,下班后所有车辆必须停入学校指定的车库。如发现一次在外,按100元/次处以罚款,三次以上收回车辆,驾驶员交回人事处另行安排工作。车辆出差在外,驾驶员应寻找安全合理的停车场所停放,并确保车辆安全。

第四条  除经管理部门领导调度车辆用于学校工作和学校领导用车外,绝不允许公车私用,否则,每发现一次视情节处以200—500元罚款,发现三次将收回车辆,驾驶员交人事处另行安排工作。

第五条  车辆实行专人驾驶,严禁将车辆私自移交他人驾驶。未经批准擅自用车造成的一切事故,除保险公司理赔的费用外,该专人驾驶员承担赔偿事故给他人、给学校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其相应处分。

第六条  驾驶员休假或请假外出,必须在进行必要的检查后将车辆安全停入车库内,并将车辆钥匙及行驶证交所属部门分管领导保管,待假期结束后取回车辆钥匙和行驶证。

第二章 车辆调度和使用

第七条  学校领导用车由校办公室统一安排;后勤管理处管理的公用车辆调度,按照“先急后缓、先远后近、先会议后出差”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八条  后勤管理处管理的车辆实行派车制度。短途用车由用车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领导和后勤管理处领导签字批准,由后勤管理处办公室统筹安排派车;长途用车由用车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领导签字批准,由后勤管理处分管领导统一进行安排。驾驶员必须在接到后勤管理处领导或办公室通知后方可出车,并按照派车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出车,不得擅自改变。长途用车,除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外,严禁驾驶员或用车人私自搭载任何与此项公务无关的人员,否则,若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其后果由同意搭载人负责。

第九条  科研项目使用后勤管理处管理的公用车辆必须交纳用车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暂定为:除丰田中巴车每公里收费为5.8元外,其余车辆在柏油路上行驶每公里收费3.0 元,在土路上行驶每公里3.2元(按照油价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条  用车行驶里程,按《西藏公路营运里程表》和《中国公路交通详图》的里程标准登记行驶公里。长途用车,在目的地办事用车期间,每天均按80公里标准核计公里数。每次出车返校后,必须在两天之内到所属部门登记公里。

第十一条  驾驶员未出车时,应严格按照作息时间待命,不得随意外出。

第三章  行车安全

第十二条  为确保行车安全,驾驶员必须认真学习并熟悉车辆驾驶技能和相关业务知识,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服从交警指挥,严禁酒后驾车。

第十三条  驾驶员对车辆要勤检查,使车辆始终保持最佳运行状况。如有部件损坏和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处理直至修复,绝不允许“病车”上路,确保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  驾驶员在长途出车前必须充分休息,严禁疲劳驾驶、抽烟聊天;驾车途中必须关闭手机、专心驾车。

第十五条  车辆在行驶途中遇有突发事件或交通事故,应立即向交警、保险部门报案,同时还应向所属部门领导报告。确因驾驶员责任造成交通事故的,除执行交通部门处理决定外,学校还将视情节给予驾驶员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凡因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而被罚款,一律由驾驶员个人负担罚款。              

第四章  车辆维护与修理

第十七条  驾驶员应养成勤动手、勤保养的良好习惯,根据车辆使用说明书要求,经常检查车辆,发现故障,及时处理,始终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第十八条  车辆需维修的,驾驶员必须先认真检查发生的故障,初步判断故障发生部位,并如实向所属部门领导报告。维修金额在一千元以下的,由所属部门领导审批维修;维修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长途出车在外地修理车辆,必须事先电话报告所属部门领导,说明原因并征得同意后实施车辆修理。车辆维修地点必须经所属部门领导批准同意。

第十九条  实施车辆修理时,驾驶员应在修车现场监督修理过程,确保修理质量。车辆在进行二千元以上的维修过程中,管理部门还须派专人配合驾驶员监督维修过程和费用开支情况。维修更换的废旧材料必须带回管理部门验实,能作价处理的由管理部门作价处理,并将所得钱款上缴学校财务管理。驾驶员不得擅自更改修理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处理者,其费用不予报销;因私自安排修理而影响用车需求者,记为工作事故。

第二十条  驾驶员购买车辆所需清洁工具等附属物品,须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同意。

第五章  燃油管理、出车补助与报销

第二十一条  车辆燃油按车辆行驶公里年终统一核算。油料标准为:面包客车每百公里26公升;别克每百公里20公升;丰田每百公里25公升;现代每百公里22公升。超支不补,节余按50%的标准提成。

第二十二条  长途出车差旅费和补贴按学校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所有车辆运行、维修及差旅等费用,由所属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后报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凭相应票据报销。报销票据必须属实,不得虚报冒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校办公室、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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