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人事档案是研究生在学期间学习和品行的重要记录。研究生在学期间档案管理,是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研究生管理水平的体现。为推进研究生人事档案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人事档案是指研究生原有个人档案(高中阶段、大学阶段、在职阶段)及报名、招生、录取、培养、毕业、学位授予、就业等活动过程中形成的记载个人学习情况、政治思想品德、科研能力、奖惩情况等,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文字材料的总和,是相关部门全面考察了解和选拔人才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教务处研究生教育管理科为研究生在学期间的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研究生档案接收、归档、查阅、转递等工作。
第三章 档案材料的构成范围
第四条 入学前原有个人档案材料。
第五条 招生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录取登记表(或信息卡)、报考硕(博)士研究生政审表、体检表等。
第六条 培养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研究生学籍表、成绩登记表、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登记表、发表专业论文样刊(复印件)或稿件录用通知等。
第七条 学籍变动材料:退学、休学、复学等文件。
第八条 政治教育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奖惩记录、入党材料、学年鉴定表等。
第九条 学位授予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单、学位论文答辩评委意见表、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学位论文答辩记录、申请学位论文审批表、硕士学位论文等。
第四章 研究生档案的接收
第十条 研究生录取名单确定后,招生部门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向考生寄发调档函通知。
第十一条 每年九月新生入学后,研究生教育管理科对接收的研究生新生档案进行整理和核查。
第十二条 学生的党、团材料由学校组织部、团委整理后移交研究生党支部,归入学生档案。
第五章 归档材料的要求
第十三条 归档材料含学生人事档案和报考录取材料。
第十四条 归档材料档案袋必须注明学生姓名、学号、所在学院、硕士点、经办人姓名和承办日期。
第十五条 归档材料必须附《档案明细表》。
第十六条 档案移交必须双方审核完毕后,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档案材料必须为原件,特殊情况附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保管单位,并加盖公章。
第六章 档案材料的使用与查阅
第十八条 使用范围
1、涉及到研究生本人入党、政治审查、组织处理、复查时,可提供查阅。
2、用人单位因工作和业务需要,需了解研究生本人档案有关情况时,可提供查阅。
第十九条 因业务和工作需要查阅档案时,须遵循下列规定:
1、查阅人员应是政治可靠的中共党员;主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及管理工作的领导;有关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
2、查阅时须带单位介绍信(介绍信须同时注明被查阅人姓名、专业、学号、查阅内容),查阅人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并认真填写《研究生人事档案查阅登记表》。
3、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摘抄或复印档案材料;确因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经分管处长批准后,才能复印。
4、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本人或直系亲属的档案。
5、研究生档案不得外借。
第二十条 查阅档案必须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给予处罚。
第七章 毕业研究生档案的转递和暂存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因退学、开除、出国离校、死亡等原因,档案寄往生源地教育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毕业研究生离校,其个人档案由研究生管理科按就业协议书(调档函)或西藏农牧学院毕业生档案、户口托管协议书所列地址以邮政机要方式寄出。原则上不得个人携带。
第二十三条 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研究生,学校将其档案继续保存一年。超过一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学校将其在校档案按照西藏农牧学院毕业生档案、户口托管协议书所列地址以邮政机要形式转递。
第二十四条 毕业研究生调人事档案的费用自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