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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大学农牧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评审办法

藏农院字[2009]132号
2009年度  加入时间:2016-2-27 13:43:53     点击:217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教师队伍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自治区教育厅《西藏自治区高等学校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藏教师[2009]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报、转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具备基本政治条件和思想道德条件: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分裂;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敬业爱生,明礼诚信,团结协作,廉洁奉献,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三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反分裂斗争中,政治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者不得申报、转定。

2、在课堂或校园散布唯心主义、有神论观点者不得申报、转定。

3、没有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申报、转定。

4、受行政处分者,处分期间不得申报、转定。

5、出现教学事故者,属于一般教学事故和较大教学事故,一年内不得申报、转定;属于重大教学事故,两年内不得申报、转定;属于特大教学事故,三年内不得申报、转定。

6、伪造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者,经查实后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四条  讲师评审条件

1、学历、资历条件

(1)申报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即:国民教育系列学历,下同)。

(2)大学本科毕业,担任4年以上(含本数,下同)助教岗位工作,履行助教岗位职责。每学年必须承担教授(副教授)所授1门或1门以上课程的辅导、答疑、作业批改、课堂讨论、习题课、实验课等教学辅助工作。经教务处审查、学校批准,认真履行助教工作职责,在教授(副教授)的具体指导下,从事课程教学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额,工作考核合格,具备胜任讲师岗位工作的能力。

2、职称外语条件

通过国家职称外语B级标准考试(从事外语专业教学人员通过国家职称第二外语B级标准考试)或当年自治区级的高等学校中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3、论文、著作、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论文、著作、科研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合法发表3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或调研报告、教学研究等论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含我校学报)。

(2)校级以上科研项目第一、二主持人。

(3)合法发表1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或调研报告、教学研究等论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含我校学报),同时是自治区级以上(含自治区级)科研项目的主要参与者(以项目验收证书为准)。

(4)经教务处审查、学校批准,主编或参与制作1部以上水平较高、质量较好、目前正在校内使用的教学实验课件(以所在单位及教务处证明材料为准)。

4、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应具备下列要求:

(1)积极承担教学任务,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本科课程的讲授工作,能胜任本学科教学。

(2)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和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熟练运用现代教学技术手段,采用科学的教学方法进行教学,经考核,教学效果良好。公共课教师的教学效果及工作表现,进行量化考核,考核工作由公共教学部或思想政治理论课教研室负责,报人事处审核。

(3)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教学任务:专业课教师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200学时;公共课教师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500学时。

第五条  副教授评审条件

1、学历、资历条件

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从事教师工作7个学期以上(其中教学工作6个学期以上)。

2、外语条件

通过国家职称外语A级标准考试(从事外语教学人员通过国家职称第二外语A级标准考试)或当年自治区级高等学校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3、论文、著作、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除合法发表(独立或第一作者)4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专业课教师其中至少有2篇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公共课教师至少有1篇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参与并完成省(自治区)级以上(含省级)科研课题(有省部级验收证书)。

(2)在省(自治区)级以上(含省级)出版社出版过一部以上(含一部)本专业学术专著或教育教学专著。

4、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应具备下列要求:

(1)积极承担教学任务,系统担任过一门以上本科课程的讲授工作,能胜任本学科教学。

(2)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和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熟练运用现代教学技术手段,采用科学的教学方法进行教学,经考核,教学质量高、效果好。

(3)积极承担教研室工作、专业建设和学科建设工作。

(4)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教学任务:专业课教师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400学时;公共课教师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800学时;科研任务较重的教师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230学时;科研型教师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200学时。

第六条  教授评审条件

1、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从事教师工作7个学期以上(其中教学工作6个学期以上);每学年坚持为本科学生授课,系统讲授本专业1门以上课程,教学环节齐全。

2、外语条件

通过国家职称外语A级标准考试(从事外语教学人员,须通过国家职称第二外语A级标准考试)或当年自治区级高等学校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3、论文、著作、科研条件

应符合下列条件:

(1)任现职以来,主持(含第二主持人或第一执行人)并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有省部级验收证书),或主持(含第一执行人)并完成自治区级以上(含自治区级)“质量工程”项目。

(2)任现职以来,合法发表5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专业课教师其中有1篇在一级学报上发表,其余4篇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或至少有2篇在一级学报上发表;公共课教师其中有4篇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或至少有1篇在一级学报上发表)。

4、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应具备下列要求:

(1)积极承担教学任务,系统担任过一门以上本科课程的讲授工作,能胜任本学科教学。

(2)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和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熟练运用现代教学技术手段,采用科学的教学方法进行教学,经考核,教学质量高、效果好。

(3)积极承担教研室工作、专业建设和学科建设工作。

(4)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教学任务:专业课教师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500学时;公共课教师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900学时;科研任务较重的教师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280学时;科研型教师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250学时。

第三章  转定条件

第七条  转定范围及学历(资历)条件

1、获得博士学位者,从到校报到之日下月起转定为讲师。

2、获得硕士学位者,从到校报到之日下月起转定为助教;取得助教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助教职务1年、经课堂教学考核合格、胜任讲师岗位工作的,可以转定为讲师。

3、大学本科毕业,获学士学位或达到英语四级水平或通过国家职称外语C级标准考试,试用期一年,工作考核合格,可以转定为助教。

第八条  其它条件

1、参加岗前培训、普通话培训并通过考试(已获得普通话等级资格证书者除外)。

2、根据《高等教育法》有关规定,必须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个人申请

    凡要求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向所在单位递交任现职以来思想政治表现、履行现岗位职责及教学工作情况、现职聘任时间、工作成绩、发表的论文等相关材料及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合格,报人事处审查批准后,填写《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表》。

第十条  民主测评

1、各有关单位必须将本单位申报人员所提供的思想政治表现、现职聘任时间、发表的论文、教学科研工作情况、工作业绩、履行现岗位职责情况等材料,及时全面地向本单位群众公示或公布(时间应不少于7天)。公示有异议的,认真调查核实。

2、各推荐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制订民主测评提纲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供各单位(或学科及校评委会)评议、推荐时参考。

第十一条  单位审查、推荐

1、各推荐单位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基础上,对申报人所发表的论文与学科方向是否一致、其它材料是否属实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认真填写审查意见和单位推荐意见,并将申报人所发表的论文、考核材料、推荐材料、单位推荐意见等材料分类立卷送人事处审查。

2、各单位评审组在评议推荐人选时,严格按照思想政治条件实行“思想政治表现一票否决”权制。

第十二条  人事处审查

1、根据晋升条件,人事处对各单位推荐人选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做好优秀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资格审查情况,及时通报学校学科评议组、评委会。

2、经人事处组织审查,发现材料失真、弄虚作假、所发表论文与学科方向相距甚远的,一律取消本人及该单位当年其他申报人的申报资格,并追究该单位评审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3、申请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必须向人事处提交2篇本专业学术论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人事处负责安排对论文进行鉴定。合作发表的论文,合作者之间不能相互鉴定。

4、人事处不受理未经公示、群众反映意见较大、存在各种问题人员的材料。

第十三条  公示

人事处对各单位推荐人员的最终审查情况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广泛征求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四条  岗位答辩

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必须进行岗位答辩。主要就申报人提交的论文进行答辩,考察申报人员的基本专业知识、学术水平。答辩小组由各级专家、单位领导及教师代表组成。答辩工作由人事处根据学校职称评审工作日程进行安排。

第十五条  各学科评议组评议

1、各学科评议组由5~7名专家组成,在认真审查申报人思想政治表现、任现职时间、发表的论文、教学科研工作情况、工作成绩、所在单位推荐意见、公示、履行现岗位职责等情况的基础上,着重审查履行现岗位职责情况及是否具备履行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能力,并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2、对申报人的表决无论通过与否,都必须在《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表》中学科评议组意见一栏内填写评议意见。

3、各学科评议组具有推荐权和建议权,没有否决权。

第十六条  校评审委员会评审

1、校评委会按评审权限组织评议。

2、校评委会在听取各单位推荐工作情况汇报、各学科评议组介绍前期工作情况及推荐意见后,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参加评审的人员所得同意票数不得少于参会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会议确认其任职资格后,由人事处统一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回避

1、学校对各学科评议组和校评委会的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各级评委,如有亲属申请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得参加评审组织的工作。

2、各有关单位党政“一把手”可以参加校评委会,对本单位申报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介绍,但在投票时必须回避。

第五章  聘  任

第十八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在学校批准的设岗方案和高、中、初级职务限额内,从符合相应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提出拟聘任人员名单。

第十九条  初、中级职务由教研室主任提名推荐,各二级学院、部、所审查,在与学校签订聘约后,经校长批准后聘任;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自治区人事厅审核确定资格后,在与学校签订聘约后,报校长批准聘任。

第二十条  取得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又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或已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予聘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教师申报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在任现职期间具有班主任工作经历。

第二十二条  在省(自治区)级以上(含省级)党校发表3000字以上教育教学文章可视为一篇学术论文。发表的论文、著作,无我校署名的不予统计。

第二十三条  学术专著按照以下办法折算论文

1、著作系列:著折算为四篇中文核心期刊论文;编著(含主编)折算为三篇中文核心期刊论文;编折算为二篇中文核心期刊论文。

2、参编系列:1万字以上折算为一篇普通论文;3万字以上折算为一篇中文核心期刊论文。

折算论文中,字数须本人统计,推荐单位审核签字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校人事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此前有关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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