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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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标报价:货物的最终目的地价(出厂价+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点的相关运输费、装卸费、本次货物安装费、保险费、售后服务及人员培训、管理费用、技术指导、维修、税费等以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用);
*最高限价:670000.00元(人民币:陆拾柒万元整);超过此限价的投标报价,视为无效报价,作无效投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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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且有与该项目相关的经营范围;
1.5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声明(格式自拟);
1.6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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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招标文件的澄清:不统一组织标前答疑会,各投标人如有问题,请将需要解答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招标人予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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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保证金应当以转账、汇票等非现金形式提交。退还保证金时按来款渠道以递交的原方式退还。
2、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将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递交凭证复印件封装在投标文件指定位置;原件带到开标现场备查。
3、投标人在转保证金时须备注:项目简称+项目编号+包号(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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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标文件份数:正本壹份,副本肆份,电子版贰份(包含投标文件所有内容,签章后的PDF扫描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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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12月1日 15时30分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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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招标文件澄清: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2020年11月16日)
投标人提出问题截止时间:投标人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应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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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签字和(或)盖章要求:招标文件中要求签字和(或)盖章处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和(或)加盖鲜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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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将投标文件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分开密封,且在密封袋上标明“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字样。然后再将正、副本、电子文档合封在一起,并在外封袋上标明“投标文件”字样。
2.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提交,并在外封袋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开标一览表包含投标函、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报价一览表、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
(外封袋上只能注明“投标文件”或“开标一览表”字样、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及地址、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在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前不得启封字样。封口处须加盖单位鲜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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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 5 人及5人以上单数。
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省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的技术、经济专家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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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密封情况检查:由现场监督及各投标人代表共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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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原则、评标办法以及评分细则,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按综合评分法对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商务、技术、售后服务、报价等进行打分排序,按排序高低顺序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分数相同的,按报价由低到高排列,分数和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列。最低投标报价不是被授予合同的唯一因素。按评标得分排名情况,综合得分排名前3位为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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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招标代理费用收取标准:根据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按中标价的1.5%向中标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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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采购资金支付时间和条件:乙方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交货并经甲方对合同项下所有货物验收后(甲方签署最终验收合格报告)15个工作日内,凭乙方等额有效发票、拨款申请及甲方签署的验收合格报告,申请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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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标文件没有响应招标文件以下要求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1、应交未交、未按要求交纳或未足额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3、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5、开标开始时间后,投标人未提交与投标文件一致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及委托书原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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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 “中国政府采购网” 、 “校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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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避免恶意低价竞争,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议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须准备好报价证明材料,如评标委员会要求其提供报价合理性解释证明材料时,须在评标现场30分钟内完成提供,如不能提供,视为无效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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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除招标文件中另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须知、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评标办法、合同条款、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后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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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2.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采购单位及合格的投标人
2.1 招标人:招标人是指提出本次招标采购货物或服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本招标文件中招标人指西藏农牧学院。
2.2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是指依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中介组织。本招标文件中招标机构是指受招标人委托组织招标的西藏众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4 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4.2凡受托为采购本次招标的货物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公司,及相关联的附属机构,不得参加投标。
2.5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招标采购单位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投标人资格将被取消。
2.6 招标采购单位在任何时候发现投标人或其提交的投标文件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依法追究投标人的责任:
4)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5)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或评审委员会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7) 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9) 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2.7.1多家代理商或经销商参加投标,如其中两家或两家以上供应商存在分级代理或代销关系,且提供的是其所代理品牌产品的,评审时,取其中通过资格审查后的报价最低一家为有效供应商;当报价相同时,则以技术标最优一家为有效供应商;均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集体决定。
2.7.2 本项目核心产品由同一家原生产厂商授权多家代理商参加投标的,评审时,取其中通过资格审查后的报价最低一家为有效供应商;当报价相同时,则以技术标最优一家为有效供应商;均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集体决定。
3.1 合同中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安装,均应来自上述2.4条款所规定的合格投标人。
3.2 货物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招标人提供的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的货物。
3.3 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须承担的与投标货物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等。
4.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采购单位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标注*号的为实质性条款,投标人须响应所有实质性条款,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6.1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含需求清单)如有疑问要求澄清,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前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持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以书面递交于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代理机构将同时以书面形式回复至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投标人未获取到澄清文件,责任由投标人自负,在开标过程中和评标结束后不得以此质疑。(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7.1 在投标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2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发布,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果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1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8.2 投标的语言: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采购单位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书写。
3) 投标保证金。按照本须知规定和第六章提供的格式提交。
4) 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而且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按照本须知要求和第六章提供的格式出具)
5) 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是合格的,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按照本须知要求编制)
10.1投标人应按投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编写其投标文件,投标人不得缺少或留空任何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提交的资料。
10.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投标文件规定的顺序编排、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并装订成册。
11.1 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
4) 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装卸、保险和伴随货物交运的有关费用。
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列出的其他服务的费用(如有)。
6) 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投标人支付的税款和其它应交纳的费用都要包括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价格中。
11.3 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招标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
11.4 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认为是非实质性响应性,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11.5 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对任何未办理正常进口手续的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货物的投标报价。
11.6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货物主体部分的赠与行为,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12.1 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一律用人民币报价,采用元为单位,并保留两位小数。
13.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3.2 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时应符合本须知的规定。
13.3 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中标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包括
1) 投标人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
2) 投标人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列出的资格条件。
14.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投标的货物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 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数据,它包括:
2) 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按第六章附件5 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填写)。特别对于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货物的具体参数值。
14.3 投标人在阐述上述第14.2.2)时应注意招标文件第五章“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货物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承诺不以上述参照品牌型号或分类号作为评标时判定其投标是否有效的标准。
1) 所有投标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披露各项技术偏离,尤其是对技术负偏离均要进行披露。
2) 如果投标人不能确定对某一事项是否构成技术偏离,则必须在技术偏离表中清楚地表明,并注明“不能确定”字样,以供评标委员会参考。
3) 一旦在评审过程中被发现存在技术偏离而投标人并未如实进行披露的,评标委员会有充分的权力视具体情形予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按照评标规则扣分、在评标规则基础上增加扣分、在评标规则基础上加倍扣分或认定投标为无效投标。
15.1 投标人应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5.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招标人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5.3 投标保证金的货币为人民币,并采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进行递交。
15.4 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第15.1和15.3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其投标无效。
1)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时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2)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时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5.6 退还程序:退回原保证金交纳账户,如在法定退还时间内,投标人保证金交纳账户有变更,须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代理机构。如因投标人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退还,招标代理机构将不承担责任。
15.7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 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后,无故未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且未递交弃标函影响采购程序正常进行的。
3)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须知规定签订合同。
4)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投标人须知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16.1 投标应自本须知第19.1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日起,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时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6.2 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招标人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15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7.1 *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和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应包括投标文件正本的所有内容,采用签章的PDF形式。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7.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在投标文件上需签字或加盖单位印章的地方签字或加盖鲜章。授权代表须持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标准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并同时另附在投标文件中。
17.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在旁边签字或盖章后才有效。
17.4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四、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
18.1 将投标文件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分开密封,且在密封袋上标明“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字样。然后再将正、副本、电子文档合封在一起,并在外封袋上标明“投标文件”字样。
18.2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提交,并在外封袋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开标一览表包含投标函、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报价一览表、投标保证金转账凭证复印件)
18.3 外封袋上注明“投标文件”或“开标一览表”字样、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及地址、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在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前不得启封字样。信封上须加盖单位鲜章。
18.4 如果投标文件未按"四、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在检查密封情况环节将可能被视为无效投标,招标采购单位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19.1 投标人应在不迟于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递交指定地点,递交地点应是“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地址。
19.2 招标人可以按本须知第7条规定,通知修改招标文件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期。
20.1 招标人将拒绝接收在本须知第19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期后送达的任何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期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
21.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至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21.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8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21.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21.4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第15.7条的规定被没收。
五、开标、资格审查与评标
22.1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采购人和有关监督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2.2 开标时,由现场监督及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人共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折扣声明(如果有)、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人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除了按照本须知第20条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投标。
22.3在开标时没有读出的有关声明,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22.4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对开标内容进行记录,并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人员签字后随招标资料一并存档。
23.1 招标人将根据本须知第13.3条列出的标准审查投标人的资格。
23.2 资格审查时间为开标结束后,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23.3 资格审查不通过的投标为无效投标,不得进入评标程序。
24.1.1 招标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24.1.2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有关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4.1.3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和评估,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24.2 评标方法:综合打分法。评标委员会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因素量化指标进行评分排序,并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按顺序确定中标人。评分相同的,按报价由低到高排列,分数和报价都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列。
24.3.1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澄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4.4.1 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是否齐全,投标保证金是否合格,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24.4.2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单价有明显小数点错误除外;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无效。
24.4.3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招标人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将影响投标人的综合得分。
24.4.4 在详细评标之前,根据本须知第24.4.1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参数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性的偏离。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4.4.5 实质性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 未满足招标文件中技术条款的实质性要求(哪些属于实质性要求由评标委员会判定);
4) 同一投标人递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递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 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投标保函出证单位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6) 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情形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7) 投标文件载明的合同履行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9)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10) 不符合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4.5.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4.4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详细评审。
24.5.2详细评审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为依据,对所有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分别从“商务”、“技术”和“价格”等方面进行评审并按照百分制进行综合评分(详见第八章评标标准)。
24.5.3 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比较报价,同时考虑以下因素:
24.6.1评标委员会对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分并作出排序,按得分高低顺序排名推荐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评分相同的,按报价由低到高排列,分数和报价都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列。
24.6.2 招标人根据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
25.1除本须知第24.3条的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事项与招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接触。
25.2 投标人试图对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六、授予合同
26.1 招标人原则上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有履行合同能力的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
27.1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代理机构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发出招标结果通知书。
28.1中标人在收到招标代理机构的中标通知书后三十(30)天内,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9.1 中标人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采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或招标人可以接受的其他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
29.2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28条或29.1条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理由取消该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综合得分排名第二的投标人,或重新招标。
30.1 招标人根据《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藏财采办[2019]36号文相关规定自行成立验收小组,负责本项目履约验收工作。
七、质疑和投诉
受理的质疑在法定期限(七个工作日)内做出质疑答复。对于质疑答复不满,可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对投诉处理不满的,可向法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移交司法机关。未经前一程序,不予受理。
31.1 只有获取了本次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才能提出质疑。
31.2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31.3 质疑、投诉书格式见中国政府采购网,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质疑、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且必须是质疑、投诉书法人签字(盖章)原件,质疑、投诉的内容应当包含项目的名称、编号,并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否则不予受理。质疑书、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必要的法律依据、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供应商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的,其委托代理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须一次性提出。
31.4 对本次招标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必须同时提交相关确凿的证据材料和注明事实的确切来源,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质疑的供应商有如下行为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以未经采购代理机构同意私自拍摄的采购资料或评委不得泄露的评标内容为证据的;
31.5 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后,不参加投标的,应在投标截止日期3日前书面告知招标代理机构,以提高采购效率,节约社会交易成本。
第四章 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合同书
第一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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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天的赔偿费按合同价的千分之伍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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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免费维修与更换缺陷部件的期限为卖方收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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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付款条件:所有的货物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货款的95%,剩余5%做为质保金,在一年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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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
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6.1 买方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将说明买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买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买方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卖方。
6.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地点进行。如果在卖方所在地进行,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的检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
6.3 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6.4 买方在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卖方启运前通过了买方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6.5 在交货前,卖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但该证书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厂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
6.6 合同条款第7条的规定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7.1 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合同专用条款”与第四章“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
(10) 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11) 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12) 在卖方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并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7.2 如果卖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未含在货物的合同价中,双方应事先就其达成协议,但其费用单价不应超过卖方向其他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现行单价。
7.3 卖方应提供“合同专用条款”/第四章“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中规定的服务以及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所有服务条款。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8.1 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品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4) 买方从卖方选购备品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15) 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品备件;
(16) 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品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8.2 卖方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四章“技术需求”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或本合同专用条款“备品备件要求”所需的备品备件。
9.1 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买方的要求设计或按买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9.2 本保证应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或在最后一批合同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上述期限见合同专用条款),以先发生的为准。
9.3 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
9.4 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9.5 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10.1 如果卖方对偏差负有责任,而买方在合同条款第13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19) 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0) 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21) 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10.2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11.1 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有规定。
12.1 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的价格在合同中给出。
13.1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25) 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13.2 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三十(30)天内提出。
14.1 除了合同条款第17条的情况,不应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变更或修改,除非双方同意并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15.1 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6.1 对投标文件中没有明确分包的合同,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其在本合同中将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并需经买方同意,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17.1 卖方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交货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17.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17.3 除了合同条款第20条的情况外,卖方延误交货,将按合同条款第18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18.1 除合同条款第20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天的赔偿费按合同额的千分之伍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19条的规定终止合同。
19.1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35) 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根据合同条款第21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36) 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7) 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a) “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b)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
19.2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9.3.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造成违约,应按合同总金额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20.1 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20.2 受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四(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一百二十天(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20.3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21.1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22.1 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买方的便利,并明确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
22.2 对卖方收到终止通知后三十(30)天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买方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下的货物,买方可:
1. 仅对部分货物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受;或
2. 取消对所剩货物的采购,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服务以及卖方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
23.1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六十(60)天还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提交拉萨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西藏自治区范围内除劳动人事仲裁外,仅有拉萨仲裁委员会)。
23.2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3.3 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23.4 在仲裁期间,除正, 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4.1 本合同语言为中文。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函均用中文书写。
25.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6.1 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传真送到“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传真要经书面确认。
26.2 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27.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买方需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担。
27.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卖方需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28.1 本合同应在双方及见证方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28.2 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4. 招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投标文件(中标人)、中标通知单。
35.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本合同如由被授权人签字时)
28.3 本合同一式三份,买方、卖方、招标代理机构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