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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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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大学农牧学院公共科研平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2-27 14:21:56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藏农牧学院公共科研平台(以下简称公共科研平台)的使用,强化和规范公共科研平台运行管理,促进我院公共科研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利用,改善科研创新条件,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科研平台是西藏农牧学院组织院内各学科领域精干力量进行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聚集和培育优秀学术人才和科研队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阵地。

第三条 公共科研平台为相关科研人员提供必要科研基础配套设施,相关科研人员有义务遵守公共科研平台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统一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藏农牧学院生物技术中心、专业研究所(室)等以科研为主体和面向研究生教育的研究所(高原生态研究所除外)、研究室、实验室、试验场所及相关科技人员。

第二章 公共科研平台申请与认定

第五条 公共科研平台遵循“带课题和经费入,课题结项出”的开放、流动、联合、竞争使用原则,科研处根据公共科研平台整体发展规划,组织公共科研平台申请与认定工作。

第六条 拟申请公共科研平台的团队或个人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家级项目获得者;

(二)经学院认可的各类省级重大项目获得者;

(三)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团队骨干;

(四)省级以上重点科研基地驻研人员;

(五)其他经学院研究认可的人员。

第七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公共科研平台,由各二级学院、相关部门或研究团队提出申请,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学院批准设立。

第三章 公共科研平台的职责

第八条 已获得学院公共科研平台称号的团队,主要职责是:

(一)在使用期限内,应提高科研场所使用效率,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二)接受相关单位的委托开展研究与开发,加强成果转化与应用,积极为企业产业技术创新、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服务;

(三)培养、聚集相关人才和创新团队,促进相关学科发展;

(四)加大对外开放交流力度,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四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公共科研平台由西藏农牧学院科研处实行归口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公共科研平台相关规章和办法;

(二)对公共科研平台使用人员进行规范和管理,评估其绩效,审查、认定和撤销其使用资格;

(三)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公共科研平台的卫生、治安、消防等工作。

第五章 公共科研平台设备管理

第十条 科研平台仪器设备由各平台统一管理,仪器由专人操作、管理、维护,主要用于本学科的科研和研究生教学,在不影响本学科使用的前提下提供对外服务。

第十一条 本学科研究生实验教学使用仪器设备免费;本学科科研使用仪器设备适当收费;对外服务按规定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和方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研究生实验应是纳入正常教学计划的应开实验,实验实施计划应经平台批准。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仪器正常运转并提高工作效率,将根据仪器设备情况确定开放时间。需分析测试样品应在平台办公室提前预约登记;样品背景和测试目的要求应与仪器操作人员沟通。

第十四条 对于使用较多而操作相对简单的测试仪器,使用者经过平台操作人员培训,获得操作资格后可自行操作仪器。使用仪器过程要保证正常操作和维护,平台仪器操作人员应予以监督和指导。

第十五条 对于使用特定仪器设备较多的科研课题,应提前提出设备使用计划,以便于科研平台安排。

第六章 环境卫生与公共财产管理

第十六条 公共科研平台是学院重点建设的科研场所,也是学院精干人才汇聚的地方。各位工作人员应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维护优雅整洁的卫生环境,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十七条 各公共科研平台的使用人员在进入的同时,应指定一名责任人并上报科研处。该责任人应加强与科研处的沟通并对该平台日常的卫生、消防和日常秩序等负责。

第十八条 使用人员应爱护公共财物,正确精心使用仪器设备,不损坏公共设施。各负责人须妥善管理已配备物品并对其损坏和丢失负责。

第十九条 学院将视情况定时或不定时组织进行卫生检查评比,并公布评比结果。对于表现特别差的,学院将收回其公共科研平台使用权。

第七章 考核

第二十条 公共科研平台的考核以检查为主,学院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承担研究课题、到位经费情况,论文、专著、学术交流、科研成果、开放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对检查结果为优秀的公共科研平台,学院可优先考虑作为院级研究机构建设或推荐申报区级、国家级研究机构。

第二十二条 对于长期闲置或利用率不高的公共科研平台,学院视具体情况收回使用权。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