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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大学农牧学院外事接待工作管理规定

藏农院字〔2012〕31号
外籍教师  加入时间:2016-2-26 18:46:26     点击:2486

为进一步规范外籍专家和教师(以下简称“外教”)接待工作,提高外教聘请效益,保障国家和学校秘密安全,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外事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外教接待工作,坚持“外事无小事”和“以我为主、外为中用”原则。

第二条  外教接待工作,严格执行外事礼仪,包括宴请、赠送礼品、交谈等方面,做到不卑不亢、热情友好。到外教家中拜访,需提前约好、征得同意,并遵守时间、着装整齐,以示友好。严禁师生员工大规模到外教家中,影响其休息。严禁对外教发牢骚,向外教提个人要求、承诺具体事项。

第三条  师生员工要积极配合外教开展教学工作,与外教友好相处、互相尊重、取长补短、加强合作。

第四条  师生员工要正视外教在文化背景、价值观念、生活习惯、生活态度、宗教信仰等方面与我国存在巨大差异,牢记外教来华的主要工作任务,正确处理与外教之间的关系,讲究工作方式。

日常交往中,正确理解国家和自治区的方针政策,积极正面、客观公正地宣传我们国家、我们西藏及发展成就。严禁与外教交谈有关民族、宗教、政治等敏感话题,若外教问及敏感问题,要委婉回绝或避开话题;若外教从事任何与专家身份、教师身份不相符的活动(如在校园内开展宗教活动、传播宗教,以教学名义在学生中散发宗教书籍和资料,开展各类调查等),要立即报告校外事部门并及时坚决制止;若发生外教在政治上对我有意进行攻击或提出挑衅性的政治问题时,要正面阐述我观点,予以批驳,并及时报告校外事部门、教务处和二级学院(部),由学校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第五条  要始终捍卫国家利益、民族尊严和个人尊严,严禁师生员工做出任何有损中国形象和中国人形象的行为。严禁师生员工与外教谈恋爱。严禁任何人员将外教私自在家中留宿或安排在没有涉外接待许可证的招待所,或带入当地老百姓家中。严禁将内部重要工作程序、对外政策、资料数据及涉密事项向外教透露、泄露或出卖。

第六条  外教的中方合作教师(或全程陪同人员)要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学校外事管理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全程陪同工作,服务外教语言沟通,协调外教开展教学工作,协调满足外教在工作、生活中的正当要求,要求遵守和督促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西藏地方法规、外事有关规定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维稳特殊时期,学校采取特殊措施,要以适当方式教育引导外教严格遵守。协助校外事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外教活动范围一般仅限拉萨市区、林芝地区八一镇及林芝到拉萨公路沿线,不得深入腹地。外教外出,需外教外出活动路线审批单,到校外事部门借用、备案。外教需外出离开八一镇到林芝地区所属景区参观,合作教师及聘用单位要提前报校外事部门批准,由校外事部门到林芝地区公安处外管科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同时按照军区及公安部门要求进行,不得随意改变路线、内容和范围,并做好安全工作,限制其拍摄内容,严禁外教采摘重要动植物资源,坚决防止和避免被军方及有关部门扣留或被处罚。

第八条  外教的证件管理、日常管理及教学管理,严格执行《西藏农牧学院外籍专家和教师管理规定》。教务处、聘用单位对不履行合同、教学效果差、态度恶劣的外籍教师,应及时提出批评、教育;对坚持不改者,报告学校,由学校根据合同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予以解聘。

第九条  严格外事保密,认真落实《西藏农牧学院外事工作暂行规程》(藏农院字〔2007〕108号)和《西藏农牧学院涉外活动保密管理规定》(藏农院字〔2006〕170号)。

第十条  学校加强对外教赠送图书资料的管理。不可以接受外教有附加条件的赠书;对有攻击我国政府或恶意污蔑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等内容的图书,要拒绝接受,并及时报告校外事部门。

第十一条  各单位、各部门及师生员工有义务积极配合校外事部门开展工作。要配合自治区及林芝地区公安、安全、外事等部门对外教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外教涉及民事纠纷、治安案件及其他案(事)件时,由校外事部门报请学校同意后,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外事办,并协助公安、安全、司法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若师生员工违反本规定导致国家、单位、个人或外教受损的,学校将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及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聘用单位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外教在校期间发生死亡,及时报学校及外事部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校外事部门。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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