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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大学农牧学院教师工作量计算及超课时津贴发放管理补充规定

藏农院字〔2011〕122号
2011年度  加入时间:2016-2-26 21:57:20     点击:2535

从2010年1月起,学校正式实行《西藏农牧学院教师工作量计算及超课时津贴发放管理规定》(藏农院字〔2010〕25号),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极大地激发了广大教职员工特别是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力地促进了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的进一步提高。为进一步加大教学改革力度,强化激励作用,最大限度地调动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经学校研究,现就教师工作量计算及超课时津贴发放管理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一、教师课时津贴由A类教学标准工作量津贴和A类教学标准工作量超课时津贴两部分构成。A类教学标准工作量津贴根据教师实际完成的A类教学标准工作量及不同职称计发,即教授、副教授、讲师和助教分别按每学时25元、20元、15元和10元标准计发。A类教学标准工作量超课时津贴仍按藏农院字〔2010〕25号执行。

二、B类工作量只用于冲抵教师未完成额定的A类教学标准工作量,计工作量,但不计课时津贴。

三、A类教学工作量标准额仍按藏农院字〔2010〕25号执行。未完成A类教学标准工作量额扣发规定,仍按藏农院字〔2010〕25号执行。

四、《西藏农牧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及超课时津贴计算办法》(藏农院字〔2010〕25号)继续执行。与本补充规定有冲突的,按本规定执行。

五、本补充规定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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