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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大学农牧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藏农院字[2009]115号
2009年度  加入时间:2016-2-27 13:41:27     点击:1750

随着学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原《西藏农牧学院实验器材管理办法》(藏农院[2003]36号)已不能完全适应学校发展的要求。为了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仪器设备管理应坚持勤俭办学、科学布局、合理配置、资源共享的原则,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是对仪器设备的论证、招标采购、保管使用、维护维修、调剂调拨、报损报失及报废处置全过程的管理,有效促进资源配置,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更好地服务于教学、科研等工作。

第三条  仪器设备按照其价值大小、精密程度和稀缺情况等分为一般仪器设备和贵重仪器设备(一般指单价≥10万元),并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仪器设备实行校、院(处、部)二级管理。教务处是学校仪器设备的主管部门,实践教学与设备管理科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学校各单位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践教学与设备管理科的主要职责如下:

1、根据学校整体发展方向和学科专业发展规划,进行科学预测、系统分析,提出仪器设备的合理布局、装备重点、配置标准及经费投向等建设性方案。

2、参与编制学校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监督检查设备计划的执行管理情况。

3、协调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使用维护、责任赔偿、调剂整合等相关工作。

4、负责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帐务管理和报废处置等工作。

5、负责仪器设备数据报表的编制及上报等工作。

6、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7、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必须明确一名领导负责仪器设备管理,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人员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明确岗位责任,主要职责如下:

1、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开展。

2、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专用人员,要不断熟悉所管理的仪器设备结构、性能、技术指标、操作规程和维护维修等情况,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操作能力。

3、实事求是地认真填写仪器设备管理、使用、维护、维修记录,并及时报告发现的特殊情况。

4、要时刻做好实验室的安全工作,确保仪器设备环境清洁卫生,仪器设备、器材要规范、分类管理,做到帐物相符。

5、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高档仪器设备的新功能开发、科研成果及技术资料不得泄漏和外带外传。

第七条  管理人员异动、机构异动均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交接手续。人员异动指离退休(含离岗退养)、调出学校、出国(两年以上)、停薪留职、因病长期休养(两年以上)、在岗死亡以及学校内部工作岗位调整等。机构异动指经学校批准,校内单位之间或单位内部进行合并、分立或重新组建等机构调整。

第三章  计划、采购与验收

第八条  仪器设备申购无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或自筹经费等)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并按照经费来源的不同渠道分类分级申报审批。

第九条  仪器设备申购计划经审批同意后,报送教务处按照西藏农牧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执行采购。

第十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申购单位应事先做好安装调试的准备工作,及时通知厂家技术人员、设备管理人员及使用操作人员等进行安装调试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具体要求如下:

1、检查外包装及设备的外观状况(包含是否受潮、腐蚀或损伤等)

2、按合同和装箱单,对品种和数量进行清点验收。

3、严格按照合同(或说明书)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逐项核对,确保结果的重复性和稳定性。

4、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按商检部门的要求实施(进口仪器设备的索赔期为到港之日起90天)。

5、发现问题,应以书面形式详细记录存在的问题,查明原因和责任,供需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后形成备忘录,以便办理补换、赔偿等手续。

6、详细填写《西藏农牧学院固定资产验收单》或验收报告。

第四章  建帐、使用和维护

第十一条  学校及所属各单位两级均应建立健全帐册制度。实践教学与设备管理科建立全校的仪器设备帐目;学校各单位建立本部门所管理使用的仪器设备帐目。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及时建立明细帐目,其程序如下:

1、凭《西藏农牧学院固定资产验收单》和发票等相关资料到实践教学与设备管理科办理资产入账手续;

2、实践教学与设备管理科对相关资料审核合格后,办理仪器设备建帐手续;

3、凭有效发票及实践教学与设备管理科出具的固定资产入帐单等,到财务部门办理报账手续。

第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要认真制定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相关人员应遵照执行,各单位及管理人员要强化管理,其中贵重仪器设备须配备专人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之间应互通有无,积极推动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更好地服务于教学、科研等工作。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出租、出借和擅自拆改。若因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必须报相关部门审批,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每年应对仪器设备进行一次清查核对。根据实践教学与设备管理科提供的仪器设备清单核对实物,如发现差错,应及时报告实践教学与设备管理科,协同办理相关手续,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要加强维护保养,定期校验和检修,发生故障时要及时组织修复,并作好详细记录。学校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确保仪器设备正常运行。

第五章  调剂、赔偿和处置

第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若存在积压或多余的仪器设备,应及时编制清册上报,由教务处组织校内的调剂,做到物尽其用。学校各单位之间经协商需要调剂的仪器设备,经教务处审批或报批,及时办理仪器设备的调拨手续。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发生被窃、损坏、遗失等情况,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查清原因,明确责任。若因使用人(或管理人)玩忽职守或保管不力,按照学校相关办法及规定进行赔偿。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出售、转让、对外捐赠,若因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实行分类分级审批制度。一般仪器设备由教务处审批,贵重仪器设备经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由学校行政会议审批。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因耐用期满或毁坏无法继续正常使用的,经技术鉴定后,可进行报损、报废处置。若带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含源装置或射线装置的仪器设备报废须妥善处置,并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进口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间不得报废处置。

第二十二条  对报废或因其他原因批准转让、出售的仪器设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置。由分管校领导组织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集中处置。所得残值上缴校财务统一核算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条款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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