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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大学农牧学院差旅费管理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6-03-11 10:36:32 点击:

为进一步提高差旅费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根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完善差旅住宿费标准的补充规定》(藏财行字〔2015〕47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现对《西藏大学农牧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藏农院字〔2014〕135号)作如下调整补充:

一、赴区内外出差住宿费标准

赴省会城市出差住宿费标准,区分不同的目的地和淡、旺季,按照附表1规定的标准执行。赴区外地、州、市(县)出差住宿费标准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住宿费标准,当地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赴区内拉萨市以外的地、市、县出差住宿费标准,按照附表2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调整区内淡旺季时间段

根据自治区规定,调整区内差旅费旺季执行时间为6月1日至9月30日,淡季时间为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

三、管理要求

1.本文规定的标准是差旅住宿费上限,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职级选择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入住宾馆,在限额内据实报销。

2.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差旅费管理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3.住宿费票据需注明住宿费单价、天数,未注明上述项目的报销时不予受理。

四、其他事项

1.除本文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及淡、旺季时间段外,其他管理规定继续按照《西藏大学农牧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藏农院字〔2014〕135号)执行。

2.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3.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表1 区内外出差住宿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序号

地区(城市)

住宿费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

地厅级、

正教授

其他人员

旺季

期间

旺季上浮价格

上浮比例

地厅级、正教授

其他人员

1

北京市

650

500

2

天津市

480

380

3

河北省(石家庄)

450

350

4

山西省(太原)

480

350

5

内蒙古(呼和浩特)

460

350

6

辽宁省(沈阳)

480

350

7

大连市

490

350

7-9月

590

420

20%

8

吉林省(长春)

450

350

9

黑龙江省(哈尔滨)

450

350

7-9月

540

420

20%

10

上海市

600

500

11

江苏省(南京)

490

380

12

浙江省(杭州)

500

400

13

宁波市

450

350

14

安徽省(合肥)

460

350

15

福建省(福州)

480

380

16

厦门市

500

400

17

江西省(南昌)

470

350

18

山东省(济南)

480

380

19

青岛市

490

380

7-9月

590

450

20%

20

河南省(郑州)

480

380

21

湖北省(武汉)

480

350

22

湖南省(长沙)

450

350

23

广东省(广州)

550

450

24

深圳市

550

450

25

广西(南宁)

470

350

26

海南省(海口)

500

350

11-2月

650

450

30%

27

重庆市

480

370

28

四川省(成都)

470

370

29

贵州省(贵阳)

470

370

30

云南省(昆明)

480

380

31

西藏(拉萨)

500

350

6-9月

750

530

50%

32

陕西省(西安)

460

350

33

甘肃省(兰州)

470

350

34

青海省(西宁)

500

350

6-9月

750

530

50%

35

宁夏(银川)

470

350

36

新疆(乌鲁木齐)

480

350

表2 区内其他地市县出差住宿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属地

住宿费标准

地厅级、

正教授

其他人员

淡季

旺季

淡季

旺季

区内其他地市行署所在地

400

500

300

350

县府所在地

300

400

200

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