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兼职从事就业工作辅导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推进我校就业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二级学院指定负责就业工作的辅导员(以下称兼职从事就业工作辅导员)。
二、考核办法
考核按学期进行,基础分为100分。对不能按规定保质保量地完成以下工作任务的,每次扣减1分;对未开展相关工作的,每次扣减3分。
1、正确执行国家、自治区、学校的就业方针、政策。
2、服从安排,工作到位,按时完成学校和各二级学院布置的就业工作任务。
3、认真做好就业工作大事记。
4、建立用人单位信息库。
5、认真组织本学院毕业生参加学校开设的就业指导课,毕业生出勤率在98%以上。
6、积极开展毕业生思想教育,毕业生文明离校工作(含文明离校教育、安全教育),认真组织毕业典礼,为毕业生提供优质服务。
7、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意向调查(每年下半年开展工作)。
8、就业工作档案材料归档规范,建立规范的卷宗目录。
9、通过多种形式收集就业需求信息,及时发布就业信息。组织毕业生参加就业讲座及供需见面、双选等活动,毕业生出勤率在98%以上。
三、考核结果的使用及津贴发放
1、根据考核标准,考核成绩在95分及以上的,按自主择业毕业生每生每学期3元的标准核发就业工作津贴;考核成绩在85-94分的,按自主择业毕业生每生每学期2.5元的标准核发就业工作津贴;考核成绩在70-84分的,按自主择业毕业生每生每学期2元的标准核发就业工作津贴;考核成绩在70分以下的,不予发放就业工作津贴。
2、招生就业处按规定进行考核、报校行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人事处负责发放就业工作津贴。
3、兼职从事就业工作辅导员的津贴与辅导员、班主任津贴一并纳入学校行政工作岗位津贴统一发放。
四、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从2010年8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