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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经费预决算

西藏大学农牧学院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2-26 18:19:37 点击: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财务预算,规范各单位在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正常报批程序,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事业发展,根据有关财务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各项收入必须全额上缴财务,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一安排,统一使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激励约束相结合,正确处理学校、部门和个人的利益关系。

第三条 按照一个项目“一支笔”审批的原则,严格实行“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的财务审批制度。各单位对所分管的经费,必须明确经费使用的审批责任人和代理责任人(审批责任人因各种原因不在单位时,由其委托其他领导为代理责任人),并报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四条 经费审批责任人在预算资金的使用范围内,按年度工作计划,分轻重缓急合理安排资金的正常使用,保证资金在年度内支出相对均衡,保证工作任务完成;在审批报销内容时,必须标明资金的用途和支出渠道;重要经费(一般在“学院财务预算分配方案”中标注)必须经单位领导和分管院领导两级审核签字后,方可到计划财务处报销。否则,计划财务处有权拒绝报销。

第五条 各单位的合法收入必须全额纳入学院财务实行统一管理;在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其合理支出由本单位领导标明资金的用途、支出渠道并签字后,由计划财务处予以审核报销。否则,计划财务处有权拒绝报销。

第六条 科研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在符合财务规章制度的前提下,按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报销。

第七条 经学院批准办理公务、个人事务(如休假、事假、治病等)的相关借款等,由当事人提出借款请求,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后,计划财务处根据其账务情况核定借款金额,2万元(含2万元)以内的由计划财务处处长批借,2万元以上由分管院长批借。个人借款最高限额累计为3万元(科研课题野外作业时,其最高限额累计为10万元)。

第八条 坚持“前款未清,后款不借”的原则,各单位有借款的人员必须在三个月内报账冲欠,以免影响学院正常工作的开展。对因个人借款造成呆帐、坏帐的,由其所在单位借款签批领导负责偿还。

第九条 经费报销流程:经办人填写“西藏大学农牧学院费用报销单”中的报销事由、报销人、拟报销金额和票据数→单位领导签署意见→财务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会计审核凭证→报销。

第十条 经费审批权限:各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所有经费支出(财务部门负责人对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基建和设备购置费)负责初审;分管院领导对分管部门需审批的经费负责复(终)审;学院院长对探亲费、岗位津贴、课时津贴、二级学院办学业务费、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基建费、设备购置费、强基惠民办实事等经费负责终审。

第十一条 借款和经费管理的其它事宜,按照学院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按财经纪律追究经办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此前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