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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大学农牧学院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藏农院字[2009]146号
2009年度  加入时间:2016-2-27 13:49:10     点击:2191

为了贯彻《关于启动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2003〕1号文件)精神,鼓励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积极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学管理研究,促进我校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建设目标与组织管理

第一条 教育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研项目”),是为了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结合我校教育改革发展目标和人才培养目标,深入研究西藏高等教育科学发展规律,解决在新的社会经济形势下高等教育科学出现的新课题,以理论指导实践,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推进教学创新,为提高我校教育质量奠定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进行有一定深度和推广价值的研究。

第二条 教研项目的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科学发展规律,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政策,坚持从实际出发、科学化和全过程管理的原则,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践服务,为教育重大决策服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服务,全面发展和繁荣西藏高等教育。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教研项目的申报立项、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工作。

第二章  申报立项

第四条 凡我校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均可自由申请。

第五条 教研项目负责人应当工作认真,业务素质高,教学效果好,并掌握教育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教研项目,亦不可成为项目组成员。

1、主持校级教研项目或精品课程建设项目,尚未结题验收的。

2、主持或参加在研各级各类质量工程项目达2项的。

3、主持的各级各类教研项目或质量工程项目在中期检查时终止项目,或结题验收不合格的,5年内不能申报。

4、主持的各级各类教研项目或质量工程项目结题验收后,经后续评价质量下降,未完成整改的。

第七条 教研项目由负责人填写项目申报书,经所在县处级单位组织初评,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后报教务处。

第八条 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经学校行政办公会议审批立项。

第九条 项目组成员不超过7人,不少于3人,且均为从事相关教学或管理的人员。

第十条 申报教研项目须交纳200元评审费。

第十一条 教研项目立项后一月内应组织开题,并向教务处提交开题报告。

第十二条 教研项目完成期限一般为2年。

第十三条 教研项目一般在每年4月左右组织申报。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实行分期划拨管理,首期拨付6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剩余40%。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仅限于与项目有关的开支,如购置图书资料、开展教改试验活动、制作课件、开展调研与学术研讨等活动。不列支餐费、仪器设备费和补助费等。旅差费开支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

第十六条 在学校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范围内,项目负责人可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经费。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教务处审核后报销。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主持项目全过程的组织和研究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将项目纳入日常管理,并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1、变更项目负责人、参加人;

2、改变项目成果形式;

3、对项目研究内容做重大调整;

4、项目完成时间提前或延期一年以上。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变更时,应做好第二十七条中相关材料的交接工作。

第五章  中期检查

第二十条 教研项目立项后一年内,对项目研究进展情况进行中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对照自己的研究计划与研究进展情况,逐条对比,进行客观、如实的自查,填写中期进展报告、经费使用报表、下年度研究工作计划,报教务处。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中期检查,检查结果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第二十三条 中期检查为不合格的项目,限期两个月整改。未做整改或整改后未见明显成效的,将终止项目,停止划拨经费,给予通报等相应处罚。

第二十四条 中期检查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项目。

1、已失去研究意义;

2、一年内没有开展研究;

3、缺少中期进展报告、经费使用报表、下年度研究工作计划等相关材料。

第六章  结题验收

第二十五条 教研项目立项后两年内组织结题验收。

第二十六条 验收按照《西藏农牧学院教育科学研究项目验收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验收需向教务处提交以下材料:

1、立项申请书;

2、开题报告;

3、工作报告;

4、研究报告;

5、结题验收表;

6、项目研究成果原件(教材、论文、课件等);

7、项目变更表(可选)。

第二十八条 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时,所有材料经专家审阅后,由教务处组织结题验收会议。经项目负责人答辩及专家讨论后,形成专家评审意见,意见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第二十九条 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消项目,并追究相关责任。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4、严重违反学校财务制度;

5、获准延期,但到期仍未完成;

6、没有申请延期,到期未能完成。

第三十条 专家评审意见为合格的项目,报学校行政办公会议审批,审批通过后颁发《西藏农牧学院教育科学研究项目验收合格证书》。

第七章  后续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管理研究成果,并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使其应用于教育教学实践和教学管理实践中。

第三十二条 对于研究水平较高、成绩显著的项目,学校将推荐参加自治区级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选。对有推广意义、在教学中效果较好的研究成果,学校将跟踪了解,必要时再给予经费支持,或推荐申报较高层次的教研项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原《西藏农牧学院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藏农院字〔2003〕53号)同时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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