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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大学农牧学院外籍专家和教师管理规定

藏农院字〔2012〕32号
外籍教师  加入时间:2016-2-26 18:48:13     点击:2546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外籍专家和教师的管理,充分发挥外籍专家和教师的作用,提高我校外语教学水平,为西藏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培养人才,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教育部及西藏自治区外事办、教育厅关于外籍专家和教师的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聘请外籍专家和教师,以服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提高科研水平,更好地培养人才为目标,坚持按需聘用、保证质量、注重效益,原则上通过国家外国专家局推荐机构选派或由国家专家局协助选派。

第二条  聘任外籍专家和教师,由我校外事部门、教务处、人事处及相关二级学院(部)共同协商,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报区教育厅和区外事办等部门审批。

第三条  外籍专家和教师的聘任、延任及解聘,由学校决定后报区教育厅、区外事办审批。

第四条  外籍专家和教师的证件管理及日常宏观管理,由校外事部门负责。外籍专家和教师的日常具体管理,由相关二级学院(部)负责;教学管理,由教务处和相关二级学院(部)负责。

第五条  我校外籍专家和教师均为长期专家,任教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及以学期名义聘请),必须实行合同或协议管理;外籍专家和教师最长工作期限为两年(合同每年签一次)。

每年春季学期结束前,相关二级学院(部)提前将第二学年外籍专家和教师需求计划报校外事部门。校外事部门与人事处、教务处会签后,将每年所需外籍专家和教师计划报学校审批。

第二章  聘用程序

第六条  校外事部门将外籍专家和教师需求计划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国家外国专家局推荐的相关国际机构、组织,同时上报教育厅备案。

第七条  校外事部门向求职者介绍我校及二级学院(部)整体情况和基本教学要求,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外籍专家和教师说明在职期限、生活和工作条件等。在求职者无异议的情况下,由校外事部门牵头,会同二级学院(部)审阅求职者简历、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和教学经验等,并签署是否聘用的意见,上报学校审批。

第八条  学校研究同意后,由校外事部门负责向区教育厅、区外事办公室递交聘请外国专家的申请,并附所聘请外籍专家和教师简历(中英文)、学历证书复印件、照片、护照复印件(如有家属随行,须提供其家属的护照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  校外事部门将自治区外事办公室签发的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及有关函件,寄给新聘外籍专家和教师,外籍专家和教师到所在国的中国使(领)馆申请“工作签证”入境。

第三章  外籍专家和教师条件

第十条  对中国持友好态度,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西藏地方法规。

第十一条  遵守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及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接受学校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和考核。

第十二条  尊重中国的民族、宗教政策,不得在校内传教或进行宗教活动。不得从事与专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从事与教学无关的社会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和师生作调查,不得干涉中国内部事务。特殊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外籍专家和教师在林芝地区的活动区域、线路和要求。

第十五条  应聘专业的外籍专家和教师应具有相应的工作经历,应聘语言的外籍专家和教师应具有教授非本国人员学习语言的有关证书或教学经验。

第十六条  身体健康(在华停留一年以上的,须提供本人及家属来华前六个月内的体格检查证明),没有不良行为(如吸毒、酗酒等)。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外籍专家和教师的教学管理,由教务处及聘用二级学院(部)共同负责。

第十八条  教务处、二级学院(部)按规定课时安排外籍专家和教师课程,同时讲清教学有关要求。外籍专家和教师根据教学大纲填写教学进度表。

第十九条  教务处、二级学院(部)按规定检查教案、听课,随时对其教学方法、教学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反馈校外事部门。

第二十条  教务处、二级学院(部)和校外事部门共同考核外籍专家和教师的工作,并每年向外籍专家和教师的派遣单位通报考核结果。

第二十一条  外教不得随便调课。确需调课,须事先征得教务处和聘用单位同意。请病假需出示医院证明。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聘用单位和教务处领导批准、校外事部门备案;超过两天的,须报校外事办和学校批准。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外籍专家和教师的日常宏观管理工作由校外事部门负责,主要包括:

(一)外籍专家和教师的日常生活管理工作,包括安排接送车辆、住宿、办理卫生检疫、申请专家证、居留许可证等。办理证件需提供的材料及程序如下:

(1)外国专家证:需提供专家聘请合同书、护照签证(复印件)、2寸免冠照片1张(如带家属,包括家属护照等)。外国专家在到达我区15日内办理。

(2)健康证明:校外事部门组织到校的外籍专家和教师持本人护照到自治区出入境卫生检疫局或林芝地区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

(3)外国人居留证:外籍专家和教师入境后30天内,提供外籍专家和教师合格卫生检疫局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进藏批准函、护照签证、专家证(复印件1份)、2寸免冠照片2张、聘用协议及上级有关批文,填写外国人居留申请表(加盖公章),由校外事部门到林芝地区公安处外管科申办居留许可证。

(4)延期专家证:提供延聘专家审批件、护照、2寸免冠照片1张,由校外事部门到自治区外事办办理新专家证。

(5)延期居留许可:提供原聘单位介绍信、有关部门审批件、延聘专家证(复印件1份),填写申请表(加盖公章),由校外事部门到林芝地区公安处外管科办理延期手续。

(二)负责向新聘外籍专家和教师宣讲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等。

(三)协助新聘外籍专家和教师办理相关手续。

(四)向有关部门报送外籍专家和教师名单。

(五)组织外籍专家和教师参加有关教学、文体、庆典等校内外活动。

(六)外国专家、外教如需兼职,需学校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外籍专家和教师的日常具体管理工作,由聘请二级学院(部)负责:

(一)将外籍专家和教师相应编入相应的教研室或科研组,负责为每名外籍专家和教师各配备一位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较强的中方教师作为合作教师,协助外籍专家和教师开展教学工作,提供出行帮助,协助学校开展工作。

(二)与教务处一道,审定专家、外教讲学讲义和教学使用的教材(包括参考、影视及其他资料);使用原文教材,必须严格审定思想政治内容。

(三)与教务处一道,落实对专家、外教的听课制度,定期检查其教学态度和效果,按照国家外专局有关规定进行教学评估。

第二十四条  聘用单位主动做好专家、外教工作,主动关心和解决专家、外教在教学与生活中的问题,引导师生员工与他们友好相处、互相尊重、取长补短、加强合作。对专家、外教教学中提出的意见,二级学院(部)、教研室和合作教师应商讨解决,无法解决的协调相关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校外事部门负责最终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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