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 本科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分裂,有良好的政治思想表现。立志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内容,并达到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经审核准予毕业。
3、外语、计算机成绩均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
4、所学的全部课程中,考查课程成绩均在合格及以上;考试课程中,成绩在70分及以上的课程占考试课程总门数的50%及以上。
第二条 本科学生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未获毕业资格的结业生。
2、外语、计算机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标准者。
3、累计补考课程(包括考查课补考和考试课补考)在11门以上(含11门)者。
4、在校学习期间,在学业方面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5、在校学习期间,由于非学业因素违纪受到留校察看纪律处分且造成严重影响者。
第三条 工作程序
1、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对本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校表现及学习成绩进行审核。
2、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标准,二级学院于每年5月底之前提出授予学位或不授予学位的毕业生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并以学校名义行文公布。
4、教务处根据学校评定委员会决议发放学位证书。
第四条 对按本细则未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以后不再补授。
第五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细则从2012届毕业生开始执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学位条例有相悖之处,以国家学位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