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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大学农牧学院“211工程”三期建设项目中研究型课程建设经费使用补充规定

藏农院字〔2011〕183号
2011年度  加入时间:2016-2-26 22:02:38     点击:2294

根据《西藏农牧学院“211工程”三期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藏农院字〔2010〕139号),为使研究型课程建设经费更好地发挥作用,顺利实施项目,现对“211工程”三期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创新人才培养与师资队伍建设中“研究型课程建设经费”使用作如下补充规定:

1、研究型课程建设以提高教学质量为核心,重点建设对学校发展和研究生培养起重要作用、在全国同类课程中具有一定辐射性和影响的课程,以及反映本学科重要前沿领域、传授本学科创新思想和方法或具有跨学科与交叉学科性质的研究型课程。通过解决复杂的社会实践问题,对现有理论知识进行分析与整合,使研究生学会思考和讨论,激发他们的积极思维及探索欲望,从而培养和提高研究生研究与创新能力。

2、经费使用范围

(1)与课程建设相关的外出调研、参加短期培训及参加组织小型会议所需的费用;

(2)参加与本课程内容密切相关的学术会议费;

(3)用于改进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的教具、图书资料或多媒体课件,以及教学相关的软件资料购置或制作费用(含网上教学资料的制作费);

(4)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建设、案例建设、题库建设及有关教学调研所需的费用;

(5)课程建设必需的打印、复印等费用;

(6)课程网站建设维护费(含适量的劳务费);

(7)反映课程改革与建设的教学研究论文发表的版面费等;

(8)出版专著(含编著和教材)的出版费、审稿费、编写费等。根据出版合同,出版社已支付报酬的不得在本项目中再支付;

对已经正式出版的专著(含编著和教材),根据出版合同,出版社没有支付报酬的,以及编写的专著(含编著和教材)没有正式出版但已经使用的,参照国家版权局1999年4月5日发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中基本稿酬标准(原创作品每千字30~100元的标准),由主编出具编著任务说明,根据本人承担的部分,向相关人员支付编写费。

3、建设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符合财政部、教育部《“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我校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项目经费的使用,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不得挪用、转借或作任何与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使用,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4、本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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