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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大学农牧学院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

藏农院字[2009]133号
2009年度  加入时间:2016-2-27 13:44:54     点击:194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我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人员的积极性,鼓励和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建立一支稳定的高水平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队伍,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西藏自治区高等学校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藏教师[2009]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申报、评审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三条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范围:(1)分管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校一级领导干部;(2)学校主管学生工作部门【宣传部、学生工作(招生就业)处、团委】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的有关人员;(3)各二级学院从事学生工作的党总支正副书记、团总支书记;(4)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的专职辅导员等。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四条  申报、转定思想政治教育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具备基本政治条件和思想道德条件: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分裂;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敬业爱生,明礼诚信,团结协作,廉洁奉献,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五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反分裂斗争中,政治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者不得申报、转定。

2、在课堂或校园散布唯心主义、有神论观点者不得申报、转定。

3、没有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申报、转定。

4、受行政处分者,处分期间不得申报、转定。

5、出现教学事故者,属于一般教学事故和较大教学事故,一年内不得申报、转定;属于重大教学事故,两年内不得申报、转定;属于特大教学事故,三年内不得申报、转定。

6、伪造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者,经查实后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历(学位)、资历、能力等条件

1、转定助教条件

(1)获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证书,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从到校报到之日下月起转定为助教。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一年以上(含本数,下同),经考察能胜任并履行岗位职责,可转定为助教。

2、讲师申报条件

(1)获得博士学位,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从到校报到之日下月起转定为讲师。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和助教专业技术资格,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一年以上,可转定为讲师。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和助教专业技术资格,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四年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申报讲师:

①任现职以来,至少合法发表2篇以上有一定质量的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方面的论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含我校学报),或获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研究人员(指前三名)。

②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教学任务:年平均课时数达到20课时以上,或任现职以来总课时数达到100课时以上。

3、副教授申报条件

(1)获得博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并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两年以上。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国民教育序列学历,下同),受聘讲师职务并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四年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申报副教授:

①任现职以来合法发表(独立发表或第一作者)2篇以上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方面的研究论文;或独立(或作为课题主持人)承担并完成省(自治区)级以上(含省级)教育管理类或学生工作课题(有省部级验收证书);或在省(自治区)级以上(含省级)出版社出版过一部以上教育管理类专著或思想政治教育教学专著。

②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教学任务:年均课时数达到30课时以上,或任现职以来总课时数达到150课时以上。

4、教授申报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受聘副教授职务并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四年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申报教授:

(1)任现职以来,主持(含第二主持人或主要执行人)并已完成一项自治区级以上(含自治区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项目;或合法发表4篇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或在省(自治区)级以上(含省级)出版社出版过一部以上教育管理类专著或思想政治教育教学专著。

(2)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教学任务:年均课时数达到50课时以上,或任现职以来总课时数达到250课时以上。

第七条  凡申报人员,必须通过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或当年自治区级高等学校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个人申请

申请人员,应及时向所在单位递交任现职以来的思想政治表现,任现职时间、发表的论文、教学科研工作情况、工作成绩、履行现岗位职责等材料及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查合格,报人事处审查批准后,填写《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表》。

第九条  民主测评

1、各有关单位必须将本单位申报人所提供的思想政治表现、任现职时间、发表的论文、教学科研工作情况、工作业绩、履行现岗位职责情况等材料,及时全面地向本单位群众公示或公布(时间应不少于7天)。公示有异议的,要认真调查核实。

2、各推荐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制订民主测评提纲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供各单位(或学科及校评委会)评议、推荐时参考。

第十条  单位审查、推荐

1、各推荐单位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基础上,对申报人所发表的论文与学科方向是否一致、其它材料是否属实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认真填写审查意见和单位推荐意见,并将申报人所发表的论文、考核材料、推荐材料、单位推荐意见等材料分类立卷送人事处审查。

2、各单位评审组在评议推荐人选时,须严格按照思想政治条件实行“思想政治表现一票否决”权制。

第十一条  人事处审查

    1、根据晋升条件,人事处对各单位推荐人选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做好优秀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资格审查情况,及时通报学校学科评议组、评委会。

    2、经人事处组织审查,发现材料失真、弄虚作假、所发表论文与研究方向相距甚远,一律取消本人及所在单位当年其他申报人的申报资格,并追究该单位评审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3、申请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必须向人事处提交2篇论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人事处负责安排对论文进行鉴定。合作发表的论文,合作者之间不能相互鉴定。

4、人事处不受理未经公示、群众反映意见较大、存在各种问题人员的材料。

第十二条  公示

人事处对各单位推荐人员的最终审查情况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广泛征求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三条  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必须进行岗位答辩。主要就申报人提交的论文进行答辩,考察申报人员的基本专业知识、学术水平。答辩小组由各级专家、单位领导及教师代表组成。答辩工作由人事处根据学校职称评审工作日程进行安排。

第十四条  各学科评议组评议

1、各学科评议组由5~7名专家组成,在认真审查申报人思想政治表现、任现职时间、发表的论文、教学科研工作情况、工作成绩、所在单位推荐意见、公示、履行现岗位职责等情况的基础上,着重审查履行现岗位职责情况及是否具备履行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能力,并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2、对申报人的表决无论通过与否,都必须在《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表》中学科评议组意见一栏内填写评议意见。

3、各学科评议组具有推荐权和建议权,没有否决权。

第十五条  校评审委员会评审

1、校评委会按评审权限组织评议。

2、校评委会在听取各单位推荐工作情况汇报、各学科评议组介绍前期工作情况及推荐意见后,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参加评审的人员所得同意票数不得少于参会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会议确认其任职资格后,由人事处统一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回避

1、学校对各学科评议组和校评委会的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各级评委,如有亲属申请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得参加评审组织的工作。

2、各有关单位党政“一把手”可以参加校评委会,对本单位申报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介绍,但在投票时必须回避。

第四章  聘  任

第十七条  各相关单位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在学校批准的设岗方案和高、中、初级职务限额内,从符合相应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提出拟聘任人员名单。

第十八条  初、中级职务由教研室主任或所在单位提名推荐,各二级学院、部、所审查,在与学校签订聘约后,经校长批准后聘任;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自治区人事厅审核确定资格后,在与学校签订聘约后,报校长批准聘任。

第十九条  取得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又不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或已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予聘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课时数”系课堂教学时数和其它教育教学环节折算的课时数。党课、团课、就业指导课、形势与政策课、心理咨询课按实际课时数计算;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按每天6课时计算,指导学生完成报告并获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奖励的,每篇文章按10课时计算。

第二十一条  在省(自治区)级以上(含省级)党校发表3000字以上教育教学文章可视为一篇学术论文。发表的论文、著作,无我校署名的不予统计。

第二十二条  教学效果,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考核,并报人事处审核。

第二十三条  学术专著按照以下办法折算论文

1、著作系列:著折算为四篇中文核心期刊论文;编著(含主编)折算为三篇中文核心期刊论文;编折算为二篇中文核心期刊论文。

2、参编系列:1万字以上折算为一篇普通论文;3万字以上折算为一篇中文核心期刊论文。

折算论文中,字数须本人统计,推荐单位审核签字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校人事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此前有关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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