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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大学农牧学院校运动队管理办法(试行)

藏农院字[2009]101号
2009年度  加入时间:2016-2-27 13:39:14     点击:1785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推进“阳光体育运动”和“全民健身运动”的深入开展,切实加强学院运动队的科学规范管理,不断提高我校体育运动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贯彻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全面推进“阳光体育运动”和“全民健身运动”的深入开展,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更好地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为学院体育运动事业发展作贡献。

二、选拔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旗帜鲜明地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思想作风表现好,团结同学、乐于奉献。

2、我校具有相关体育运动特长、身体健康的全日制本科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专科一年级、二年级学生和正式职工,均可参加学生、职工运动队报名。

3、学生、教职工必须保证能够完成正常的学习、工作任务。

三、选拔方式

由体育教研室根据选拔测试项目进行公开测试,择优录取。

四、运动队的组织领导

校运动队在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由体育教研室组织实施。

五、管理办法

(一)训练、竞赛管理

1、各运动队原则上每周训练一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如遇大型比赛及其它特殊情况,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2、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训练、比赛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如确实需要请假,病假必须提供校医务室的病假证明,事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训练期间报经教练员同意、外出比赛期间报经运动队领队同意,否则按旷课(工)处理。各队教练员应严格考勤,作好记录,考勤统计每月月底上交体育教研室。

3、各运动队参加各类比赛前必须制订详细的执行计划,报学校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

4、每个运动队原则上只配一名教练员,足球队可配两名教练员,田径队根据情况另报学校批准。

5、各运动队实行教练员负责制,全面负责各队日常训练、教育与管理。各类校外比赛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计划报学校批准后,实行领队负责制。

6、公共教学部及体育教研室必须加大对日常训练及各类竞赛的监督与管理,确保训练和竞赛任务落到实处。

(二)教练员管理规定

1、教练员是运动队的核心,必须具有敬业与奉献精神,同时亦应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本专项运动经历,了解本专项全方位发展情况,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教练员的主要任务是组织运动员日常训练和比赛工作,全面负责本队的政治思想、技术训练、训练考勤以及校内外竞赛期间的各项管理工作。工作中要坚持科学训练和严格管理,珍惜机会,爱惜人才;要加强对队员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引导运动员注重团结,加强运动队的作风建设。

3、教练员每学期必须制订详细的训练计划和进度,交体育教研室审核和学校审批后执行。训练计划必须写出任务和要求,方法要具体,措施要得力,运动负荷要适当。训练计划审批后,教练员必须认真执行,不得任意更改。训练中,教练员必须到场,如有迟到、早退、旷训等情况,按教学管理旷教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4、教练员必须讲究科学的训练方法,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要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关心运动员的身心健康,提倡严肃认真、热情友好、身教胜于言教的工作作风。

5、教练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解除其教练员身份,并视情节轻重上报学校给予相应处理:

①训练、比赛过程中,不讲究科学方法,不注意安全教育,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②无故旷训达两次的。

③不注重思想政治教育、疏于管理,所管理队员在训练、比赛期间出现打架斗殴,情节严重、造成极坏影响的。

④对运动员进行打骂、侮辱人格,队员反映强烈的。

⑤在各类比赛中,对所管理队伍不尊重裁判、不尊重队友、不尊重对手,不及时加以劝阻,造成恶性事件,影响极坏的。

⑥在各类比赛中,直接参与或挑唆,出现罢赛或打骂裁判、工作人员、观众或对方人员等情况;情节严重,造成极坏影响的,加重处罚。

⑦不合理安排训练和比赛,影响正常学习、工作任务的。

(三)运动员管理规定

1、运动员必须树立刻苦训练、顽强拼搏、为校争光的思想,尊重教练、尊重队友,发扬团队精神。服从教练员的安排和管理,高质量地完成训练、比赛任务。

2、运动员训练、比赛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如确实需要请假,按训练、竞赛管理中相关规定执行,否则按旷课(工)处理。

3、训练课不得迟到、早退,训练无故迟到、早退达二次的按一次旷课(工)论处。学生运动员旷课一次扣除一周训练补助、训练成绩扣10分,同时按学校有关旷课的规定报学校处理;教工运动员旷工一次,训练成绩扣10分,同时按学校有关旷工的规定报学校处理。

4、运动员纪律涣散、训练不认真、旷训、罢赛、运动成绩明显下降且屡教不改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留队察看、开除出队等处理,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上报学校给予处理。

5、运动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除名,并上报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①训练、比赛过程中,不服从教练组织安排,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②无故旷训达两次的。

③在训练、比赛期间,不服从教练员、不尊重裁判、不尊重队友、不尊重对手,发生打架斗殴等恶性事件、造成极坏影响的。

④在各类比赛中,组织或挑唆导致发生罢赛或打骂裁判、工作人员、对方人员或观众等情况;情节严重,造成极坏影响的,加重处罚。

六、教练员、运动员待遇

1、教练员带运动队训练和参加地级以上比赛的,按照《西藏农牧学院教师工作量计算及津贴发放管理规定试行》(藏农院字[2008]177号)的规定,折算相应工作量(不足一天的按实际训练时间÷6×规定每天学时数),并按相应职称课时津贴标准发放补助(不计算教学工作量)。

2、学生运动员每两小时发放训练营养补助5元,每次参赛前办理有关运动保险事宜。

3、运动员每人每三年根据学院体育经费的情况发放训练服一套、运动鞋、袜子各一双;比赛外套根据学院体育经费的情况每四年发放一套(装备费用学生队由学院支付,教工队由个人承担三分之一)。比赛外套由教练员在临比赛的前三天领取,比赛后一周内必须洗干净交还。运动服、训练服、运动鞋、袜子等只能在训练或比赛时穿着,其余时间由运动员妥善保管,严禁借给他人使用,一旦发现立即收回。教练员、运动员因个人原因退队、被除名离开运动队的,收回所发各类服装或按折旧的办法收回相关费用(折旧费纳入体育教学经费中统一管理)。在队三年后或学生毕业上述装备归运动员个人所有(外套需在队四年);学生在队不足三年毕业的,上述装备可按折旧的办法收回折旧费,装备归学生个人所有。

七、运动队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体育运动竞技水平,加强体育运动队的管理,激励教练员、运动员在各级各类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学院将根据成绩进行奖励,奖励办法由学校另行制定。

八、本管理办法由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至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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