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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大学农牧学院教职员工借款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6-02-26 18:52:29 点击:

根据《西藏大学农牧学院经费使用报销与借款暂行规定》(藏农院字〔2005〕163号),为进一步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率,规范教职员工借款行为,有效执行学校相关财务制度,现对我校教职员工借款事宜作如下补充规定:

1、因公借款。借款人须持会议通知、购货合同、工程施工合同等相关材料办理借款手续。

2、教职员工办理借款,首先由所在单位领导根据情况在《借款单》上签批借款意见,再按照学校借款权限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对因个人借款造成呆账、坏账的,由其所在单位借款签批领导负责偿还。

3、本着“一事一借,一借一清”的原则,报销内容应与借款内容一致,不得一借多用,更不得挪作私用。凡个人账上有欠款的,报账时必须先冲销欠款。

4、因公出差借款的,原则上应在返校后十天内办理报销手续,最长还款期限为四个月。逾期,将扣发个人工资,直至结清欠款。

5、教职员工退休或调离学校时,须结清所有借款。财务部门在离校单上盖章后,人事处方可为其办理离校手续。

6、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7、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