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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大学农牧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2-27 15:13:26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开展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场所。为切实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的技术安全、环境保护和消防工作是关系到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大事,各二级学院(部、所、处)(以下简称各单位)及实验室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三条 各单位要有专门的实验室主管领导,每个实验室安排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做好本实验室日常的安全技术监督和检查工作。对于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各单位“开学前有检查计划,学期末有检查总结”,每学期主管领导亲自带队的定期检查不得少于2次,实验中心主任带队的定期检查不得少于5次。每学期末教务处组织相关科室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各单位科学发展综合考评体系进行考核。

第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各实验室的特点和性质,制定完备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管理流程,明确管理权责与责任人;要在实验室醒目的地方张贴安全警示、应急办法及安全防范措施等管理制度。精密设备必须张贴操作规程。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事故认定与执行。对各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教务处报学校行政会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对因管理不善、指导教师指导错误或擅离岗位,造成安全事故的,按《西藏农牧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罚办法》D5、D6、M4等条款认定。

第二章 技术安全

第六条 对压力容器、振动、噪声、高温、辐射、强光闪烁、细菌疫苗等场所及其有关设备,要制定科学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责任人。操作规程要贴在设备使用登记本的第一页,每次设备第一次开机使用时,实验指导教师要专门给学生讲解设备安全事宜,并将讲解情况登记在《西藏农牧学院实验开设登记表》上。

第七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病原微生物等危险品以及进行重大疾病研究、细菌疫苗生产与研制等涉及的具有传染性、扩散性的药品和试剂等,要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领取、发放、储存、登记等制度,禁止乱扔乱放、随意倾倒或销毁处理。领用此类实验药品和试剂时,实验室管理人员要提交详细的使用申请,经各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及学校主管领导批示。实验结束后,剩余的危险品上交实践教学科库房保管,实验废液要在各单位主管领导的监督下销毁。

第八条 各实验室要建立药品领用与购买清单档案,按照学校要求实行药品使用登记,严防药品丢失。

第九条 实验室内的电路和配电盘、板、箱、柜等装置及线路系统中的各种开关、插座、插头等均应随时保持完好状态,熔断装置所用的熔丝必须与线路允许的容量相匹配,严禁用其它导线替代。

第十条 电气设备或电源线路必须按规定装设,禁止超负荷用电。对必须接的临时线,应由专业人员操作并确保安全,用后立即拆除。

第三章 消防、环境安全

第十一条 实验室内电、煤气设备、乙炔气体设备及线路设施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用电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实施,禁止乱接、乱拉电线,墙上电源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各实验室要制定详细的安全用电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并张贴在相关设备的《设备使用登记表》第一页。实验前要做好详细的安全知识指导,指导记录登记在《西藏农牧学院实验开设登记表》上。

第十二条 实验室内不得用明火取暖,严禁吸烟。必须使用明火做实验的场所,要采取相应的监护措施。

第十三条 实验室配备的消防器材要摆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位置,并定期检查,确保有效,严禁将消防器材移作它用。

第十四条 实验室必须按学校相关要求,做好安全用电、用水及防盗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对有废气、废物、废液排放的实验室,由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三废的收集、排放、销毁,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四章 生物安全

第十六条 对实验用危险动植物材料、病原微生物,要有专人负责,依照《植物检疫条例》、《实验室动物管理办法》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进行管理,认真落实实验动植物、检疫、隔离和病原微生物安全等管理措施。尤其是解剖活体实验动物时,必须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或实验室检疫后方能使用。解剖过程中要按照实验前制定的消毒、防护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

第十七条 实验动物的焚烧、销毁。实验结束后,实验动物尸体要统一收集,并到指定地点焚烧掩埋,严禁乱放乱扔;实验后存活的动物要按规定处死并销毁,严禁私自带离实验室另作它用;感染疾病的动物应视疾病的类型严格进行处置,防止疾病的发展和蔓延。

第十八条 凡种子、苗木或其它繁殖材料,调运之前必须经过检疫;进出口植物的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