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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大学农牧学院“二级学院办学业务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

藏农院字[2009]138号
2009年度  加入时间:2016-2-27 13:46:17     点击:2355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科和专业建设,打造特色学科、品牌专业、精品课程,强化二级学院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加大专业宣传力度,更好地提高学生培养质量,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学校将专门下拨“二级学院办学业务经费”。为加强此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根据各二级学院每年6月份在校学生人数,按100元/生·年标准从学费中核拨“二级学院办学业务经费”。“二级学院办学业务经费”实际拨付款额,依据每年6月30日各二级学院缴清当学年学费的学生人数(以校学生工作处提供的缴清费用学生数为准)拨付;对6月30日后学生补缴清当学年学费的,学校不再补拨。

第三条  学校《关于成立学院招生就业工作指导中心的意见》(藏农院字[2006]13号文件)规定按10元/生·年标准核拨的二级学院就业工作经费,包含在“二级学院办学业务经费”中,学校不再单独给各二级学院拨付就业工作经费。

第四条  “二级学院办学业务经费”坚持专款专用原则,核拨总额的60%主要用于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改革与研究、教学管理,适当用于解决二级学院办公经费,改善办公条件等;核拨总额的40%用于学生管理、招生就业宣传、就业推荐等(其中用于学生就业工作的费用不低于15%)。学校严禁用此项经费发放奖金、支付接待费用、购置领导个人通讯器材(如手机)、报销话费等。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办学业务经费分别在校财务科单独列帐,统一管理。

第六条  二级学院办学业务经费中的各项开支,分别由各二级学院分管领导和行政一把手签字后报销。当年余款,自动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第七条  根据本规定,各二级学院要制定本学院办学业务经费使用与管理实施细则,明确经费用途、比例及签报程序等。

第八条  每年年底校监察室对各二级学院办学业务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上报校党委、行政。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校教务处、学生工作处。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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