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促使学生自觉缴纳收费、代收费,保证学生应交费用及时足额上交,减少学校学费、住宿费、代收费的欠费数额,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保证学生安心在校学习,勤奋学习,努力上进,树立自立精神和自强观念,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财政、物价、教育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及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学生、研究生和成人学历教育学生。
二、收 费
第一条 学生收费中介工作小组是学校学生各项费用收取的专门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行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在收费范围内,优质高效地收取相关费用,并及时准确掌握学生收费情况;会同各二级学院、教务处进行欠费的催缴工作。
第二条 收费范围
我校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学生、研究生和成人学历教育学生所须缴纳的学费、住宿费、代收费(含体检费、军训服装费、教材费等)。
第三条 收费相关程序
学费、住宿费、代收费,由学校学生收费中介工作小组统一收取,其中教材费须由教务处向学生收费中介工作小组提供收取标准。具体收取程序为:
1、费用收取
(1)学生集中报到时,学生收费中介工作小组于当日结算各类收费金额,同时将收取的现金存入“西藏农牧学院学生收费专户”,并根据收费项目类别,分别向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分管教学工作、学生工作的副校长及纪检监察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出具当日学费、住宿费的收费金额凭据(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向学生工作处出具;研究生和成人生,向教务处出具,下同);向教务处出具当日教材费的收费项目和金额的凭据;向学生工作处出具当日代收费中体检费、军训费的收费项目和金额的凭据。
(2)学生非集中报到时,学生收费中介工作小组于每个工作日下午集中收费(若其它时间遇学生前来交费,必须设点收费),并于收费当日结算当日各类收费金额,将收取的现金存入“西藏农牧学院学生收费专户”。每月30日,学生收费中介工作小组分别向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分管教学工作、学生工作的副校长及纪检监察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出具当月学费、住宿费的收费金额凭据;向教务处出具当月教材费的收费项目和金额的凭据;向学生工作处出具当月代收费中体检费、军训费的收费项目和金额的凭据。
2、核对收费情况。学生集中报到时,学生收费中介工作小组与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分别核对当日收费金额;学生非集中报到时的每月30日,学生收费中介工作小组与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核对当月收费金额。
3、通报收费情况。学生工作处每月初向各二级学院出具2套上月普通本专科学生缴费和欠费情况表(其中一套由各二级学院在规定时间内在本单位公示栏进行公示),并于每月初统计截止到上月底全校学生缴费、欠费总额,同时将统计结果报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教学工作、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下发至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须经常向学生通报缴费、欠费情况,对欠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积极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和对待收费,全面做好催收工作。教务处每季度初向硕士研究生、成人生公布上一季度硕士研究生、成人生的缴费和欠费情况。
第四条 收费要求
收取学费、住宿费,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预算外资金专用”收费票据,并出具五联单:学生本人、学生收费中介工作小组、银行各持一联, 财政部门持二联。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对学生的票据进行复印留存;收取代收费,出具“西藏自治区资金往来收据”,一式三联,学生本人、学生收费中介工作小组、财政部门各持一联。
第五条 学生查询学费、住宿费、教材费、代收费(体检费、军训费)缴费情况由各二级学院负责,若有个别学生丢失票据,各二级学院无法查询的,由学生工作处提供查询。每月第一周周二为学生工作处查询服务时间。
第六条 各项收费的存款利息,上缴学校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每年寒、暑假,各二级学院须将学生本年度缴费、贷款、欠费情况以家长信、电话等多种方式通知家长。
第八条 新生入学时必须交清第一学年的学费、住宿费及代收费项目。否则,不予注册。
第九条 班主任代替学生缴费必须及时,如手持学生应交费用现金超过2个月,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条 收费管理
(一)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及代收费,由学生收费中介工作小组负责直接存入中国银行西藏林芝分行“西藏农牧学院学生收费专户(帐号:04120858091001)”进行管理。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的学费、住宿费贷款数额必须经学生工作处核实。学校财务科全力配合将所贷的学费、住宿费全部转入中国银行西藏林芝分行“西藏农牧学院学生收费专户”。
(三)学生收费中介工作小组具体负责与林芝地区财政局落实“预算外资金”管理事宜,包括:领取“预算外资金专用票据”、将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上缴财政专户,从财政专户中返还资金,制作月报表、年报表上报学校行政等事宜。
(四)“西藏农牧学院学生收费财务专用章”专门用于学生收费,提取财政专户返还资金及对林芝地区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办公专用,不得作其他用途。
(五)当发生学费、住宿费支出时,经学校行政办公会研究,下发文件或会议纪要后,由学校财务科提出申请,学校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由学生收费中介工作小组按使用金额数从财政专户中提取返还的现金交学校财务科按规定用途使用。
当需要发生代收费支出时,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使用代收费申请,经职能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学生收费中介工作小组审核后,按实际收取金额交财务科按规定用途使用。
三、贷 款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经办银行开办,国家财政贴息,适用于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研究生(以下统称“借款人”)用于支付其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的人民币贷款。
第二条 贷款从新生入学后第二年开始申请,学生工作处、各二级学院及班主任加强对入学一年级学生的调查、了解、考察,为审查学生第二年申请贷款做好基础工作。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按用途分为学费贷款、住宿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
学费贷款用于借款人支付其学费;
住宿费贷款用于借款人支付其住宿费;
生活费贷款用于借款人支付杂费和基本生活费。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变更
(一)借款学生的贷款金额(包括在校期间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的总和)一经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一般保持不变。
中途要求终止贷款,借款人须提出书面申请,可由我校向经办银行申请终止发放贷款。
如遇特殊情况(如学费调高等)需要追加贷款金额的,可另行办理追加贷款及担保手续。
(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我校资助管理中心有权向经办银行申请终止发放其国家助学贷款。
1、违法、违纪现象,受到校级通报批评、警告以上(含警告)行政处分;
2、不能正常完成学业;
3、有不符合自身经济条件的消费行为;
4、违反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
5、新生在大学一年级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在校期间均不得申请贷款。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
(一)退学和被开除的学生,其贷款本息应当在办理离校手续前还清,否则学校将扣留其户口和档案,并由家长负责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二)贷款学生毕业前和到工作单位上班后,应分别给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工作处)留下最新的有效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贷款学生毕业时学校不发给学位证、毕业证(结业证)等相关学历证明,由招生就业处暂时保管,待还清所借贷款本息后交付本人。
(三)学生所借贷款应按合同约定按期还清,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除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外,还须向学校缴纳一定的证书管理费。
1、按超出规定时间一年内还清贷款者,缴纳贷款总额的50%。
2、按超出规定时间二年内还清贷款者,缴纳贷款总额的80%。
3、按超出规定时间三年内还清贷款者,缴纳贷款总额的100%。
第六条 贷款学生报考研究生遵循下列程序:拟报考研究生的贷款学生必须递交个人申请,由二级学院审核,并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后方可报考研究生;被录取后,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予发放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一)一次性偿还贷款;
(二)确实无力偿还贷款,有我校在职教职工以个人名义书面担保;若发生学生不能按时偿还贷款,由担保人负责偿还。
第七条 凡贷款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其它各类奖学金的,按奖金金额的一定比例抵扣贷款。
四、欠 费
第一条 “欠费”特指我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欠缴学校的学费、住宿费以及代收费的费用总额。
第二条 非当年新生的欠费项目及金额由学生工作处于每学年8月收费完成(贷款发放)后十五日内公布。当年新生的欠费项目及金额在新生入学报到注册后十五日内公布。
第三条 学生应按学年(年度)准时缴纳所有应缴费用,否则视为欠费。欠费者应缴纳费用总额5%的滞纳金(按通知缴纳截止时间,以月为单位计算)。
第四条 退学和被开除的学生,其欠款应当在办理离校手续前缴清,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同时扣留其户口和档案。
第五条 毕业生离校前应缴清所有欠费款项,否则不予办理有关毕业手续。
第六条 毕业生确因特殊原因不能缴清欠费,且欠费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者,持有家长及学生本人的保证,学校将准其办理毕业相关手续,但其学位证、毕业证(结业证)等相关证明须由招生就业处统一代管,待还清所欠费用后交付本人。否则,不予办理毕业手续,并取消其分配资格;对非计划分配、非定向生还不进行毕业推荐。
第七条 对欠费在1000元以上者,不予办理毕业手续,并取消毕业分配资格;对非计划分配、非定向生还不进行毕业推荐。
第八条 欠费学生在还款期内应向学校缴纳证书管理费。(一)毕业后一年内还清欠费者,缴纳欠款总额的50%。
(二)毕业后二年内还清欠费者,缴纳欠款总额的80%。
(三)毕业后三年内还清欠费者,缴纳欠款总额的100%。
(四)毕业后三年以上还清欠费者,缴纳欠款总额的200%。
第九条 凡欠费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其它各类奖学金的,按奖金金额的一定比例抵扣欠费。
第十条 欠费学生报考研究生按照贷款规定第六条办理。
五、退 费
第一条 体检费、军训费等有关费用的退费工作,由学生工作处开具详单,由学生收费中介工作小组直接退给各二级学院;应退给学生的费用,各二级学院必须如数退还给学生本人,不得扣作班费等。学生工作处将及时公示退费项目、金额和人员名单。
第二条 凡当年已缴清相关费用,但因开除、退学、转学等转出的学生,如在当学年开学后1个月内发生的,则按收取学费的70%退还给学生;超过1个月但在当学年第一学期内发生的,退还50%;第二学期内发生的,则不予退还。
第三条 学生办理转出离校手续时,原则上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补足应缴费用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毕业生办理退费手续时,学生本人须向学生工作处提供在校期间所有缴费收据,由学生工作处负责人签署意见,校学生收费中介工作小组具体负责退费事宜。不提供缴费收据或收据不齐无法核对的,不予办理退费手续。
第五条 学生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转学、离校退费手续: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退学费、住宿费的,由学生工作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学生收费中介工作小组具体负责退费事宜。
六、附 则
第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
第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其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或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