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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大学农牧学院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规定

藏农院字[2009]122号
2009年度  加入时间:2016-2-27 12:45:07     点击:19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校学生教育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和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坚持“预防为主,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指我校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学生和研究生。成人学历教育学生等参照执行。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五条 学生工作处、各二级学院(教务处)应把学生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各二级学院(教务处)领导树立和强化安全意识,对学生安全教育和外出安全管理常抓不懈。各部门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以防为主,提高防范能力,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安全事故案例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教务处)在校内外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文体等各类活动前,须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

第八条 我校地处林区,春、秋、冬三季干燥,火险等级较高,应强化防火教育。同时进行防毒、防盗、防突发事件方面的教育,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九条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各二级学院(教务处)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加强安全防范,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责任目标,将责任落实到班主任。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教务处)组织学生在校内外开展各种活动,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制定详细周密、切实可行的安全预案,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掌握学生活动前、活动中、活动后的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善始善终。

第十二条 切实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把“四防”(防火、防毒、防盗、防突发事件)工作认真落实到班主任,落实到人。禁止学生野炊和把火种带进林区。严禁学生下河洗澡、垂钓、上山捕猎、采集野果、野菌、竹笋等,严禁学生在外租住房屋、开灶,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和食物中毒。违者,出现任何事故,由本人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后果。

第十三条 学生外出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经二级学院(教务处)主管领导同意。各二级学院(教务处)专职学生辅导员和班主任必须严格掌握情况并加强管理,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第十四条 开展野外活动(含实习、周末小聚、春游、过林卡等)必须有组织地进行,由教师和班主任带队。离校和返校时认真清查人数。发现不安全因素,果断采取措施,及时制止或终止活动。对不听劝阻的学生,进行严肃批评教育;态度恶劣、教育无效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严格灯火管制制度。学生必须按时就寝,熄灯后不准使用蜡烛、油灯照明,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行政纪律处分;造成损失者,一切后果自负。

第十六条 禁止学生在宿舍、教室和公共场所使用电炉、油炉或其它各种燃具开小伙。一经查出,没收器具并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禁止学生在校外留宿。为确保学生人身安全,各单位须严格履行批假手续。家在学校附近及八一镇的学生双休日因事要求回家,须持家长意见和学生本人的请假报告,由主管学生工作的二级学院(教务处)领导签字批准,且须在周日晚七时前返校销假,否则视擅自在校外留宿处理。坚决禁止学生长期在教职员工家中搭伙,在外租用房子住宿、做饭,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严禁学生在各类集体活动中饮酒。违者,按《西藏农牧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稿)》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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