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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大学农牧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发布时间:2016-02-26 22:17:55 点击:

为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硕士生导师的政治水平和学术水平,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遴选硕士生导师工作,应有利于培养适应地方建设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二条 硕士生导师队伍建设应贯彻“自由申报、公正、公开、坚持标准、开放流动”的原则,保持队伍的生机与活力。

第二章 硕士生导师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 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树立正确的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文化观、宗教观和民族观。有良好的思想品质,热心于研究生教育事业。

第四条 身体健康,能够保证有足够的精力投入到教学、科研工作中,能亲自指导研究生学习和科研工作,能够担负起研究生的日常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五条 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的在编人员和校外客座教授。

第六条 有稳定的科学研究方向,当前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科研项目,可支配的经费在本单位财务账目上有3万元以上(由科研处提供相关证明)。

第七条 有丰富的教学经验,能胜任一门研究生课程的教学任务。外语和计算机水平能够适应科学研究和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要求。

第八条 有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历,并熟悉学位和研究生教育方面的有关条例及规定,参加过我校组织的硕士生导师培训。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九条 硕士生导师遴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拟参加遴选的教师,首先应向拟申请的学科点提出申请,学科点初审通过后,再向所在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条 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导师遴选条件及参加遴选教师所在学科、专业的具体情况,经认真研究讨论后,提出审核意见向校学术委员会推荐,校教务处受理有关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就申请者是否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资格进行审议和表决,做出决议并发文公示。公示两周为异议期,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受理个人或集体对审定工作过程或结果的异议。经过校学术委员会正式批准的指导教师,可列入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招收硕士研究生。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硕士生导师的遴选结果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发文公布。

第十三条 硕士生导师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藏大学农牧学院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暂行办法》(藏农院字[2003]128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