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1995〕20号)和《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9 号)精神,为切实加强我院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与管理工作,结合学院博士生培养工作以及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实际情况与发展目标,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导”),要坚持有利于发挥集体指导的作用,更好地培养适应经济建设、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有利于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导师队伍的学科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的调整。
第二条 遴选博导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第三条 新增博导的岗位应按需设立。对新增博导资格的审核,采取回避制度。凡申请新增博导的人员,不得参与涉及本人的评议工作和有关组织领导工作。同时,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前提下,优先考虑新的学科(学术)带头人。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要求
第四条 博导资格的申请者 (以下简称“申请者”)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
第五条 申请者为我院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含近邻学科)领域内学术造诣深,年龄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能承担指导博士生实际责任的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1967年12月31日后出生的申请者须有博士学位。
第六条 申请者所从事的研究方向特色突出,优势明显,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近五年内至少主持并完成2项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目前至少有1项省部级及以上在研项目(项目经费原则上自然科学类15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3万元以上),以保证博士生的培养需要。
第七条 申请者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掌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有良好的学术积累,近五年内有重要的科研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近五年内(下同)以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在学院认定的核心期刊上(下同)发表5篇及以上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其中在一级学报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
2.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编著、译著)1部以上(含1部,主编);同时,以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
3.主编在本学科有影响的优秀教材1部(该教材获省部级优秀教材二等奖及以上,或被教育部确定为国家级重点教材);同时,以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
4.任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中心)负责人;同时,以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
5.任国家一级学会副理事长以上职务;同时,以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
6.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它国家级专业奖(一等奖排名前8位,二等奖排名前6位,三等奖排名前4位),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它省部级专业奖(一等奖排名前6位,二等奖排名前4位,三等奖排名前2位),其中获省部级二、三等奖者还需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
第八条 申请者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原则上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生,或协助培养过博士生,且培养研究生的质量较好。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生。
第九条 申请者有课程教学经历,原则上近五年内主讲过本科生或硕士生课程,至少主讲过一门主干课程,且授课质量较高。
第十条 根据学院学科建设需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或对学科建设有特殊贡献的专家;在外单位获得博导资格的知名学者;在现有授权学科领域有卓越影响的专家学者等,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由学院研究聘任。
第十一条 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入选国家级“百千万人才工程”、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国务院或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以及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等,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聘。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二条 博导任职资格审核工作由学院博士生指导教师评审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程序如下:
1.本人申请。申请者向有关博士点提出申请,填写《西藏大学农牧学院申请培养博士生指导教师简况表》,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博士点签署明确意见后,一并送至研究生处。
2.同行专家通讯评议。研究生处进行基本条件筛选之后,聘请3—5名校内外同行专家对申请者的学术水平及指导博士生的能力进行全面评议,评议意见作为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时的重要参考。
3.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结合博士点及同行专家通讯评议的意见,对拟增选的博导进行评审并做出决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遴选出新增博导,获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者为通过。
4.公布评审结果。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审定通过的新增博导名单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如无异议,经院长办公会同意后行文公布。个人或集体对审核工作的过程或结果可提出申诉和异议,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受理,并做出合理仲裁。
第十三条 选聘博导工作原则上每两年(逢双年)举行一次。结合国家新增博士点评审工作和学科建设需要,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提出动议。
第四章 博导岗位管理
第十四条 二级学科博士点的博导人数在四年过渡期内未达到3人的,该点归并至相近的博士点,直至该学科博导人数达到相应规模,方可独立招生。除另有规定外,连续三届未招收博士生的博士点不新增博导岗位。
第十五条 具有指导博士生资格的博导拟招收博士生时,需于每年5月向研究生处提出申请,经研究生处审查合格后,列入次年的招生专业目录中。申请人一般只允许在一个专业指导博士生。指导教师因故改变学科方向的,应重新申请。
第十六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四年对博导进行一次复查,主要从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科研项目及经费、五年内的科研成果和学术成果、招生情况等方面进行检查。复查合格者,继续保留其博导资格;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取消其博导资格。被取消博导资格的教师,自被取消资格之日起两年以后方可重新申请。
第十七条 博导属离退休或调离本校者,不再承担指导博士生工作,指导博士生资格自行取消。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经过审议后,取消其博导资格,并由研究生处负责将决议送达当事人。
1.连续三年未招生或五年内未能培养出1名博士;
2.连续五年无科研经费;
3.违反我国法律,并受到刑事处罚;
4.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
5.因其他原因,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取消资格决定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拟与我院联合培养博士生的单位,可以推荐其有关学科的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参与我院博导的遴选;经遴选取得指导博士生资格的教师可在我院申请招收博士生;招收博士生者即聘任为我院博导,所培养的博士生毕业后自行解聘。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