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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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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大学农牧学院兼职从事就业工作辅导员考核及就业工作津贴发放办法

发布时间:2016-02-26 22:19:07 点击:

为充分发挥兼职从事就业工作辅导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推进我校就业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二级学院指定负责就业工作的辅导员(以下称兼职从事就业工作辅导员)。

二、考核办法

考核按学期进行,基础分为100分。对不能按规定保质保量地完成以下工作任务的,每次扣减1分;对未开展相关工作的,每次扣减3分。

1、正确执行国家、自治区、学校的就业方针、政策。

2、服从安排,工作到位,按时完成学校和各二级学院布置的就业工作任务。

3、认真做好就业工作大事记。

4、建立用人单位信息库。

5、认真组织本学院毕业生参加学校开设的就业指导课,毕业生出勤率在98%以上。

6、积极开展毕业生思想教育,毕业生文明离校工作(含文明离校教育、安全教育),认真组织毕业典礼,为毕业生提供优质服务。

7、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意向调查(每年下半年开展工作)。

8、就业工作档案材料归档规范,建立规范的卷宗目录。

9、通过多种形式收集就业需求信息,及时发布就业信息。组织毕业生参加就业讲座及供需见面、双选等活动,毕业生出勤率在98%以上。

三、考核结果的使用及津贴发放

1、根据考核标准,考核成绩在95分及以上的,按自主择业毕业生每生每学期3元的标准核发就业工作津贴;考核成绩在85-94分的,按自主择业毕业生每生每学期2.5元的标准核发就业工作津贴;考核成绩在70-84分的,按自主择业毕业生每生每学期2元的标准核发就业工作津贴;考核成绩在70分以下的,不予发放就业工作津贴。

2、招生就业处按规定进行考核、报校行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人事处负责发放就业工作津贴。

3、兼职从事就业工作辅导员的津贴与辅导员、班主任津贴一并纳入学校行政工作岗位津贴统一发放。

四、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从2010年8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